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
根据财政部2017年修订颁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通知》(财会〔2017〕8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通知》(财会〔2017〕9号)及《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财会〔2017〕14号)(上述四项准则下称“新金融工具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下发的《关于新金融工具、收入准则执行时间的通知》,要求境内上市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公司需对原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文件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3、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修订颁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财政部新修订的金融工具相关准则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 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列报金融工具相关信息,企业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不需要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进行追溯调整。公司将于2019 年1 月1 日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追溯调整2018年可比数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18年度相关财务数据。
三、变更审议程序
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为董事会审议范围,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对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本次执行新修订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调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本次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执行新修订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