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7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增加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额度的独立意见
基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使用4.8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的议案,在资金安全风险可控、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增加不超过1.7亿元的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低风险理财产品,即合计使用不超过6.5亿元的自有资金购买一年期以内的短期低风险理财产品,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及现金管理收益,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上述资金的使用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增加不超过1.7亿元的自有资金短期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即合计使用不超过6.5亿元的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低风险理财产品,并在有效期内根据产品期限在可用资金额度内滚动使用。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7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张晓荣____________________
王 政____________________
方少华____________________
2019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