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仔细审阅了本次会议的相关材料后,本着实事求是、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议案》《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承诺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议前,均已与我们沟通并获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
二、公司本次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徐 坚 | 邓 磊 | 彭建华 |
二零二零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