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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康生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8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使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权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及主要职责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九)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谈论的内容、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十)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机构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证券部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内容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可依法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方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鼓励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七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证券部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并反馈给董事会及总经理,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第十九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以便于股东参加。条件具备后,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第二十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第二十一条 在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在会后最迟不超过两天的时间内,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 站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上披露公司信息,以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由此有可能引起承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公司网站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第二十七条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以整理后在公司网站的信息广场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二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等投资者关系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条件具备后,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留言、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二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第三十七条 公司要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要信息。第三十八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三十九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条 咨询电话配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

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立即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六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若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

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其他公司服务而损害本公司的利益。第四十四条 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第四十五条 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第四十六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第四十七条 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平等予以提供。第四十八条 公司不得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第五十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上市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得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第五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第五十二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受媒体采访,并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五十三条 公司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予以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在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公司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与公司此前已经刊载的演示文稿和文档内容基本相同的,可以不再重复上传,但应当在本次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予以说明。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易网站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互动易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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