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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唐智控:独立董事对2017年半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29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 2017 年半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五路英唐
大厦五楼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根据《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
场,对公司 2017 年半年度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2017年上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7
年上半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2017年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亦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
    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
风险。公司已建立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
可控的范围之内。
    报告期内,公司分别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孙
公司上海宇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威思科技有限公司及海威思科技(香
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为深圳华商龙、上海宇声、海威思及海威思科技提
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
《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
提供担保的议案》。为保障公司孙公司上海宇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海宇声”)、孙公司深圳市怡海能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海能达”)、重孙公司
华商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商龙科技”)及重孙公司联合创泰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创泰”)获得更高的授信额度与更长的账期,从而降低公
司的财务费用,更好地开展业务,董事会同意公司拟为上海宇声、华商龙科技及
联合创泰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子公司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拟为怡
海能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
司内部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基于个人独立判
断的立场,对公司本次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的孙公司上海宇声、孙公司怡海能达、重孙
公司华商龙科技及重孙公司联合创泰,该等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资产质量优
良、偿债能力较强,公司对其担保不会影响公司利益。本次担保的事项能够帮助
上海宇声、怡海能达、华商龙科技、联合创泰获得更高的授信额度和更长的账期,
从而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更好地开展业务,有利于公司长远的发展。目前,公
司已制定严格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上述担保
事项的决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综上
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的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2017 年半年
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陈俊发              吴   波          王成义
                                                      2017 年 8 月 2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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