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25 证券简称:聆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0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0年8月13日下午15:15在厦门市莲前西路568号厦门牡丹国际大酒店5楼会议室召开,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振东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参加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为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73,106,8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5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为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3,359,2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7%。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王正育先生担任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107,243,9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下同)的140.25%;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45,516,254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308.83%;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1.02 选举王正荣先生担任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61,727,7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3%;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11,379,065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77.21%;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1.03 选举刘振东先生担任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61,727,7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3%;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11,379,065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77.21%;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1.04 选举韩家厚生担任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61,727,7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3%;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11,379,065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77.21%;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金炳荣先生担任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73,106,8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1%;反对
票0股;弃权票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11,379,065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77.21%;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2.02 选举计小青女士担任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73,106,8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1%;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11,379,065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77.21%;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2.03 选举苏伟斌先生担任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73,106,8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1%;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11,379,065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77.21%;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 选举赵开新先生担任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73,106,8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1%;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11,379,065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77.21%;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3.02 选举姜德军先生担任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73,106,8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1%;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11,379,065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77.21%;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廖山海律师、吴上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