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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胜风能:2022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鉴证报告、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6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2022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和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诱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战略发展目标。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其固有的局限性,故仅能对内部控制目标提供合理而非绝对的保证。此外,由于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随公司内、外部环境及经营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预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业务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环节,包括但不限于治理结构、发展战略、社会责任、企业文化、风险评估、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研究开发、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募集资金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内部控制、资产管理内部控制、资金管理内部控制、人力资源内部控制、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子公司管理内部控制、安全环境治理、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内控实施的检查监督等。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营运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等。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在营业收入的1%以上但小于1.5%,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在营业收入1.5%以上的,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在资产总额的0.5%以上但小于1%,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在资产总额1%以上,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2)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

(3)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4)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5)因会计差错导致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的认定标准: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告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5)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存在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在营业收入1%以上但小于1.5%,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在营业收入1.5%以上的,则认定为重大缺陷。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在资产总额的0.5%以上但小于1%,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在资产总额1%以上,则认定为重大缺陷。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主要依据缺陷涉及业务性质的严重程度、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影响的范围等因素来确定。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程度达到重大认定标准;

(2)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

(3)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4)媒体频现负面新闻,涉及面广且负面影响一直未能消除;

(5)重要业务制度性缺失或系统性失效;

(6)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有效整改;

(7)安全、环保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8)公司遭受证券监督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处罚谴责、通报批评。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失误;

(2)违反公司内部规范制度导致损失;

(3)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4)公司重要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5)公司内部控制主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决策程序效率不高;

(2)违反公司内部规范制度但未形成损失;

(3)公司一般岗位人员流失严重;

(4)公司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5)公司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6)公司存在的其他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4月26日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建立了基本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各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经过不断完善,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基本建立健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订以来,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事项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运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华兴专字[2023]22011250049号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胜风能”)董事会编写的2022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报告。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其他控制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保持其有效性是泰胜风能董事会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泰胜风能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内部控制制度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评价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系统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保证。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我们认为,泰胜风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其他控制标准于2022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本报告仅供泰胜风能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除非事先获得本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如未经同意用于其他目的,本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福州市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2022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诱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战略发展目标。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其固有的局限性,故仅能对内部控制目标提供合理而非绝对的保证。此外,由于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随公司内、外部环境及经营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预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治理结构、发展战略、社会责任、企业文化、风险评估、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研究开发、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募集资金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内部控制、资产管理内部控制、资金管理内部控制、人力资源内部控制、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子公司管理内部控制、安全环境治理、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内控实施的检查监督等。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营运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等。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内部控制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1%但小于1.5%,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

1.5%的,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出资产总额的0.5%但小于1%。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出资产总额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2)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

(3)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4)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5)因会计差错导致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的认定标准: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帐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告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5)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存在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1%但小于1.5%,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

1.5%的,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出资产总额的0.5%但小于1%。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出资产总额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主要依据缺陷设计业务性质的严重程度、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影响的范围等因素来确定。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程度达到重大认定标准;

(2)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

(3)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4)媒体频现负面新闻,涉及面广且负面影响一直未能消除;

(5)重要业务制度性缺失或系统性失效;

(6)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有效整改;

(7)安全、环保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8)公司遭受证券监督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处罚谴责、通报批评。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失误;

(2)违反公司内部规范制度导致损失;

(3)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4)公司重要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5)公司内部控制主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决策程序效率不高;

(2)违反公司内部规范制度但未形成损失;

(3)公司一般岗位人员流失严重;

(4)公司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5)公司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6)公司存在的其他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公司不存在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胜风能”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规则的要求,对泰胜风能《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工作

中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了泰胜风能《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通过访谈公司有关人士、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文件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的方式,从泰胜风能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和《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了核查。

二、公司对内部控制情况的总体评价

根据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重要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重要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通过对泰胜风能2022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核查,保荐机构认

为: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在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田加力 朱宏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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