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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河环保: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21

证券代码:300137 证券简称:先河环保 公告编号:2020-030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2020年4月29日,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 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于2020年5月21日下午13:30在石家庄湘江道25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5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12人,代表股份99,883,22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8.1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99,844,20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8.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39,02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8人,代表股份39,02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长李玉国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认真审议,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全部议案均获通过。会议决议如下:

(一)通过《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情况:同意99,844,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1%;反对3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5%;弃权4,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反对3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9.185%;弃权4,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815%。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二)通过《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99,844,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1%;反对3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5%;弃权4,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反对3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9.185%;弃权4,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815%。

(三)通过《2019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同意2019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99,844,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1%;反对3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5%;弃权4,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反对3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9.185%;弃权4,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815%。

(四)通过《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99,844,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1%;反对3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5%;弃权

4,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反对3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9.185%;弃权4,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815%。

(五)通过《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表决情况:同意99,844,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1%;反对39,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3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反对39,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六)通过《关于聘任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844,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1%;反对3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5%;弃权4,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反对3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9.185%;弃权4,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815%。

(七)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表决情况:同意99,844,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1%;反对3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5%;弃权4,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反对3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9.185%;弃权4,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815%。

本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八)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根据表决结果,李玉国先生、陈荣强先生、范朝先生、闫成德先生、李国壁先生、刘水东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李玉国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99,869,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1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64.329%。

2、选举陈荣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99,859,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1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38.716%。

3、选举范朝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99,859,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1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38.716%。

4、选举闫成德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99,849,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3.585%。

5、选举李国壁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99,849,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1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3.073%。

6、选举刘水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99,849,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1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13.073%。

(九)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表决结果,赵立三先生、赵明先生、陈爱珍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赵立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99,849,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1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3.073%。

2、选举赵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99,849,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1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3.073%。

3、选举陈爱珍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99,849,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1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3.073%。

(十)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公司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根据表决结果,高峰先生、王意勤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高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99,849,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1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3.073%。

2、选举王意勤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99,859,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39.21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孙丽珠律师、毛会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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