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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环境: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涉及仲裁暨股份处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02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涉及仲裁暨股份处置的公告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近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安吉同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吉同光”)转发的杭州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杭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根据仲裁结果,安吉同光需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2,619,5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2%)过户给宋志栋,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安吉同光与宋志栋于2017年12月1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之约定,截至2019年6月27日,安吉同光向宋志栋借款的本息合计190,083,267.88元。因安吉同光未在还款期限内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债权人宋志栋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申请主要情况如下:

(一)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宋志栋

被申请人:安吉同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二)仲裁请求

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将42,619,567股中金环境(股票代码300145)股票过户至申请人名下,并承担被申请人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所产生的所有税费。

二、裁决情况

仲裁庭于2019年6月27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

解协议》,双方在《和解协议》中确认:截止2019年6月27日,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本息合计190,083,267.88元;被申请人同意将自己持有的中金环境股票(股票代码300145)42,619,567股过户给申请人;申请人同意上述借款本息转为股权转让款。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并于2019年6月28日出具了《杭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安吉同光向申请人宋志栋过户中金环境股票(股票代码300145)42,619,567股,并由被申请人安吉同光承担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所产生的所有税费。如被申请人安吉同光未在上述期限内办理完成中金环境股票(股票代码300145)42,619,567股的过户手续,申请人宋志栋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安吉同光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已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其他诉讼事项。

四、风险提示及对公司的影响

1、上述仲裁事项及裁决情况为公司非控股股东与他人股权转让纠纷行为,受让方持股比例未达 5%以上,不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若安吉同光按照本次裁决结果将股权过户完成之后,安吉同光将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3、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五、备查文件

《杭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9)杭仲裁字第884号

特此公告。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19年7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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