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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维通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09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仔细审阅了本次会议的相关材料后,本着实事求是、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方案中无线充电模组项目拟使用的募集资金规模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规模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二、关于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认为该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修订后的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三、关于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认为该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修订后的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四、关于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认为该修订对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必要性与可行性等做出了充分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进行全面的了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五、关于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关于《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议案,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发展的要求,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的议案》。

六、关于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关于《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承诺》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发展的要求,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承诺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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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坚 邓磊 彭建华

二零二零年九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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