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关于<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对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因更新2020年第三季度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对预案相关内容进行修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修订。
二、关于《关于<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对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因更新2020年第三季度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对论证分析报告相关内容进行修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修订。
三、关于《关于<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四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对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四次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因更新2020年第三季度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对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相关内容进行修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修订。
四、关于《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对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因更新2020年第三季度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对填补措施相关内容进行修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修订。(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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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坚 邓磊 彭建华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