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中金环境 |
股票代码: | 300145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沈金浩 |
住所地/通讯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168号 |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 沈洁泳 |
住所地/通讯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168号 |
股份变动性质: | 减少 |
签署日期:二零一九年八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它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和《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 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 5
二、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 5
三、一致行动关系 ...... 5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 6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 7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7
二、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 8
二、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 8
三、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 8
四、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 16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 17
六、其他情况说明 ...... 17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8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9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20
一、备查文件 ...... 20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 20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25
第一节 释义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沈金浩 |
一致行动人 | 指 | 沈洁泳 |
本报告书 | 指 |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中金环境、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无锡市政 | 指 | 无锡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沈金浩向无锡市政转让其持有的中金环境233,318,71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13%(若考虑剔除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则该比例为12.32%)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沈金浩与无锡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 |
无锡市国资委 | 指 | 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注:若无特殊备注说明,本文中计算的持股比例为未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 | 沈金浩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3301251963******** |
住所 | 杭州市余杭区仁和镇 |
通讯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168号 |
通讯方式 | 0571-86397850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二、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 | 沈洁泳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3301841989******** |
住所 | 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 |
通讯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168号 |
通讯方式 | 0571-86397850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是 |
三、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沈金浩持有上市公司384,687,64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00%(若考虑剔除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则该比例为20.31%);沈洁泳持有上市公司40,974,91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13%(若考虑剔除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则该比例为
2.16%)。
沈洁泳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沈金浩之子,根据《收购办法》的规定,沈金浩与
沈洁泳为一致行动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除中金环境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目的是满足信息披露义务人个人的资金需求。
二、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沈金浩先生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少其拥有的中金环境股份的计划。一致行动人沈洁泳先生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未来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截至本次权益变动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384,687,643股,持股比例为20.00%(若考虑剔除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则该比例为20.31%),其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51,368,931股,占总股本比例为7.87%(若考虑剔除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则该比例为7.99%);一致行动人沈洁泳持有公司股份40,974,912股,持股比例为2.13%(若考虑剔除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则该比例为2.16%)。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公司股份151,368,931股,持股比例为7.87%(若考虑剔除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则该比例为
7.99%)。本次权益变动后,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不变。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无锡市政转让上市公司股份233,318,7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13%(若考虑剔除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则该比例为12.32%)。
本次权益变动之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无锡市政,实际控制人为无锡市国资委。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9年8年12日,无锡市政集团与沈金浩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其中,《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沈金浩
乙方(受让方):无锡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一)本次股份转让
1、经双方协商同意确定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31,268,707.04元(大写:拾亿叁仟壹佰贰拾陆万捌仟柒佰零柒元零角肆分,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转让单价为人民币4.42元/股(大写:每股肆元肆角贰分,不低于本协议经双方共同签署之日前一日的中金环境股票收盘价格的90%,以下简称“每股价格”)。在出现本协议第(一)2款之情形时,前述股份转让价款的总金额仍旧维持不变。
2、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正式过户至乙方名下前,如中金环境以累计未分配利润派发股票红利或者以资本公积金或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则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股份数量相应进行增加,经过增加后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持有的中金环境233,318,712股股份与甲方就其持有的该等股份所分得或增加持有的股份之和;同时对转让单价相应进行调减。
3、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前,如中金环境以累计未分配利润向甲方现金分红,则乙方应支付甲方的股份转让款应扣除标的股份已实现的现金分红金额。
(二)过户先决条件
1、本协议已生效。
2、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等权利限制或者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3、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等规定出具了办理标的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所需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文件(以下简称“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文件”)。
(三)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支付
1、首期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本协议生效及深交所出具了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文件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
款人民币500,000,000元(大写:伍亿元整)。
2、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双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完成标的股份过户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计人民币200,000,000元(大写:贰亿元整)。
3、剩余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双方在登记结算公司完成标的股份过户后的二十(2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计人民币331,268,707.04元(大写:叁亿叁仟壹佰贰拾陆万捌仟柒佰零柒元零角肆分)。
(四)标的股份的过户
1、本协议已生效且除本协议第(二)3条以外的其他过户先决条件均满足后2个工作日内,双方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的规定共同向深交所提出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确认申请。
2、一旦满足第二条过户先决条件并经双方书面确认,在乙方履行配合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应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本协议之目的,全部标的股份根据本条规定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为“完成过户”,标的股份被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为“过户日”),自过户日(含当日)起,乙方即享有标的股份对应的全部权益和权利。乙方应为甲方办理上述手续提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为办理手续所必须的各类申请文件。
3、双方应当按照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关于股票交易的相关收费规定,分别各自承担并缴纳其所对应的标的股份的转让、过户登记手续费以及公证费用等,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五)过渡期安排
1、自本协议签署日至过户日为过渡期,过渡期间内,双方应遵守中国法律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方、股东和受让方的规定,履行其应尽之义务和责任,并不得因此损害上市公司以及其他股东之权利和利益。
2、过渡期间内,甲方应履行中国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3、过渡期间内,甲方承诺上市公司正常开展其业务经营活动,并遵守中国法律、上市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4、双方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尽快满足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过户事宜。
(六)甲方的保证及承诺
1、甲方向乙方保证、承诺:
(1)甲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民事权利能力的中国籍自然人;
(2)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均:
(i)在甲方权力范围之内;
(ii)不违反对甲方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或合同的限制;
(iii)不存在不得转让标的股份的情形。
(3)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是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甲方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认真审阅本协议的各项条款,甲方不会要求撤销、终止、解除、变更本协议或主张本协议无效。
2、甲方保证,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标的股份未被查封、被冻结、被轮候冻结;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标的股份过户到乙方名下之前,甲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权益;除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的外,甲方在标的股份上不得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担保、优先权、第三方权益、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权益,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
3、甲方保证,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不存在甲方与任何第三方达成的仍然有效的关于标的股份转让或托管事宜的任何合同、协议或者类似法律文件。
4、甲方保证,在为本协议的签署所进行的谈判和协商的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在重大方面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5、甲方保证,甲方在乙方对中金环境及其下属公司开展尽职调查的过程中未向乙方隐瞒关于中金环境及其下属公司的重要信息。
6、甲方保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标的股份过户到乙方名下之前,甲方不会将与标的股份相关的任何权利转授他人,不得指使中金环境及其下属子公司接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中金环境章程规定、不符合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有悖公允原则或违背合法决策程序的重大交易。
7、甲方承诺,本协议签署后,甲方不得从事任何有悖本协议契约目的的行为。
8、甲方承诺,在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前,乙方对中金环境及其下属公司享有与甲方同等的知情权,如乙方认为有必要,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材料以保障乙方的知情权。
9、甲方将按本协议约定以及法律法规之规定承担由于违反上述各款保证及承诺而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七)乙方的保证及承诺
1、乙方保证:
(1)乙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注册、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2)乙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均:
(i)在乙方权力和营业范围之中;
(ii)已采取或将采取必要的公司行为进行适当授权;
(iii)不违反对乙方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等)或合同的限制;
(iv)不存在不得受让标的股份的情形。
2、乙方保证,在为本协议的签署所进行的谈判和协商的过程中,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是真实的。
3、乙方承诺,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从事任何有悖本协议契约目的的行为。
4、乙方将按本协议约定以及法律法规之规定承担由于违反上述各款保证及承诺而产生的合理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八)税费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所涉之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收取的税费,由甲方及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有关政府部门、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现行明确的有关规定各自依法承担。双方为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差旅费用由支出方自负。
(九)协议书的转让
除非事先得到对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协议或本协议任何部分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及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十)保密
1、本协议签署后,除非事先得到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否则无论标的股份转让是否完成,双方均应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双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协议以及本协议项下的交易以及与标的股份转让有关的任何文件(以下简称“保密文件”);
(2)双方只能将保密文件和其内容用于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目的,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2、如本协议双方因下列原因披露保密文件,不受第(十)1款的限制:
(1)向本协议双方及中金环境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该方聘请的中介机构披露;
(2)因遵循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强制性要求时而披露。
(十一)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交易对价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其届时应付未付股份转让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直至交易对价付清为止,但前述滞纳金不超过本次股份转让的股份转让价款的5%。如逾期超过60日仍未付清,则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向乙方返还已收到的全部款项以及期间产生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乙方应按照本次股份转让的股份转让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本协议生效后,因甲方的原因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本次股份转让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滞纳金,直至过户日,但前述滞纳金不超过本次股份转让的股份转让价款的5%。如逾期超过60日仍未完成标的股份的全部过户手续,则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返还已收到的全部款项以及期间产生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并按照本次股份转让的股份转让价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其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者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其做出的声明、陈述、承诺或保证,均构成违约,其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负责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实际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参与异地仲裁之合理交通住宿费)。
(十二)不可抗力和法律变动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任何事件,包括地震、塌方、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战争、罢工、恐怖袭击等类似的
事件。法律变动是指在本协议生效后的任何时间,因颁布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任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实施、修订、废止或执行中的任何变动,而使得本协议任何一方在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成为不合法的情况。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视为违约,但应在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他方,同时提供遭受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及其程度的证据,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所造成的影响。
3、出现本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法律变动情形,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实施的,双方应在该等情形出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变更本协议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可以解除本协议。如本协议因此解除,双方保证各自承担在本次股份转让中发生的成本及费用、互不追索,一方已经向其他方履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已经办理过户的股份等)应当恢复原状,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因本协议任何一方过错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未能生效或无法实施,该方不得依据本条提出责任豁免。
(十三)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及终止
1、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成立。本协议第(六)、(七)、(八)、(九)、(十)、
(十一)3条、(十二)、(十三)、(十四)以及(十五)在本协议成立后生效。本协议除上述条款外的其他条款在本协议经有权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为避免歧义,本协议项下的“签署”均指法人主体在本协议上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亲笔签字/自然人主体在本协议上亲笔签字。
2、双方同意,为保障本协议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由有关当事方履行相关登记、备案等程序,双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和内容,签署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在内的进一步法律文件。该等法律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双方同意,本协议应根据下列情况解除并终止:
(1)由双方一致书面同意;
(2)有权方选择根据第(十一)1、(十一)2、(十一)3或(十二)3条约定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协议。
本协议第(八)、第(十)、第(十一)及(十四)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4、如本协议已根据第(十三)3条解除及终止,则本协议应失效,但不应影响任何本协议明文约定或经推定旨在该等终止发生时或之后生效或持续有效的条款的效力。除一方拥有的任何救济(如追究违约责任)之外,双方还应在合理可行范围内立即采取必须的行动撤回任何已向政府机构提交的申请、将本协议规定的交易恢复至本次股份转让前的原状。
(十四)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如双方在30日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江苏仲裁中心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提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五)其他
1、本协议为双方就本次股份转让事宜达成的唯一的完整的协议和理解,并取代和废除双方在此之前口头或书面所做出的协议、商谈、承诺或声明。
2、本协议正本一式八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用。
四、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无锡市政将持有上市公司361,192,112股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为18.78%,若考虑剔除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则该比例为19.07%)。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384,687,643股,其中361,318,712股处于质押状态。除上述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及权利限制情况。
六、其他情况说明
目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中金环境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为避免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事项,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三)《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一)中金环境董事会办公室;
(二)联系电话:0571-86397850。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沈金浩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
沈洁泳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沈金浩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一致行动人:
沈洁泳
年 月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仁河大道46号 |
股票简称 | 中金环境 | 股票代码 | 300145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沈金浩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168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沈金浩直接持有的股份减少,持有的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未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沈金浩之子沈洁泳为其一致行动人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1、2018年7月22日,沈金浩将其名下持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共计233,318,712股的表决权委托无锡市政集团行使,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12.13%(若考虑剔除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则该比例为12.32%);沈金浩与无锡市政集团本次拟解除上述股份的委托表决权。 2、2019年8月12日,无锡市政集团与沈金浩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向无锡市政集团转让其所持有的中金环境233,318,71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12.13%(若考虑剔除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则该比例为12.3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沈金浩:股票种类: A股普通股 ;持股数量: 384,687,643 ;持股比例: 20.00% (若考虑剔除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则持股比例为20.31%) 沈洁泳:股票种类:A股普通股;持股数量 40,974,912.00;持股比例:2.13% (若考虑剔除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则持股比例为2.16%) (沈金浩将其名下持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共计233,318,712股的表决权委托无锡市政集团行使)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方式: 协议转让 变动数量: 233,318,712 变动比例: 12.13% 变动方式:解除股份表决权授予 变动数量: 233,318,712 变动比例: 12.13% (若考虑剔除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则变动比例为12.32%)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沈金浩持有中金环境的股份数减少为151,368,9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87%(若考虑剔除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则该比例为7.99%);沈洁泳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不适用)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本次交易尚需经有权主管部门批准。 |
(本页无正文,为《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沈金浩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页)
一致行动人:
沈洁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