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英唐智控: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审查和批准管理办法(2017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22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审查和批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日常
经营重大合同(以下简称“重大合同”或“合同”)管理,确保公司日常经营的
安全性,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日常经营
重大合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系指以公司名义签署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项目(以下简称“PPP项目”)合同、对外签订的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采购、
销售产品或者商品、提供劳务、承包工程等并以明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为
内容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书面或电子形式签署的协议、合约、契约、订
单、确认书等;且单笔标的额达到本管理办法约定金额的合同。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证券部及风控部作为合同审查部门,与总经理组成日
常经营重大合同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合同审批委员会”)。
    第四条 财务部负责成本和利润核算以及信用政策安排。
    第五条 风控部负责法律审查和商业情报收集。
    第六条 证券部负责将财务部和风控部的材料整理并形成项目可行性分析,
并进行重大合同对外披露的预判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审批权限:
    (一)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未达到 50%的,
按公司内部审批流程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签订。
    (二)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 50%及以上未达
到 100%,且绝对金额在 1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经公司合同审批委员会审批同意
后方可签订。
    (三)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 100%及以上,
且绝对金额在 1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签订。
    (四)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
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子公司应当上报公司审批:
    1、子公司合同金额占该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 100%及
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1 亿元人民币以上,并且子公司合同金额占公司整体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 50%及以上未达到 100%的,上报公司合同审批委员会
审批,经公司合同审批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方可签订;
    2、子公司合同金额占该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 100%及
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1 亿元人民币以上,并且子公司合同金额占公司整体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 100%及以上的,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签订。
    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未达到以上标准的,按子公司内部审批流程经
审批同意后方可签订。
    第八条 公司签署的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要求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50%以上,且绝
对金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盈利前景产生
较大影响的合同。
    第九条 公司在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临时公告中,需充分披露以下事项:
    (一)合同签署时间;
    (二)交易对方情况,包括交易对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
本、主营业务、成立时间、最近一年又一期公司与交易对方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交易对方为境外法律主体的,还应当以中外文对照
披露交易对方的名称和注册地址等信息;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履行风险提示等内容;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参加工程施工、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
或者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收入达到本办法第十条所述标准的,在获悉已被确定为
中标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时,需
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披露中标公示的有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示媒体名称、
招标人、项目概况、项目金额、项目执行期限、中标单位、公示起止时间、中标
金额、中标事项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关于获得中标通知书存在不确定性和项目执
行过程中面临的困难等事项的风险提示。
       第十一条 公司在后续取得中标通知书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内容
和格式,及时披露项目中标的有关情况。如公司在公示期结束后预计无法取得中
标通知书,需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充分提示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需及时披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
同生效或者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包
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的进度、已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应收账款回款、影响重大
合同履行的各项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存在合同无法履行的重大风险等情
况。
       第十四条 公司签署的重大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
收入10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除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公司董事会应对公司和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分析判断,保荐机构
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对公司和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出具专项意见。公司应当
在重大合同公告中披露董事会的分析说明和保荐机构(如有)的结论性意见,并
在指定网站披露保荐机构意见全文。
       (二)公司应聘请律师对以下内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1. 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的真实性;
    2. 交易对手方是否具备签署合同的合法资格;
    3. 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公司应当在重大合同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并在指定网站
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重大合同公告时,参照《创业板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报备相关事项》及公司的相关规
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未达到本办法第八条所述标准的日常经营合同,公司将在定期报
告中以汇总方式,按照公司确定的披露标准进行披露,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进行选
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本办法内容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