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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5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0年12月14日在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回瑶工业园区公司会议室召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上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调整《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符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结合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的需要,考虑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相关决策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调整《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政策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起草的《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符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维护了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相关决策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董事会起草的股东回报规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期间,恪尽职守,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较好地履行了其作为审计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本次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及工作质量,相关决策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罗党论 张乐忠 董 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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