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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达股份:关于公司收到大连证监局《关于对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大连证监局《关于对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聆达股份)于2024年4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简称:大连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聆达股份或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全资子公司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寨嘉悦)于2023年7月5日与安徽骏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备忘录,支付的1000万元定金由关联方代收且占用,2023年6月12日向关联方安徽新旭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380万元,2023年12月25日向关联方浙江容硕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80万元,上述事项已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针对前述事项,聆达股份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二十二条,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下同)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聆达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坚决维护上市

公司利益,切实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和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我局将对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采取下一步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收到《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针对存在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公司及相关方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公司将组织相关人员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学习,并对照整改,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公司将严格按照大连证监局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在规定期限内形成整改报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牢固树立规范意识,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依法依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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