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 《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将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王蔚松____________________
崔皓丹____________________
孙晓屏____________________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