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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松股份: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5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为完善和健全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文件精神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发展经营情况,特制定《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及发展所处阶段、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能力和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经营资金需求和银行信贷及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效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公司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每年按母公司当年实现可供分配的利润为基础向股东分配股利,同时为避免出现超额分配的情况,公司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应损害公司持续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经营能力。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如果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0.1元;

(2)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0.2元;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大型项目投入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20,000万元。

3、利润分配的条件

(1)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并且公司年度盈利且提取法定公积金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有剩余时,公司应当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合并报表可分配利润和母公司可分配利润孰低)的10%,或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在按照前项规定进行了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若公司快速成长,公司认为其股票价格与公司的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按照前项规定进行现金分红后仍有可供分配利润的条件下,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予以分配。公司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匹配,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董事会需确保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并根据形势或政策变化进行及时、合理的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公司管理层、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由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2)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全体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同意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提案中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利润分配政策变更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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