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32 证券简称:青松股份 公告编号:2020-098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2月30日(星期三)下午15:30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12月30日(星期三)下午15: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30日9:15至2020年12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回瑶工业园区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勇先生
6、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0人,代表股份195,937,4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929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109,438,8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185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3人,代表股份86,498,5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7444%。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5人,代表股份95,103,7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4102%。公司在任董事9人,9人出席会议,公司在任监事3人均出席本次会议,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凌云、王婷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195,924,3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3%;反对1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95,090,6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2%;反对1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195,913,3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7%;反对2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95,079,6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7%;反对2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195,807,6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8%;反对11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2%;弃权1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94,973,9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35%;反对11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9%;弃权1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6%。
(2)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195,924,3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3%;反对1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95,090,6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2%;反对1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凌云、王婷见证,见证律师认为: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签字的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