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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维通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02

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召开前对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议: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证监会的监管要求,我们认为公司此次发行符合相关条件和资格,发行方案和预案合理可行,相关授权安排有利于高效有序办理发行事宜。

2、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改变投向等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项目实施后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优化业务结构,提升抗风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

3、公司关于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切实可行,有利于提升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效益,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承诺保证履行,有效保护了全体股东利益。

4、本次发行的定价方式公平、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综合实力和竞争地位的提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6、我们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7、本次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二、关于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重新进行了定义;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的修改进一步细化了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及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坚持了现金分红优先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对社会公众股东获取合理投资回报的重视,有利于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符合公司和股东共同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年到2022年)的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在综合考虑企业经营发展实际及规划、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及股东回报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了《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年)》;

2、公司制定的《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年)》,在保持公司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该规划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年)》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彭建华 徐坚 邓磊

2020年3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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