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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世达: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1-07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反诉被告二)及全资子公司山东石大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山东石大、反诉被告一)于近日收到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4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石大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就与福建省永安金银湖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事项,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次诉讼立案后被告福建省永安金银湖水泥有限公司(简称:反诉原告)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反诉,本诉与反诉的案件受理及有关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6日、10月9日、12月13日发布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和《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84、096、135)。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一审判决情况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诉和反诉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2018)闽04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福建省永安金银湖水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回购25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3.8MW纯低温余热发电工程,山东石大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同时将发电项目运营必须的固定资产,包括耗材和备品备件等交付给福建省永安金银湖水泥有限公司;

2、福建省永安金银湖水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山东石大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回购价款22,651,846元(逾期支付,应以该回购价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对福建省永安金银湖水泥有限公司所负上述第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山东石大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福建省永安金银湖水泥有限公司节能效益损失1,574,032元;

5、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山东石大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所负上述第4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驳回山东石大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7、驳回福建省永安金银湖水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99,102元,由山东石大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746元,由福建省永安金银湖水泥有限公司、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3,35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446元,由山东石大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其他非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已汇总公布于公司定期报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为一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执行结果而定。如该诉讼事项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五、备查文件

1、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4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1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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