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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唐智控: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04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议案,并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和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审阅公司《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切实可行,募集资金规模及投向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以及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和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二、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鉴于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了相关调整,公司根据最新方案所编制了《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经审阅,该报告结合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因此,我们同意通过公司编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三、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了相关调整,公司根据最新方案所编制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率及盈利能力,为上市公司稳健经营提供有力保障,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通过公司编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四、关于公司截至2018年9月30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截至2018年9月30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同意通过公司编制的《截至2018年9月30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五、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二次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通过公司编制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填补措施(二次修订稿)》。

六、关于取消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关于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取消第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取消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

会有关议案。(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高海军 任杰 吴 波

2018年12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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