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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世达: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26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9年12月26日下午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副董事长洪家新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参加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为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58,453,2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016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为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8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01%。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及利息偿还银行贷款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及利息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20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其中使用超募资金及利息不超过3,500万元用于偿还全资子公司格尔木神光新能源有限公司未来12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起算)的部分银行贷款;使用超募资金1,7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表决结果:同意票58,533,2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8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沈丽丽律师、喻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12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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