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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环境: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12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〇一九年八月

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以供投资者和有关各方参考。为此,本财务顾问特作出以下声明:

1、本财务顾问所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作出声明,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2、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披露的《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信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并保证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披露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3、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当事人均不存在利害关系,就本次《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发表的核查意见是完全独立进行的。

5、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有关此次权益变动各方发布的相关公告。

6、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执行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及内部防火墙

制度。

7、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及投资者认真阅读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有关此次权益变动各方发布的相关公告。

目录

声明 ...... 2

目录 ...... 4

释义 ...... 5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 6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 6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批准程序的核查 ...... 20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 22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的核查 ...... 31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 31

七、对上市公司影响的核查 ...... 33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 38

九、对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的核查 ...... 40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 40

十一、财务顾问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 41

十二、财务顾问意见 ...... 42

释义

本核查意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上市公司、中金环境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政集团、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人无锡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市国资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沈金浩向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其持有12.13%(若考虑剔除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则该比例为12.32%)的股份,使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金环境拥有的股份数量合计为361,192,1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78%(若考虑剔除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则该比例为19.07%)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股份转让协议《沈金浩与无锡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
财务顾问、中天国富证券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准则1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若无特殊备注说明,本文中计算的持股比例为未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交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审阅及必要核查。本财务顾问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编制的《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审阅。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信息披露要求,未见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无锡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江苏省无锡市解放东路800号
法定代表人周乙新
注册资本人民币1,094,188.191255万元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0012983Y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主要经营范围对城市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城市自来水、污水、燃气等)的建设、燃气发电、供热(限子公司经营);市政府授权范围内的资产经营和资本运作;对城市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城市自来水、污水、燃气等)的筹资、投资和运营;经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不含前置许可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03-05-29至无固定期限
控股股东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通讯地址江苏省无锡市解放东路800号
联系电话0510-82799380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或解散的情形。同时,依据网络公开信息查询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2)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3)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4)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本次权益变动的主体资格。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如下:

1、沈金浩

(1)基本情况

姓名沈金浩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301251963********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仁和镇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168号
通讯方式0571-86397850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2)任职情况

沈金浩先生最近五年主要任职情况如下:

起止时间任职单位任职职务主营业务注册地是否与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
2007.10至今杭州金润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实业投资及管理杭州市余杭区直接持有57.86%股权
2009.12至今杭州南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杭州市余杭区直接持有100.00%股权
2011.2-2019.1中金环境董事长水泵、电机、金属冲压件、紧固件、不锈钢精密铸件、供水设备、配电柜的制造、安装及售后服务,木板加工,金属切削加工,收购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经营进出口业务,污泥处理处置系统、污水处理、饮用水处理、工业废水处理、中水回用处理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及技术服务,环境技术咨询服务杭州市余杭区直接持有20.00%股权
2006.10-2018.10杭州万达钢丝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金属拉丝;金属压延;销售:化工原料(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货物进出口杭州市余杭区沈金浩配偶姚文花持有64.00%股权,杭州金润投资有限公司持有32.00%股权

(3)最近5年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沈金浩先生最近5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4)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持有中金环境股份外,沈金浩先生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如下:

序号企业名称兼职/投资关系注册资本(万元)成立时间持股比例经营范围
序号企业名称兼职/投资关系注册资本(万元)成立时间持股比例经营范围
1杭州金润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500.002007.07.10直接持有57.86%股权实业投资及管理
2杭州南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680.002009.12.31直接持有100.00%股权投资管理咨询服务
3杭州万达钢丝有限公司-900.001996.12.20沈金浩配偶姚文花持有64.00%股权,杭州金润投资有限公司持有32.00%股权金属拉丝;金属压延;销售:化工原料(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货物进出口

(5)持有、控制的其他上市公司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持有中金环境股权外,沈金浩先生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2、沈洁泳

(1)基本情况

姓名沈洁泳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301841989********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168号
通讯方式0571-86397850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2)任职情况

沈洁泳先生最近五年主要任职情况如下:

起止时间任职单位任职职务主营业务注册地是否与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
2013.6至今浙江腾川家居发展有限公司董事生产:装饰布、布艺沙发、家纺及床上用品、窗饰品。 销售:装饰布、布艺沙发、家纺用品、床上用品、窗饰品、家私、针织品、纺织品、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直接持有8.87%股权
酒店用品、工艺美术品、日用百货;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含下属分支机构经营范围。
2013.10至今杭州佳利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制造、加工铁粉、铜粉、铝镍合金、雷尼镍、铝酸钠;销售:钢材;研发:贵金属碳系列催化剂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3)最近5年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况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沈洁泳先生最近5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4)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持有中金环境股份外,沈洁泳先生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如下:

序号企业名称兼职/投资关系注册资本(万元)成立时间持股比例经营范围
1杭州佳利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同时沈洁泳母亲担任董事1,627.191998.07.17-制造、加工铁粉、铜粉、铝镍合金、雷尼镍、铝酸钠;销售:钢材;研发:贵金属碳系列催化剂
2浙江腾川家居发展有限公司董事1,500.002000.5.17直接持有8.87%股权生产:装饰布、布艺沙发、家纺及床上用品、窗饰品。 销售:装饰布、布艺沙发、家纺用品、床上用品、窗饰品、家私、针织品、纺织品、酒店用品、工艺美术品、日用百货;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含下属分支机构经营范围。

(5)持有、控制的其他上市公司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持有中金环境股权外,沈洁泳先生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无锡市国资委是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04]25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04]66号)设置的,为无锡市人民政府特设机构。无锡市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无锡市国资委。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关联企业和核心业务的基本情况如下:

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无锡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100.00%

序号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资本 (万元)持股比例主营业务
1无锡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619,808.465直接持有100.00%股权自来水生产和供应;瓶装饮用水制造及销售;污水处理;再生水的生产、销售;污泥处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水处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给排水工程设计、施工、维护;水资源专
用机械制造、安装及维修;管道及配件的销售;水质检测;水污染治理;利用自有资产对外投资;房屋及设施设备租赁(不含融资性租赁)。
2无锡朗方水务科技有限公司544,920.34直接持有100.00%股权污水处理技术的研发;城市自来水、污水项目的筹资、投资和运营。
3无锡西区燃气热电有限公司50,000.00直接持有100.00%股权燃气发电、供热(蒸汽);售电业务;利用自有资金对燃气、热电行业投资;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4无锡市城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10,200.00直接持有100.00%股权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从事建筑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从事建筑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蓄化粪池清洗、环保工程施工、物业管理服务(以上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清洁服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污水处理;利用自有资产对外投资;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砖、石材的开发、制造和销售;绿化服务
5无锡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8,512.58直接持有100.00%股权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市政养护;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房屋建筑防水施工;建材的销售;机械设备的租赁(不含融资性租赁);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测绘服务;产品特征、特性检验服务
6无锡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宜昌)有限公司3,000.00直接持有100.00%股权利用自有资金对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和服务(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不得向社会公众销售理财类产品);火力发电、其他电力生产、电力供应、热力生产和供应;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天然气(LNG、CNG)(不含危化品,限城市燃气)转输、储存、销售;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房屋建筑、市政道路工程建筑;公路工程建筑;其他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管道和设备安装、路灯照明及设备安装(不含特种设备安装);
码头投资、建设、运营;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治理(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市政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环境监测、环境治理、技术推广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和服务(不含证券、期货、保险、金融及民间借贷管理咨询);物业管理
7无锡照明股份有限公司15,800.00直接持有90.00%股权,通过无锡市城市环境科技园有限公司持有10.00%股权照明工程;电力设施承装类五级;园林景观工程;机电设备安装;照明电气工程设计及安装;照明成套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节能产品的研发;照明器具的制造、加工、销售;电气机械及器材的销售;装饰装潢服务(不含资质);充电桩的制造、加工、销售;充电桩充电服务;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运行);光伏电站的设计、施工及维护;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开发、设计、安装和销售
8无锡市政公用环境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3,000.00直接持有74.00%股权,通过无锡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26.00%股权产品质量检测;环境检测;生活饮用水、污水、再生水、污泥、污染气体、渗沥液、工业固(危)废、焚烧产生物的检测监测及相关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服务
9无锡昌硕市政基础设施一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3,600.00直接持有97.22%股权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
10无锡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桃江树人教育发展建设有限公司2,500.00直接持有89.00%股权桃江县教师发展中心及附属九年一贯制学校PPP项目各类基础设施及配套的投资、建设、管理、运营及维护保养;照明、给排水、机外配电、监控设备运营及维护保养;教师发展中心及学校后勤管理服务;土建工程、市政工程、房屋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运营及维护保养;工程咨询;物业管理
11无锡市政公用产业集团(宜都)燃气热电有限公司40,000.00直接持有80.00%股权燃气发电、供热(蒸汽);利用自有资金对燃气、热电行业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不得向社会公众销售理财类产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12无锡市市政公用产5,000.00通过无锡城市基础设施的筹资、投资、建设
业集团(宜都)高新建投有限公司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宜昌)有限公司持有51.00%股权运营和服务;火力(天然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其他电力生产、电力供应、热力生产和供应、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房屋建筑,市政道路工程建筑,公路工程建筑,其他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管道和设备安装,路灯照明及设备安装,港口及航运设施工程建筑;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治理,市政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环境保护监测(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不得向社会公众销售理财类产品)(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13江苏昌硕投资有限公司3,000.00直接持有51.00%股权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投资管理;股权投资
14江苏新大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0.00通过无锡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持有70.00%股权发光二极管、显示器件、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照明器具、电子产品、光伏设备及元器件、五金产品、通用机械配件、电气机械及器材的研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机械设备的租赁(不含融资性租赁);环保工程(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
15无锡市政公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00.00通过无锡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00.00%股权LED发光二极管、照明器材的研发、生产、加工、销售;工业电器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有色金属的销售;照明设施的设计和安装;机电设备工程的设计与安装;合同能源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运行);光伏电站的设计、施工及维护;太阳能产品的技术开发、设计、安装及销售;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安装及维护;提供充电桩充电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各类广告
16无锡西区售电有限公司5,000.00通过无锡西区燃气热电有限公司持有100.00%股权售电、售热(蒸汽、热水),电力设备及器材的销售、租赁(不含融资租赁)、运行、维修,利用自有资金对电力项目进行投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节能改造工程设计、施工,新兴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开发和应用,节能环保技术及产品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
17无锡市公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12,000.65直接持有100.00%股权利用自有资产对外投资;市政公用工程、市政管道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市政养护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环保工程、
河道疏竣工程、水处理工程、河道整治工程、钢结构工程的设计、施工(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市政管道的检测、养护、疏通、修复及非开挖修复、潜水作业和地理信息的测量绘制(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排水设施的维修及技术咨询;污水处理;废水处理设备、净化设备的制造及销售;环境污染防治专用设备、水资源专用机械的销售、维修及技术咨询;再生水、建筑用材料、五金产品、日用品、装饰装修材料、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百货的零售;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绿化服务、清洁服务;危险化学品的批发(按许可证所列项目经营);房屋租赁(不含融资租赁)
18无锡市生活固体废弃物处理场650.00通过无锡市城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持有100.00%股权为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提供管理保障。担务无锡市6个区及郊区10个乡的居民生活垃圾的卫生填埋、把进场的生活垃圾日进日平并压实、消毒灭蝇、复土污水排放、环境监测、工业垃圾焚烧等工作、各方面的安全工作以及全市公厕及居民大粪的排放工作
19无锡太湖城生态环保有限公司1,500.00通过无锡市城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持有100.00%股权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及管理;湿地、水域生态系统的管理服务;环保、节能工程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设计、施工;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物业管理;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
20无锡市环鸿货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70.00通过无锡市城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持有100.00%股权货运站(场)(四级)、货运站(场)(保管、仓储);市场管理服务、停车场服务、普通搬运装卸、货运配载、市场经营场地及设施租赁;住宿;卷烟(含雪茄烟)的零售
21无锡天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420.00通过无锡市城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持有100.00%股权城市生活垃圾及污水处理、垃圾填埋气体利用技术、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通用机械及配件、电气机械及器材、五金产品、仪器仪表、电子产品、水暖器材、建筑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金属材料、家庭用品、电子计算机及配件、工艺美术品、热水(不含饮用水)的销售;自营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22无锡市固废环保处100.00通过无锡工业固体(危险)废物的安全填埋(凭
置有限公司市城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持有70.00%股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所列项目经营);污水处理
23无锡市城市道桥科技有限公司3,666.30通过无锡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100.00%股权道桥施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沥青混合物、水泥稳定碎石、水泥制品的生产和销售;市政道路的施工及养护;建筑用材料的销售;机械设备的租赁(不含融资性租赁);工程检测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
24无锡市政公用检测有限公司1,000.00通过无锡市政公用环境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持有100.00%股权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及管理;湿地、水域生态系统的管理服务;环保、节能工程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设计、施工;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物业管理;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
25无锡市政公用产业集团(宜都)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20,000.00直接持有10.00%股权,通过无锡昌硕市政基础设施一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75.00%股权,通过无锡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10.00%股权宜都市化工产业园生产区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ppp项目各类基础设施及配套的投资、建设、管理、运营及维护保养;道路、照明、给排水、机外配电、监控设备运营及维护保养;土建工程、市政工程、房屋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运营及维护保养;工程咨询;物业管理(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不得向社会公众销售理财类产品)(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26无锡梦露超纯水有限公司50.00通过无锡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00.00%股权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纯净水)]的生产;预包装食品的批发与零售;纯净水管材器材销售及安装
27无锡太湖直饮水科技有限公司2,000.00通过无锡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90.00%股权直饮水供水系统的研发、设计、施工;直饮水生产专用设备及零配件的销售
28无锡市清源水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300.00通过无锡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对供水行业进行投资;给排水,设备安装;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建筑装潢材料(不含油漆和涂料)、五金交
司持有100.00%股权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管配件、直饮水生产专用设备及零配件的销售;提供企业管理服务;直饮水供水系统的研发、设计、施工
29无锡市远卓管道科技有限公司500.00通过无锡市公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持有67.00%股权管道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管道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环保工程、河道疏浚工程、钢结构工程的设计、施工(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市政管道的检测、疏通、封拆、修复、养护、巡检、潜水作业和地理信息的测量测绘(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清洁服务;机械设备、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电子产品、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安装、维修及销售;建材、五金产品的销售;绿化服务
30宣城远卓水务有限公司600.00通过无锡市公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持有100.00%股权污水处理;废水处理设备、净化设备的销售;环境污染防治专用设备、水资源专用机械的销售、维修及技术咨询;给排水管道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基础工程、清淤工程、环保工程的施工;排水设施的维修及技术咨询;利用自有资产对外投资(严禁非法融资);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绿化服务、清洁服务
31无锡梁溪水务有限公司14,000.00通过无锡市公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持有50.00%股权污水处理;市政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管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的设计、施工;市政设施养护
32无锡华润燃气有限公司2,998.00万美元直接持有50.00%股权燃气工程的施工和燃气设施的维护;生产、加工、销售燃气;汽车加气站工程建设;汽车加气;售电业务;分布式能源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合同能源管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燃气设备、器具的生产、加工、销售、维修;自有房屋租赁
33东亚电力(无锡)有限公司92,167.00直接持有30.00%股权开发、建设、经营燃气电厂(规划装机容量为6×40万千瓦级燃气-蒸汽联合发电机组,一期工程建设规模为2×40万千瓦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调峰发电机组);生产、销售电力及热力,电厂燃料采购及处理;电力生产服务咨询
34江苏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9,000.00直接持有20.00%股权污水处理和污水资源化领域的技术研究与开发、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托管运营;安全饮水、给水和纯水处理、固体废弃物处理、大气环境治理、水资源管理、生态工程、生
态修复领域的技术研究与开发、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托管运营;行业性实业投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
35无锡市工业废物安全处置有限公司160.00通过无锡市城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持有100.00%股权工业废物安全焚烧处理、医疗固体废弃物安全处置(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经营);普通货运、危险品运输(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所列项目经营);工业废物、医院临床废物(HW01)、工业废物资源利用的技术咨询及服务;工业废物资源利用
36无锡市高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500.00通过无锡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49.00%股权检测技术的开发;桥梁工程、道路工程检测;建筑材料、雷达检测;传感器的检测;环境卫生管理、城乡市容管理、绿化管理、园林管理;环境保护监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测;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的施工和养护;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电气机械及器材的研发、加工与销售;监控设备的安装及销售;软件的研发销售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营业务涵盖水务(包括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网建设及二次供水、污水处理)、工程及工程材料业务、燃气热电业务等市政公用事业业务。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最近三年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8.12.31/2018年度2017.12.31/2017年度2016.12.31/2016年度
总资产2,948,621.892,789,800.972,882,556.42
净资产1,324,143.491,311,025.49917,264.27
资产负债率55.09%53.01%68.18%
营业收入521,472.62451,272.29352,422.56
利润总额45,347.6558,424.5046,917.56
净利润21,484.1722,553.0820,384.15
净资产收益率1.64%2.46%2.32%

注: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无锡市政集团2015-2017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出具了编号为“XYZH/2018NJA30226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无锡市政集团2018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出具了编号为“XYZH/2019NJA30216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事项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声明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性别国籍长期居住地有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1周乙新董事局主席、党委书记中国中国
2唐鸿亮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中国中国
3葛颂平外部董事中国中国
4王国康外部董事中国中国
5王雪峰外部董事中国中国
6朱佳俊外部董事中国中国
7张 炜职工董事、董事会秘书中国中国
8薛少成监事会主席中国中国
9王慧倩外部监事中国中国
10戴 芸外部监事中国中国
11张棉辉职工监事中国中国
12任鸣杰职工监事中国中国
13姚 辉副总裁中国中国
14杭 军副总裁中国中国
15孙雁芳纪委书记中国中国

根据上述人员出具的声明并经核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境内外其他上市的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持有中金环境股权外,无锡市政集团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批准程序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前,无锡市政集团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27,873,4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65%(若考虑剔除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则该比例为6.75%),通过《沈金浩与无锡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拥有上市公司233,318,712股股份对应的(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2.13%,若考虑剔除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则该比例为12.32%)表决权,通过《沈金浩与无锡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协议》中关于一致行动的安排,无锡市政集团在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影响力为总股本的28.78%(若考虑剔除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则该比例为29.23%)。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无锡市政集团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持有上市公司361,192,11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8.78%(若考虑剔除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则该比例为19.07%),在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影响力仍为总股本的28.78%(若考虑剔除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则该比例为29.23%)。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基于对上市公司价值的认同及发展前景的看好,旨在介入上市公司的管理、运营,并以上市公司为平台进一步整合行业优质资源,改善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未来,无锡市政集团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股东利益的原则,继续优化上市公司的产业结构,谋求长期、健康发展,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未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相违背,收购目的合法、合规。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能基于对上市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并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在未来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资产注入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361,192,112股股份,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会转让前述股份。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权益变动计划不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相违背。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相关程序及时间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履行了充分的内部审议和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8月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方案,同意无锡市政集团与沈金浩签署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协议。

2019年8月12日,无锡市政集团与沈金浩签署了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转让协议》,上述协议尚需经有权主管部门批准。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等的要求,认真

履行了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的核查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前,无锡市政集团持有上市公司127,873,4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65%(若考虑剔除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则该比例为6.75%),通过《沈金浩与无锡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拥有上市公司233,318,712股股份对应的(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2.13%,若考虑剔除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则该比例为12.32%)表决权;沈金浩持有上市公司384,687,64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00%(若考虑剔除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则该比例为20.31%),但只拥有其中151,368,931股股份对应的7.87%(若考虑剔除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则该比例为7.99%)的表决权;沈洁泳持有上市公司40,974,91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13%(若考虑剔除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则该比例为2.16%)。通过《沈金浩与无锡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协议》的相关安排,无锡市政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享有上市公司28.78%的股份和表决权(若考虑剔除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则该比例为

29.23%)。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无锡市政集团将持有上市公司361,192,11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78%(若考虑剔除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则该比例为19.07%);沈金浩持有上市公司151,368,93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87%(若考虑剔除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则该比例为

7.99%);沈洁泳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化。通过《沈金浩与无锡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协议》的相关安排,无锡市政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仍合计享有上市公司28.78%的股份和表决权(若考虑剔除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则该比例为29.23%)。

本次权益变动前,中金环境控股股东为无锡市政集团,实际控制人为无锡市

国资委,本次权益变动后中金环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二)对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的核查

《股份转让协议》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沈金浩乙方(受让方):无锡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一)本次股份转让

1、经双方协商同意确定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31,268,707.04元(大写:拾亿叁仟壹佰贰拾陆万捌仟柒佰零柒元零角肆分,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转让单价为人民币4.42元/股(大写:每股肆元肆角贰分,不低于本协议经双方共同签署之日前一日的中金环境股票收盘价格的90%,以下简称“每股价格”)。在出现本协议第(一)2款之情形时,前述股份转让价款的总金额仍旧维持不变。

2、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正式过户至乙方名下前,如中金环境以累计未分配利润派发股票红利或者以资本公积金或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则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股份数量相应进行增加,经过增加后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持有的中金环境233,318,712股股份与甲方就其持有的该等股份所分得或增加持有的股份之和;同时对转让单价相应进行调减。

3、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前,如中金环境以累计未分配利润向甲方现金分红,则乙方应支付甲方的股份转让款应扣除标的股份已实现的现金分红金额。

(二)过户先决条件

1、本协议已生效。

2、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等权利限制或者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3、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

办理指南》等规定出具了办理标的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所需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文件(以下简称“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文件”)。

(三)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支付

1、首期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本协议生效及深交所出具了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文件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500,000,000元(大写:伍亿元整)。

2、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双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完成标的股份过户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计人民币200,000,000元(大写:贰亿元整)。

3、剩余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双方在登记结算公司完成标的股份过户后的二十(2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计人民币331,268,707.04元(大写:叁亿叁仟壹佰贰拾陆万捌仟柒佰零柒元零角肆分)。

(四)标的股份的过户

1、本协议已生效且除本协议第(二)3条以外的其他过户先决条件均满足后2个工作日内,双方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的规定共同向深交所提出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确认申请。

2、一旦满足第二条过户先决条件并经双方书面确认,在乙方履行配合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应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本协议之目的,全部标的股份根据本条规定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为“完成过户”,标的股份被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为“过户日”),自过户日(含当日)起,乙方即享有标的股份对应的全部权益和权利,同时双方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WXSZ-SJH-002号)自动终止,双方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WXSZ-SJH-003号)继续有效。乙方应为甲方办理上述手续提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为办理手续所必须的各类申请文件。

3、双方应当按照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关于股票交易的相关收费规定,分别各自承担并缴纳其所对应的标的股份的转让、过户登记手续费以及公证费用等,

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五)过渡期安排

1、自本协议签署日至过户日为过渡期,过渡期间内,双方应遵守中国法律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方、股东和受让方的规定,履行其应尽之义务和责任,并不得因此损害上市公司以及其他股东之权利和利益。

2、过渡期间内,甲方应履行中国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3、过渡期间内,甲方承诺上市公司正常开展其业务经营活动,并遵守中国法律、上市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4、双方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尽快满足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过户事宜。

(六)甲方的保证及承诺

1、甲方向乙方保证、承诺:

(1)甲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民事权利能力的中国籍自然人;

(2)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均:

(i)在甲方权力范围之内;

(ii)不违反对甲方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或合同的限制;

(iii)不存在不得转让标的股份的情形。

(3)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是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甲方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认真审阅本协议的各项条款,甲方不会要求撤销、终止、解除、变更本协议或主张本协议无效。

2、甲方保证,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标的股份未被查封、被冻结、被轮候

冻结;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标的股份过户到乙方名下之前,甲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权益;除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的外,甲方在标的股份上不得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担保、优先权、第三方权益、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权益,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

3、甲方保证,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不存在甲方与任何第三方达成的仍然有效的关于标的股份转让或托管事宜的任何合同、协议或者类似法律文件。

4、甲方保证,在为本协议的签署所进行的谈判和协商的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在重大方面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5、甲方保证,甲方在乙方对中金环境及其下属公司开展尽职调查的过程中未向乙方隐瞒关于中金环境及其下属公司的重要信息。

6、甲方保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标的股份过户到乙方名下之前,甲方不会将与标的股份相关的任何权利转授他人,不得指使中金环境及其下属子公司接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中金环境章程规定、不符合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有悖公允原则或违背合法决策程序的重大交易。

7、甲方承诺,本协议签署后,甲方不得从事任何有悖本协议契约目的的行为。

8、甲方承诺,在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前,乙方对中金环境及其下属公司享有与甲方同等的知情权,如乙方认为有必要,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材料以保障乙方的知情权。

9、甲方将按本协议约定以及法律法规之规定承担由于违反上述各款保证及承诺而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七)乙方的保证及承诺

1、乙方保证:

(1)乙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注册、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2)乙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均:

(i)在乙方权力和营业范围之中;(ii)已采取或将采取必要的公司行为进行适当授权;(iii)不违反对乙方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等)或合同的限制;(iv)不存在不得受让标的股份的情形。

2、乙方保证,在为本协议的签署所进行的谈判和协商的过程中,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是真实的。

3、乙方承诺,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从事任何有悖本协议契约目的的行为。

4、乙方将按本协议约定以及法律法规之规定承担由于违反上述各款保证及承诺而产生的合理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八)税费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所涉之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收取的税费,由甲方及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有关政府部门、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现行明确的有关规定各自依法承担。双方为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差旅费用由支出方自负。

(九)协议书的转让

除非事先得到对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协议或本协议任何部分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及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十)保密

1、本协议签署后,除非事先得到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否则无论标的股份转让是否完成,双方均应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双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协议以及本协议项下的交易以及与标的股份转让有关的任何文件(以下简称“保密文件”);

(2)双方只能将保密文件和其内容用于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目的,不得用于

任何其他目的。

2、如本协议双方因下列原因披露保密文件,不受第(十)1款的限制:

(1)向本协议双方及中金环境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该方聘请的中介机构披露;

(2)因遵循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强制性要求时而披露。

(十一)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交易对价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其届时应付未付股份转让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直至交易对价付清为止,但前述滞纳金不超过本次股份转让的股份转让价款的5%。如逾期超过60日仍未付清,则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向乙方返还已收到的全部款项以及期间产生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乙方应按照本次股份转让的股份转让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本协议生效后,因甲方的原因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本次股份转让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滞纳金,直至过户日,但前述滞纳金不超过本次股份转让的股份转让价款的5%。如逾期超过60日仍未完成标的股份的全部过户手续,则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返还已收到的全部款项以及期间产生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并按照本次股份转让的股份转让价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其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者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其做出的声明、陈述、承诺或保证,均构成违约,其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负责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实际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参与异地仲裁之合理交通住宿费)。

(十二)不可抗力和法律变动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任何事件,包括地震、塌方、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战争、罢工、恐怖袭击等类似的

事件。法律变动是指在本协议生效后的任何时间,因颁布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任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实施、修订、废止或执行中的任何变动,而使得本协议任何一方在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成为不合法的情况。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视为违约,但应在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他方,同时提供遭受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及其程度的证据,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所造成的影响。

3、出现本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法律变动情形,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实施的,双方应在该等情形出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变更本协议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可以解除本协议。如本协议因此解除,双方保证各自承担在本次股份转让中发生的成本及费用、互不追索,一方已经向其他方履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已经办理过户的股份等)应当恢复原状,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因本协议任何一方过错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未能生效或无法实施,该方不得依据本条提出责任豁免。

(十三)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及终止

1、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成立。本协议第(六)、(七)、(八)、(九)、(十)、

(十一)3条、(十二)、(十三)、(十四)以及(十五)在本协议成立后生效。本协议除上述条款外的其他条款在本协议经有权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为避免歧义,本协议项下的“签署”均指法人主体在本协议上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亲笔签字/自然人主体在本协议上亲笔签字。

2、双方同意,为保障本协议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由有关当事方履行相关登记、备案等程序,双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和内容,签署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在内的进一步法律文件。该等法律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双方同意,本协议应根据下列情况解除并终止:

(1)由双方一致书面同意;

(2)有权方选择根据第(十一)1、(十一)2、(十一)3或(十二)3条约定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第(八)、第(十)、第(十一)及(十四)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4、如本协议已根据第(十三)3条解除及终止,则本协议应失效,但不应影响任何本协议明文约定或经推定旨在该等终止发生时或之后生效或持续有效的条款的效力。除一方拥有的任何救济(如追究违约责任)之外,双方还应在合理可行范围内立即采取必须的行动撤回任何已向政府机构提交的申请、将本协议规定的交易恢复至本次股份转让前的原状。

(十四)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如双方在30日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江苏仲裁中心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提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五)其他

1、本协议为双方就本次股份转让事宜达成的唯一的完整的协议和理解,并取代和废除双方在此之前口头或书面所做出的协议、商谈、承诺或声明。

2、本协议正本一式八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用。”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股份转让协议》为双方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权利的情况及其他安排、是否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中金环境总股本为1,923,438,236股,沈金浩持有上市公司384,687,64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00%(若考虑剔除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则该比例为20.31%),其中361,318,712股为质押状态,质押股份占其持有上市公司股本的比例为93.93%。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股份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除经无锡市政集团事先书面同意的外,沈金浩在标的股份上不得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担保、优先权、第三人权益、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权益,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

《股份转让协议》经有权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履行了内部审议和批准程序。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有权主管部门批准。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的核查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本次交易总金额为1,031,268,707.04元。具体资金支付安排参见本核查意见“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之“(二)对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的核查”的主要内容。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2019年一季度报表(未经审计),截至2019年3月末,无锡市政货币资金余额为421,298.59万元。

信息披露义务人就相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本次收购资金全部来源于其合法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不存在资金来源不合法的情形,不存在收购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的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承诺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支付的股份转让款来源于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的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的后续计划如下: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或调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计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

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有关的重组计划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为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能会筹划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但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具体的计划方案尚不明确,上述调整计划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整计划

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及保持上市公司管理层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拟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对现有的员工聘用计划做重大变动的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实际情况,若上市公司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调整变化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做出其他重大安排的计划。若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进行分红政策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上市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程序,按照实际经营管理的需要对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对上市公司影响的核查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不产生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中金环境将仍然具备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的采购、生产、销售体系,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继续保持管理机构、资产、人员、生产经营、财务等独立或完整。

为了保持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一、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

1、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等)专职在上市公司工作,并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2、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上市公司人事关系、劳动关系独立于本公司/本委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本公司仅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按照法律法规或者上市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的规定推荐出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本公司不会超越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干预上市公司的人事任免。

二、上市公司的资产独立

1、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3、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三、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2、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公司不会超越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3、上市公司独立开具银行账户,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共用银行账户。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独立纳税。

四、上市公司的机构独立

1、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并与本公司的机构完全分开;上市公司不会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办公机构混同或经营场所混用的情形。

2、上市公司独立自主地运作,本公司不会超越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干预上市

公司的经营管理。

五、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

1、本公司保证上市公司在本次收购完成后独立拥有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以及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3、本公司不会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或资产。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范并尽量减少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本公司自身并将促使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进行,不会要求或接受上市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并善意、严格地履行与上市公司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以及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程序,不会越权干预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利益,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核查,中金环境主要从事通用设备制造、环保咨询与设计、环境综合治理及危废处理等业务。无锡市政集团主营业务涵盖水务(包括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网建设及二次供水、污水处理)、工程及工程材料业务、燃气热电业务等市政公用事业业务。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无锡市政集团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在危险废物处理业务、污水污泥处理业务、工程业务、自来水生产及供应业务领域存在一定程度的同业经营。

1、无锡市政集团下属公司无锡市政公用环境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中金环

境的经营业务范围有重合,但无锡市政公用环境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目前仅开展生活饮用水、污水、再生水、渗沥液、工业固(危)废的检测业务,未实际开展其他业务,因此在实质上不存在同业竞争。

2、无锡市政集团下属公司无锡市城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危废处理业务与中金环境存在同业竞争。

3、无锡市政集团下属公司无锡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朗方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公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污水、污泥处理业务上与中金环境存在同业竞争。

4、无锡市政集团下属公司无锡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无锡市公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市政工程、环保工程、给排水工程、河道生态工程等业务中与中金环境存在同业竞争。

5、无锡市政集团下属公司无锡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在自来水生产、供应业务上与中金环境存在同业竞争。

为规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可能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1、本承诺人承诺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权转让过户后60个月内(以下简称“承诺期”)通过以下措施解决及避免与中金环境的同业竞争:在承诺期内,若公司与中金环境存在同业竞争的企业(以下简称“相关企业”)能产生较好的收益且中金环境有意收购时,承诺将持有的相关企业的股权参考市场评估价格转让给上市公司;否则,承诺将对外出售给第三方,消除与中金环境之间存在的同业竞争。

2、在承诺人直接或间接与上市公司保持实质性股权控制关系期间,承诺人保证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关系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将根据所控制企业的主营业务发展特点合理规划各企业的业务发展方向,避免承诺人及其控制的除中金环境以外的其他企业从事与中金环境主营业务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范围。

4、无论何种原因,如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可能与中金环境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公司将行使控股股东权利,促使将该等业务机会转让给中金环境。若该等业务机会尚不具备转让给中金环境的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环境暂无法取得上述业务机会,承诺人承诺尽快按国资管理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方式妥善处理该业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交易。详细内容参见“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之“(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的核查”。

为规范与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无锡市政集团出具了《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其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企业或经济组织(不包括上市公司控制的企业,以下统称“本公司的关联企业”)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使股东的权利,履行股东的义务,保持上市公司在资产、财务、人员、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2、本公司或其关联企业不利用股东的地位促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侵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3、本公司或其关联企业将尽量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本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自身并将促使所控制的主体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进行,不会要求或接受上市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并善意、严格地履行与上市公司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

4、本公司或其关联企业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以及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5、本公司或其关联企业将确保自身及控制的主体不通过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超出上述规定以外的特殊利益,不会进行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

东利益的关联交易。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连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由此给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自无锡市政成功取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权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至本公司不再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日失效。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一)对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的重大交易情况如下: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2019年3月29日,中金环境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2019年4月19日,中金环境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中金环境拟申请注册发行总额不超过(含)人民币10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以及总额不超过(含)人民币10亿元的中期票据,由无锡市政集团提供保证担保。

2019年6月27日,无锡市政集团召开第四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为中金环境提供2,400万元临时借款的事宜。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述借款事宜尚未履行。

除上述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交易情形。

2、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重大交易情况

2017年度,沈金浩作为担保方对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担保方担保金额(万元)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
沈金浩47,460.002016年5月6日2021年5月2日
49,980.002017年2月14日2018年4月10日
沈金浩、姚文花20,000.002017年4月27日2020年4月26日

2018年度,沈金浩作为担保方对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担保方担保金额(万元)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
沈金浩33,900.002016年8月17日2021年5月2日
49,980.002018年2月7日2019年5月10日
沈金浩、姚文花10,000.002018年5月2日2019年5月1日

除上述情形外,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交易情形。

(二)对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中金环境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上市公司拟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中金环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中金环境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九、对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6个月内买卖中金环境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的核查根据无锡市政集团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无锡市政集团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沈金浩、沈洁泳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沈金浩、沈洁泳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一致行动人的直系亲属前6个月买卖中金环境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的核查

根据无锡市政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沈金浩、沈洁泳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一致行动人的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十一、财务顾问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中天国富证券作为本次交易收购人无锡市政集团聘请的财务顾问,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规定,就财务顾问和收购人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财务顾问聘请第三方的必要性

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执业过程中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必要的专业服务。鉴于此次交易涉及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为加强对本次交易的法律风险控制,财务顾问已聘请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和衡律所”)担任本次交易财务顾问律师。

(二)财务顾问聘请第三方的具体情况

德和衡律所持有编号为“23101201111455097”的《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且具备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德和衡律所同意接受财务顾问之委托,在本项目中向财务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参与讨论本次交易方案;协助起草权益变动报告书;协助收集和整理工作底稿文件;审阅修改本次交易所有申报文件和由财务顾问签署的本次交易所有文件;协助审阅本次交易法律尽职调查文件。

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聘请德和衡律所的费用由双方在法律服务协议中协商确定,并由财务顾问以自有资金根据项目进度向德和衡律所支付。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财务顾问尚未就本次交易向德和衡律所实际支付律师服务费用。

(三)收购人无锡市政集团聘请第三方的具体情况

根据无锡市政集团提供的相关聘用协议,无锡市政集团依法聘请中天国富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财务顾问、聘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交易的法律

顾问、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南京分所担任本次交易的会计师。

除上述外,根据无锡市政集团的确认,无锡市政集团不存在本次交易中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情况。

综上,经核查,财务顾问在本次交易中聘请德和衡律所的行为以及无锡市政集团聘请中天国富证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南京分所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十二、财务顾问意见

本财务顾问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审慎核查后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权益变动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按照《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准则16号》等相关规定编制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经本财务顾问核查与验证,该报告书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页无正文,为《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杨浩杰 申佩宜

法定代表人(签字):

余维佳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2019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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