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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唐智控: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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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和《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等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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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其中包括大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小投资者,还包括在册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和行业分析师;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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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一)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大会、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媒体采访和报道等。公司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说明会原则上应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

第八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等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九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前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原则上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条 投资者要求到公司调研、采访以及参加投资者交流会、股东大会等活动,公司实行预约制度,投资者需提前至少两个工作日与公司进行预约登记。投资者向公司进行预约时,应当提供参加调研、采访或会议的相关人员名单、所属单位、调研或采访的主题及提纲等内容,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安排。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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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配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立即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未经证券部审核并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说明会原则上应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及临时报告:负责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跟踪媒体有关公司情况的信息发布,及时将有关公司信息情况报送董事会秘书,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危机处理:在公司发生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七)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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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控股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应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各分、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易网站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互动易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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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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