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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世达:关于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30

证券代码:300125 证券简称:易世达 公告编号:2019-079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仅为意向性框架协议,旨在载明各方就合作初步达成的意向,不构成实质性合作,协议约定内容的实施和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

2、本协议涉及的具体合作内容的实施须在各方另行签署相关协议后进行,具体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

3、本次协议的签署对公司本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后续具体合作协议的签署进行持续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除本公告已发布的相关信息外,公司不存在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无进展或进展未达预期的情况。

一、协议的基本情况

(一)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1、2019 年8月30日,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易世达)与汉麻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就推进发挥各方资金与资源优势,共同建设工业大麻基材产香薄片及其产品生产加工项目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

2、本协议为各方合作的意向性框架协议,公司还未进行实际投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汉麻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741950311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号楼26层2614室

法定代表人:谭昕

注册资本:10134.41万元

成立日期:2013年07月09日

营业期限:2013年07月09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汉麻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项目2019年6月30日2018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253,031,176.43214,432,094.77
负债总额45,242,759.3547,815,197.16
净资产207,788,417.08166,616,897.61
项目2019年1-6月2018年1-12月
营业收入37,456,238.59146,025,565.17
净利润53,410,010.5587,385,437.02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汉麻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

1、项目设立及实施地点:云南省

2、项目内容:该项目充分利用所在地种植、加工工业大麻的规模优势,按照GMP标准设计、建造工厂;通过运用新型工艺,对工业大麻萃取后物质进行生产加工,制成衍生品,向目标市场提供符合当地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

(二)合作方式

项目投资总金额约人民币4.0亿元,甲方或甲方通过控制的公司与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方式开展项目建设和经营。

(三)合作安排

双方将最晚不迟于本《合作框架协议》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就项目投资金额、投资方式等事宜协商确定正式的合作协议。有关项目的具体内容以正式合作协议约定为准。

(四)保密条款

1、关于本次合作的所有非公开信息均属于保密信息,保密信息包括:

(1)关于本次合作的计划、进展情况;

(2)本次合作所涉及的资产状况;

(3)与本次合作有关的各种协议;

(4)本次合作所涉及的协议以外的其他法律文件;

(5)本协议各方的商业机密,包括但不限于专有技术、管理诀窍、市场营销方案、技术研发计划、客户名单等;

(6)其他任何在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予以公开披露前,各方获知的与本次合作有关的信息。

2、各方均有义务履行保密义务,除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向政府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或者向甲方聘请的中介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者透露有关本协议内容项下的任何信息和合作过程中涉及各方商业

机密的文件、信息等,也不得将本协议内容超越本协议范围使用。乙方应配合甲方按照上市公司有关信息披露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切实履行作为信息知情人的相关义务。

3、任何一方均有义务确保自身工作人员甲方及所委托的中介机构(含调查人员)对保密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4、任何一方违反上述保密约定,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本条约定独立于本协议存在,不因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而失去效力。

(五)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并按中国法律解释。

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地在上海。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并以中文作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六)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即生效。除双方另行达成约定外,若双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时间内确定正式合作协议,则本协议终止而无需出具书面通知。在此情况下,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一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保密义务的除外。

2、本协议可采取扫描方式签订,本协议扫描件与原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合作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工业大麻是目前全球领域范围内的新型特色生物产业,汉麻集团在国内较早进行了工业大麻全产业链的布局,在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以及市场渠道等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此次与汉麻集团合作共同组建合资企业从事工业大麻衍生品的生产如果能够顺利实施,将有利于公司快速介入工业大麻领域,加快进行企业转型升级。预计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没有重大影响,对公司长期业绩具有不确定性。

四、风险提示

1、本次是双方签署的意向性框架合作协议,具体合作协议尚待双方进一步协商确定。框架协议能否最终实施以及能否达成正式的合作协议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新设立的合资公司需依法获得相应的许可执照,如果届时新设立的合资公司无法获得相关许可,则导致其经营存在持续性风险。

3、本次合作协议设立合资公司涉及工业大麻基材产香薄片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后续实施发展可能存在国家政策监管不确定性的风险。

4、本项目所生产的工业大麻衍生产品属于创新产品,尽管以IQOS为代表的加热不燃烧新型创新产品已经取得了成功,但是市场是否快速接受以工业大麻基材产香基片和工业大麻提取物为原料的同类型产品,仍存在不确定性,未来不排除市场不达预期的风险。

五、其他说明

1、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披露了《关于签订<投资意向书>的公告》,目前交易各方根据投资意向书约定的内容正常开展工作中。公司已聘请专业审计机构和财务顾问对标的公司开展尽职调查,相关事项正在进行中。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发布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9-036)。

除上述已披露信息外,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无进展或进展未达预期的情况。

2、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合同>的公告》,目前该事项已完成向备案主管部门提交备案资料,等待相关部门给予批复或反馈。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发布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9-065)。

六、备查文件

1、《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8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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