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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唐智控: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28

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审阅了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议案,并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子公司应付账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应付账款提供担保的议案》。为保障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商龙”)、孙公司上海宇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宇声”)及重孙公司华商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商龙科技”)获得更高的授信额度与更长的账期,从而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更好地开展业务,董事会同意公司拟为深圳华商龙、上海宇声、华商龙科技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本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华商龙、上海宇声、华商龙科技,该等公司目前业绩增长稳定,为其采购商品及进出口业务等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应付账款提供的担保风险较小,整体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相违背的情况。同时,本次担保事项能够帮助深圳华商龙、上海宇声、华商龙科技获得更高的授信额度

和更长的账期,从而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更好地开展业务,有利于公司长远的发展。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的担保事项。

二、关于向银行及非银行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及借款额度并提供保证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此次向银行及非银行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及借款额度并提供保证担保有利于公司拓展非银行机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增长带来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且公司对于特定事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遵循公平、公开、公允、合法、合理的原则,确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此次公司向银行及非银行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及借款额度并提供保证担保。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吴 波 任 杰 高海军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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