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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川技术: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04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2021年11月

目 录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3

议案一 关于审议第五届董事会成员薪酬的议案 ...... 5

议案二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6议案三 关于将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 9议案四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14

议案五 关于修订《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的议案 ...... 67

议案六 关于修订《财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 71

议案七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 119

议案八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 153

议案九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 162

议案十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 172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1月16日(星期二)下午14:00开始

二、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1月16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年11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年11月16日9:15-15:00。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鸿威工业园E栋3F-1会议室

四、会议议程:

1、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报告会议出席情况

2、选举监票人(股东代表和监事)

3、审议会议议案

(1)《关于审议第五届董事会成员薪酬的议案》

(2)《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3)《关于将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5)《关于修订<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的议案》

(6)《关于修订<财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7)《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8)《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9)《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10)《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接受股东就以上议案相关问题的提问

5、对以上议案进行表决

6、由监票人清点表决票并宣布表决结果

7、宣读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8、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9、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一

关于审议第五届董事会成员薪酬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第五届董事会成员薪酬的议案》,根据公司经营规模,并参照地区、行业薪酬水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薪酬及津贴标准为:

1、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内部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相应岗位领取职务薪酬,不另外领取董事薪酬;

2、独立董事津贴标准为15万元/年(含税),按月平均发放。

上述薪酬及津贴标准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议案二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各位股东:

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拟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 基本信息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3月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首席合伙人:谭小青先生

截止2020年12月31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29人,注册会计师1,75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600人。

信永中和2020年度业务收入为31.74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22.67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7.24亿元。2020年度,信永中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346家,收费总额3.83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采矿业等。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205家。

2. 投资者保护能力

信永中和已购买职业保险,涵盖了因提供审计服务而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符合相关规定。2020年度所投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5亿元。

近三年在执业中无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 诚信记录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2018年至2020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8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17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9次和自律监管措施0次。

(二)项目信息

1. 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刘宇先生,2008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8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1年拟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5家。

拟担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苗策先生,2001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1年拟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10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李文茜女士,2018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1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1年拟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1家。

2. 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3. 独立性

信永中和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 审计收费

公司拟聘请信永中和担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

计、募集资金专项审计、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审计等业务,审计费用为148万元,与上一期审计费用相比,增加21万元。审计收费的定价原则主要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工作性质、承担的工作量,依据所需工作人员数量、工作日和每个工作人员日收费标准确定。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原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从2011年至2020年为公司提供了十年审计服务。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职,公允独立地发表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报表情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从2011年至2020年期间的年度审计意见类型均为标准的无保留意见。

公司不存在已委托立信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立信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因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项目主要成员人事调整,拟加入信永中和。综合考虑公司的业务现状和发展需要,结合双方现今实际情况,为保障公司2021年审计工作的顺利完成,公司拟聘任信永中和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三)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更换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立信、信永中和进行充分沟通,各方均已明确知悉本事项并表示无异议。立信、信永中和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会计师的沟通》要求,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议案三

关于将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各位股东:

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汇川技术总部大厦”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节余募集资金(包含尚未支付的合同余款及质保金以及结余的累计利息)13,381.96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到位和管理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161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2,700万股的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71.8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940,76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82,445,040.00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1,858,314,960.00元,较原292,803,900.00元募集资金计划超额募集人民币1,565,511,060.0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6日出具的立信大华验字[2010]117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公司对所有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管理,能保证募集资金专款专用。

二、募集资金总体使用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时承诺投资项目的使用及节余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额募集资金投资额
1生产高性能变频器8,573.068,573.06
2生产电梯一体化控制系统4,551.954,551.95
3生产高性能伺服系统6,114.276,114.27
4生产稀土永磁同步电机直驱系统5,317.115,317.11
5企业技术中心建设2,739.002,739.00
6营销网络中心1,985.001,985.00
小 计29,280.3929,280.39
7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注: “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即超募资金。

截至2012年9月30日,上述六个承诺投资项目均已完成项目建设,节余资金共计:

78,184,671.86元,其中节余本金72,626,616.87元,占承诺投资募集资金总额24.80%;利息5,558,054.99元。2012年10月24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将上述六个承诺投资项目节余募集资金78,184,671.86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2、超募资金投资项目使用情况

截至2021年9月30日,超募资金本金对应的投资项目如下:

单位:万元

超募资金投向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投资进度
设立全资子公司长春汇通光电技术有限公司3,000.00已结项
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4,114.94已结项
苏州汇川企业技术中心33,932.1674.18%
生产大传动变频器项目10,172.00已结项
生产新能源汽车电机控制器项目10,674.00已结项
生产光伏逆变器项目20,658.00已结项
收购宁波伊士通40%股权11,000.00已结项
汇川技术总部大厦33,000.0071.54%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30,000.00已结项
超募资金投向小计156,551.10--

3、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余额

截至2021年9月30日,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余额为24,307.05万元(不含利息

及理财等收益)。

三、本次拟结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1、建设计划

2015年11月1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建设总部基地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33,000万元投入建设汇川技术总部大厦项目。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预计为2019年12月31日。

2、实施进度

在实施过程中,因深圳远期规划的地铁22号线、观澜樟坑径机场航空限高等问题协调处理,导致建设进度慢于预期,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深圳市远期规划的地铁22号线将从本项目地块旁经过,本项目的建设方案设计需要根据轨道交通敷设方式预留规划轨道线控制区。2017年3月,深圳地铁22号线路的敷设方式确定,本项目方案启动申报,2017年5月建设方案设计通过审批,并开始进行施工图纸设计。

(2)2017年10月,公司获悉本项目位于新规划建设的观澜樟坑径机场航空限高控制范围内,范围内项目必须取得航空限高批复文件方可报建。根据要求,公司组织完成了各项测量测绘,并与中国民用航空深圳安全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沟通协调,于2018年2月取得了深圳市航空监管局对本项目的航空限高批复文件。

鉴于以上原因,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经公司审慎预测,将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由2019年12月31日调整为2021年6月30日。

上述项目由公司组织实施,选址在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竞拍取得的宗地编号为“A907-0160”地块,该地块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

四、本次拟结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目标达成情况

截至目前,汇川技术总部大厦已达到了预定可使用状态。因工程决算及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影响,截至2021年9月30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13,381.96万元(含理财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净额)。具体如下:

1、项目建设目标达成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拟投入金额实际投入金额募集资金投入进度
1建筑安装工程费25,00019,791.6079.17%
2设备购置费3,0002,160.7372.02%
3工程建设其他费用2,0001,557.1677.86%
4基本预备费1,00019.201.92%
5铺底流动资金2,00080.1304.01%
项目总投资33,00023,608.8271.54%

2、项目募集资金节余情况

截至2021年9月30日,该项目已使用募集资金23,608.82万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本金为9,391.18万元(含尚未支付的合同尾款3,719.51万元、质保金1,360万元),占该项目承诺投资募集资金总额的28.46%。截至2021年9月30日,该项目募集资金产生理财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净额为3,990.78万元,节余募集资金合计为13,381.96万元。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实际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本金募集资金利息收益净额节余募集资金总金额尚未支付的合同金额(含质保金)
汇川技术总部大厦33,00023,608.829,391.183,990.7813,381.965,079.51

3、存放情况

上述节余募集资金存放于以下募集资金专户:

单位:元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兴业银行深圳盐田支行337030100100136826819,644.56
兴业银行深圳盐田支行3381101002000390343,000,000.00
杭州银行深圳分行4403040160000236808130,000,000.00

公司拟将上述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全部转入自有账户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于募投项目结算完毕后注销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五、本次拟结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后期尚需支付的合同尾款及质保金合计约5,079.51万元,未来公司将以自有资金予以支付。

2、主体大楼的部分装修增项还在陆续投入中。

3、此项目由2015年开始实施,因深圳远期规划的地铁22号线、观澜樟坑径机场航空限高等问题协调处理,公司将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调整为2021年6月30日。在项目实施期间,公司合理安排闲置募集资金存放,以及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生了约3,990.78万元利息收入。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议案四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各位股东:

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修订后全文请见附件。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 公司发生的达到如下任一标准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是指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 公司发生的达到如下任一标准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是指: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是资产置换涉及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十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八)公司单项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的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10%以上的证券投资(指对股票、基金、权证和国债的投资); (十九)公司单项金额或连续12 个月内的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以上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除外); 3、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4、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5、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6、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7、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8、签订许可协议; 9、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十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八)特定对象融资: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公司需在年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二十)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债务性融资事项(发行债券除外);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时,单项金额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债务性融资事项(发行债券除外); (二十一)特定对象融资: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公司需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授权董事会审议融资额度,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二十二)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度股东大会上授权董事会审议融资额度,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2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符合以下标准的交易事项(超过权限上限的交易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符合以下标准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交易超过权限上限的交易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10%以上的,但占 50%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10%以上的,但占 50%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但占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占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占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占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以及债务性融资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的投资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授权董事长行使投资决策权): 1、公司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性投资、股权投资、收购出售资产的大会审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但占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占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占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占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未达到上述须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由公司经营管理层会议审议批准。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决策权限为:单项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50%以下或连续12个月内的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以下的投资;其中单项金额在8,000万元以内、连续12个月内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10%的投资由公司董事长审议批准; 与主营业务不相关的股权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决策权限为:单项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的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10%以下的投资;其中,单次金额在5000万元以内、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5%的投资由公司董事长审议批准; 2、单项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的累计金额人民币2亿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以下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单项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的累计金额人民币2亿元以下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授权董事长进行决策。 3、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4、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且(二)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1、除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易,但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项关联交易均不包括公司提供担保和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其他条款对董事会权限范围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及全体独立董事的2/3以上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未达到上述须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由公司经营管理层会议审议批准。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易,但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未达到上述须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长审议批准。 本项关联交易均不包括公司提供担保和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5、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的债务性融资事项(发行债券除外);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时,单项金额人民币2亿元以下的债务性融资事项(发行债券除外); (三)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标准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交易事项; (四)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其他条款对董事会权限范围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及全体独立董事的2/3以上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通过。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节 董事第二节 董事会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 监事会第一节 监事第二节 监事会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 内部审计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其前身深圳市汇川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于2008年6月6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656882)。 第三条 公司于2010年8月2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00万股,于2010年9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 Shenzhen Inovance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高新技术产业园汇川总部大厦。

邮政编码:51811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19,723,440元。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永续经营。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总裁、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惯例,采用规范化的股份公司运作模式,以诚实信用为基础,以合法经营为原则,发挥股份制、多元化的经营优势,不断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全面发展,努力使全体股东的投资安全、增值,获得满意的收益,并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工业自动化产品、新能源产品、新能源汽车、自动化装备、机械电子设备、物联网产品、机电产品和各种软件的研发、设计、系统集成、销售和技术服务(以上不含限制项目);房屋租赁;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工业自动化产品、新能源产品、新能源汽车、自动化装备、机械电子设备、物联网产品、机电产品和各种软件的生产。

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向各发起人发行股份8100万股。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持有公司的股份数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股权比例
1深圳市汇川投资有限公司2025000025%
2朱兴明889380010.98%
3刘迎新39609004.89%
4李俊田39609004.89%
5熊礼文39609004.89%
6唐柱学39609004.89%
7姜勇39609004.89%
8刘国伟38718004.78%
9周斌23733002.93%
10宋君恩23733002.93%
11张卫江23733002.93%
12杨春禄23733002.93%
13陆松泉23733002.93%
14李芬23733002.93%
15陈本强23733002.93%
16刘宇川23328002.88%
17李友发23328002.88%
18柏子平23328002.88%
19潘异22842002.82%
20李晓春22842002.82%
合计81000000100%

上述各发起人均以投入公司的经营性净资产作为出资,出资时间为2008 年5 月18日。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本总额为1,719,723,440股,公司发行的股份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他时间离职的,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前款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第(五)项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于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

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财务负责人应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天,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的当天发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进行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购买、出售资产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公司发生的达到如下任一标准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是指: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4、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5、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6、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7、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8、签订许可协议;

9、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十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八)特定对象融资: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公司需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授权董事会审议融资额度,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情形,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的其它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对于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0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在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是否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其他情形;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提案确需取消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股东大会因故需要延期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委托人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性质和数量;

(二) 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三) 对该次股东大会提案的明确投票意见指示,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思决定;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深圳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 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八)回购股份用于注销;

(九)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重大资产重组;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九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而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三)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的,股东大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

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事、监事的人数多于1人,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

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2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二)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三)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四)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

(五)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六)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不少于两年。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五条 (一)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及职权

等有关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20日内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董事会其他职权中,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者几个董事单独决策。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除前两款规定外的部分职权,但授权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并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2名,委员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员。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员。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符合以下标准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超过权限上限的交易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10%以上的,但占 50%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但占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 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占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占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占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未达到上述须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由公司经营管理层会议审议批准。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1、除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易,但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项关联交易均不包括公司提供担保和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其他条款对董事会权限范围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及全体独立董事的2/3以上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未达到上述须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由公司经营管理层会议审议批准。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债券;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时,可按董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釆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除非有过半数的出席会议董事同意以举手方式表决,否则,董事会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包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作成董事会决议,交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受托人的姓名,委托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违反本章程有关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就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对于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副总裁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副总裁、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第一百三十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副总裁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裁协助总裁开展工作,根据总裁的指示负责分管工作,对总裁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总裁不能履行职权时,副总裁可受总裁委托代行总裁职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应撤销其在公司的一切职务;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包括2名股东代表和1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公司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10年。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三)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时间间隔

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连续三个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独立董事、监事会及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当期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3、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4、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6、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七)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如公司当年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年度分配),应应征询监事会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一百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寄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七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第一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以外”、“少于”“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议案五

关于修订《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的议案》,公司章程中对投资决策权限进行了修订,公司拟相应修订《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中的投资决策权限。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进行全文修订,主要修订了投资决策的程序,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检查与监督的相应条款。同时将上述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改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后制度名称变更为《对外投资决策制度》,自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披露的原《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同时废除。修订后的全文请见附件。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投资的管理,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推进公司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公司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第三条 投资目的:围绕公司战略,获取先进技术、突破重点市场、稳定上游供应、提升产能规模、创造良好收益。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合规性、战略协同、稳健性、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会议按照各自的权限分级审批。

第六条 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有关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第三章 投资决策程序第七条 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对外项目的投资建议由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书面提出。第八条 公司指定的投资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的投资建议进行研究。第九条 投资管理部门认为可行的,应组织相关人员编制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依据决策权限报相应组织进行决策。第十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认为必要时,应当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进行咨询和论证。第十一条 需要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需要政府部门批文的,还应同时取得相关批文)。

第四章 实施、检查与监督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经审批后,由投资管理部门或其他指定的业务部门负责实施。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投资管理部门或业务部门如发现该投资方案有重大疏漏、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应向公司经营管理团队或董事会报告,由经营管理团队、董事会视情形决定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项目,其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或终止需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完成后,投资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验收评估并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审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第十七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废除时亦同。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议案六

关于修订《财务管理制度》的议案各位股东:

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财务管理制度>的议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全文请见附件。

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公司于2020年1月1日执行新收入准则,按照准则更新的内容,相应更新“第四十条 收入确认原则”,并增加“第二十三条 合同资产”、“第二十四条 合同成本”、“第三十五条 合同负债”。

2、公司于2021年1月1日执行新租赁准则,按照准则更新的内容,相应增加“第三十条 使用权资产”、“第三十七条 租赁负债”、“第四十二条 租赁”。

3、将审批权限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改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使公司的会计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公允地处理会计事项,以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我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及公司对会计工作内控管理的要求制定。第三条 本制度由财务管理体制、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核算内容和程序、财务报告等内容组成。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简称“各分、子公司”);各分、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财务组织体系及机构设置

1.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管理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由总裁组织实施,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董事会和总裁负责。

2.公司设立财务总监岗位,财务总监是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和组织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财务总监必须按《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聘用程序进行聘用解聘。

3.公司设置财务部,专门办理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事项,财务部配备与工作相适应、具有上岗执业资格且有相应专业知识与技能的部门经理和会计人员;财务部根据会计业务设置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务处理等工作,财务部应建立岗位责任制,以满足会计业务需要。

4.财务岗位实行直系亲属回避制度。公司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财

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公司财务部门担任出纳工作。

5.各分、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公司财务负责人任免,并接受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管理、考核。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的权责:

1.具体制定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2.负责财务计划的编制、执行、检查和分析,组织和领导各分、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3.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督财务收支,编制会计报表及年度决算报告;

4.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统一调度资金,统筹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5.指导、监控子公司及关联公司的财务运作;

6.协调税务关系,组织申报缴纳各项税款;

7.其他公司财务相关事项。

第七条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办理会计业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方法,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应当保守公司秘密,按规定提供会计信息。

第八条 账薄设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使用会计科目、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仓库同时设置相应的明细账、实物账,登记核算原材料、辅助材料等财产物资。

第九条 内部管理会计制度。结合本公司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使会计管理工作渗透到经营管理各个环节,以利于改善管理。内部管理会计制度包含:

1.内部牵制制度。必须组织分工、钱账分离、账物分离,出纳和会计分离;为保障企业资金安全完整,涉及到资金不相容的职责应由不同的人员担任,形成严格的内部牵制制度,并实行交易分开、账物管理分开、钱账管理分开,内部稽核、定期轮岗。

2.内部稽核。明确会计稽核的职责、权限、程序和方法。

3.内部原始记录管理。建立规范的原始记录管理制度,规定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和填制方法,按要求填制、签署、传递、汇集、审核、管理原始记录。4.内部财产清查。定期清查财产,保证账实相符;内部财务收支审批,按财务收支审批权限、范围、程序执行。

5.内部财务会计分析。制定财务指标分析方法,定期检查财务指标落实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和原因。

第十条 会计工作交接。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管人员,一般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由财务负责人监交,财务负责人调动或离职由公司负责人监交。对未办妥移交和监交手续的财务人员,不得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编制移交清册,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章 主要会计政策

第十一条 根据财政部财会〔2006〕3号文的规定,公司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

第十二条 会计年度:本公司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三条 记账本位币:除本公司之子公司香港汇川以港币为记账本位币、本公司之子公司INOVA AUTOMATION ITALY S.R.L、INOVANCE TECHNOLOGY EUROPE GMBH和INOVANCETECHNOLOGY FRANCE以欧元为记账本位币、本公司之子公司INOVANCE TECHNOLOGY PRIVATELIMITED以印度卢比为记账本位币、本公司之子公司INOVANCE TECHNOLOGY ENDUSTRIYELOTOMASYON LIMITED SIRKETI以里拉为记账本位币外,本公司及其他子公司均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四条 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本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资产、负债(包括最终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而形成的商誉)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在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本公司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

承担的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本公司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经复核后,计入当期损益。

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直接相关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为企业合并而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交易费用,冲减权益。第十五条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1.合并范围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确定,所有子公司(包括本公司所控制的被投资方可分割的部分)均纳入合并财务报表。2.合并程序本公司以自身和各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本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反映本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所有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与本公司一致,如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与本公司不一致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本公司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进行必要的调整。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以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其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以其资产、负债(包括最终控制方收购该子公司而形成的商誉)在最终控制方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为基础对其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当期净损益和当期综合收益中属于少数股东的份额分别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下单独列示。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份额而形成的余额,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1)增加子公司或业务

在报告期内,若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子公司或业务的,则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将子公司或业务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将子公司或业务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同时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

一直存在。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方实施控制的,视同参与合并的各方在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即以目前的状态存在进行调整。在取得被合并方控制权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在取得原股权之日与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同处于同一控制之日孰晚日起至合并日之间已确认有关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其他净资产变动,分别冲减比较报表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当期损益。在报告期内,若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子公司或业务的,则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期初数;将该子公司或业务自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该子公司或业务自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方实施控制的,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本公司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以及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之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投资收益,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2)处置子公司或业务

①一般处理方法

在报告期内,本公司处置子公司或业务,则该子公司或业务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该子公司或业务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方控制权时,对于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投资,本公司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与商誉之和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或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及利润分配之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因其他投资方对子公司增资而导致本公司持股比例下降从而丧失控制权的,按照上述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②分步处置子公司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通常表明应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ⅰ.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ⅱ.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

ⅲ.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

ⅳ.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本公司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按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的相关政策进行会计处理;在丧失控制权时,按处置子公司一般处理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3)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

本公司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4)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

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因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而取得的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六条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将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确认为现金;将同时具备期限短(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四个条件的投资,确定为现金等价物。

第十七条 外币业务核算和外币报表折算

1.外币业务核算

对所发生的非本位币经济业务,均采用业务发生当月第一个正常工作日的市场汇率

中间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记账。资产负债表日外币货币性项目余额按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除属于与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相关的外币专门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按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原则处理外,均计入当期损益。

2. 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处置境外经营时,将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自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第十八条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

1.金融工具的分类

根据本公司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对于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本公司在初始确认时确定是否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权益工具)。

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2.金融工具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包括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债权投资等,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不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以及本公司决定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以合同交易价格进行初始计量。

持有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收回或处置时,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包括其他债权

投资等,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该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除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减值损失或利得和汇兑损益之外,均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权益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权益工具)包括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等,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该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取得的股利计入当期损益。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4)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等,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终止确认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等,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负债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终止确认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6)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持有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终止确认时,将支付的对价与该金融负债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公司发生金融资产转移时,如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则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如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则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上述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公司将金融资产转移区分为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2)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

(2)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金融资产转移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所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4.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

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则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本公司若与债权人签定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现存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现存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则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并同时确认新金融负债。

对现存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合同条款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则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同时将修改条款后的金融负债确认为一项新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终止确认时,终止确认的金融负债账面价值与支付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若回购部分金融负债的,在回购日按照继续确认部分与终止确认部分的相对公允价值,将该金融负债整体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分配给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5.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以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时,本公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选择与市场参与者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交易中所考虑的资产或负债特征相一致的输入值,并优先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无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6.金融资产(不含应收款项)减值的测试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以单项或组合的方式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取决于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发生信用风险显著增加。

本公司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所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与在初始确认时所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以确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概率的相对变化,以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

在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时,本公司考虑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本公司考虑的信息包括:

(1)信用风险变化所导致的内部价格指标的显著变化;

(2)预期将导致债务人履行其偿债义务的能力发生显著变化的业务、财务或经济状况的不利变化;

(3)债务人经营成果实际或预期是的显著变化;

(4)借款人所处的监管、经济或技术环境的显著不利变化;

(5)作为债务抵押的担保物价值或第三方提供的担保或信用增级质量的显著变化。这些变化预期将降低债务人按合同规定期限还款的经济动机或者影响违约概率;

(6)预期将降低债务人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款的经济动机的显著变化;

(7)借款合同的预期变更,包括预计违反合同的行为是否可能导致的合同义务的免除或修订、给予免息期、利率跳升、要求追加抵押品或担保或者对金融工具的合同框架做出其他变更;

(8)借款人预期表现和还款行为的显著变化;

(9)逾期信息。

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本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

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本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通常逾期超过30日,本公司即认为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如果金融工具于资产负债表日的信用风险较低,本公司即认为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第十九条 应收票据对于应收票据,无论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本公司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存在减值,以及其他适用于单项评估的应收票据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认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单项减值准备。对于不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应收票据或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时,本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票据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项目确定组合的依据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信用风险较小的银行
商业承兑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信用风险划分

期末,本公司计算应收票据的预期信用损失,如果该预期信用损失大于其当前账面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将其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如果小于其当前账面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将其差额确认为减值利得。

第二十条 应收账款

对于应收账款,无论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本公司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存在减值,以及其他适用于单项评估的应收账款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认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单项减值准备。对于不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应收账款或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时,本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账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项目确定组合的依据
账龄分析法组合本组合以应收账款的账龄作为信用风险特征
关联方组合本组合为合并范围内关联方款项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期末,本公司计算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如果该预期信用损失大于其当前账面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将其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如果小于其当前账面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将其差额确认为减值利得。第二十一条 其他应收款本公司按照下列情形计量其他应收款损失准备:①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的金融工具,本公司按照未来12个月的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②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的工具,本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③购买或源生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工具,本公司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根据其他应收款的性质,本公司以单项和组合为基础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以组合为基础进行评估时,本公司基于信用风险特征,将其他应收款划分为不同组合:

项目确定组合的依据
利息组合本组合为应收利息款项
股利组合本组合为应收股利款项
账龄分析法组合本组合以其他应收款的账龄作为信用风险特征
关联方组合本组合为合并范围内关联方款项

期末,本公司计算其他应收款的预期信用损失,如果该预期信用损失大于其当前账面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将其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如果小于其当前账面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将其差额确认为减值利得。

第二十二条 存货

1.存货的分类

存货分类为:原材料、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发出商品、在产品、委托加工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2.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产成品、在产品和自制半成品成本包括原材料、直接人工、其他直接成本以及按正常生产能力下适当比例分摊的间接生产成本。各类存货按标准成本计价(低值易耗品除外)。每月根据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标准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分别确认原材料采购价格差异和生产成本差异,汇总转入当月产成品差异,月末将累计的产成品差异按当月发出产成品成本与月末库存产成品成本所占比例分摊计入发出商品差异。再将月末累计发出商品差异按当月实际结转的销售成本与月末发出商品成本所占比例分摊计入销售成本差异。

3.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及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后,按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提取或调整存货跌价准备。

产成品、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若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期末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则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除有明确证据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市场价格异常外,存货项目的可变现净值以资产负债表日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

4.存货的盘存制度

采用永续盘存制。

5.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

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转销法。

第二十三条 合同资产

1.合同资产的确认方法及标准本公司根据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本公司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列示为合同资产。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以净额列示。本公司拥有的、无条件(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作为应收款项单独列示。2.合同资产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对于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的交易形成的合同资产,无论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公司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第二十四条 合同成本合同成本分为合同履约成本与合同取得成本。根据其流动性,分别列报在存货、其他流动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

本公司为履行合同而发生的成本,不适用存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相关准则的规范范围的,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①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②该成本增加了本公司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③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本公司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但是对于合同取得成本摊销期限未超过一年的,本公司将其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其账面价值高于下列两项的差额的,本公司将对于超出部分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并进一步考虑是否应计提亏损合同有关的预计负债:

① 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

②为转让该相关商品或服务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以前期间减值的因素之后发生变化,使得前述差额高于该资产账面价值的,本公司转回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第二十五条 长期股权投资1.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判断标准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本公司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且对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享有权利的,被投资单位为本公司的合营企业。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本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本公司联营企业。

2.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公司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以及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在合并日根据合并后应享有被合并方净资产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达到合并前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进一步取得股份新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和的差额,调整股本溢价,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公司按照购买日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2)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备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前提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不满足上述前提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3.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

(1)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公司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当期投资收益。

(2)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在持有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以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归属于被投资单位的金额为基础进行核

算。

公司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公司的部分,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全额确认。公司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投出或出售资产的交易,该资产构成业务的,按照财务制度“第十五条 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第十六条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的相关政策进行会计处理。在公司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首先,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其次,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足以冲减的,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应收项目等的账面价值。最后,经过上述处理,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担额外义务的,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

(3)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按相应比例对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进行会计处理。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按比例结转入当期损益,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核算,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因其他投资方对子公司增资而导致本公司持股比例下降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控制权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改按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处置的股权是因追加投资等原因通过企业合并取得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处置后的剩余股权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的,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按比例结转;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全部结转。

第二十六条 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了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投资性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及已出租的建筑物。

1.投资性房地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1)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2)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3)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

2.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1)对于建筑物,参照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政策,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2)对于土地使用权,参照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政策,采用直线法摊销。

3.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

公司有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1)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

(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

(3)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

(4)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

公司将房地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入账价值。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1.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固定资产计价: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包装费、运杂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入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入账;

(3)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3.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分类计提,根据固定资产类别、预计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率确定折旧率。如固定资产各组成部分的使用寿命不同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则选择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分别计提折旧。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残值率和年折旧率如下:

固定资产类别折旧年限残值率(%)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20年5.004.75
机器设备5-10年5.0019.00-9.50
运输设备4-5年5.0023.75-19.00
电子及其他设备3-5年5.0031.67-19.00

4.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

公司在每年末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固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根据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当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固定资产的折旧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固定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有迹象表明一项固定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公司以单项固定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公司难以对单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固定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第二十八条 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核算为建造或修理固定资产而进行的各项建筑和安装工程,包括固定资产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大修工程等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以及改扩建工程等转入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借款进行的工程所发生的借款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公司以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作为确认固定资产的时点。

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在工程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对在建工程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在建工程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二十九条 借款费用

借款费用,是指公司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

1.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包括借款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2.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3.当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且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时,开始借款费用资本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 3 个月的,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如果中断是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借款费用的资本化继续进行。4.当所购建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5.对于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借款费用,减去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来确定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金额。

对于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的一般借款,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资本化率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第三十条 使用权资产

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

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按照成本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包括:

(1)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2)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3)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4)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

公司后续采用年限平均法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公司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公司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租赁开始日后,租赁负债发生重新计量的,公司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如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但租赁负债仍需进一步调减的,公司将剩余金额计

入当期损益。

使用权资产的减值测试方法、减值准备计提方法详见财务制度“第三十二条 长期资产减值”。第三十一条 无形资产1.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

(1)公司取得无形资产时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债务重组取得债务人用以抵债的无形资产,以该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入账价值,并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该用以抵债的无形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备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前提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的无形资产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入账价值,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不满足上述前提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无形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以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按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确定其入账价值;以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按公允价值确定其入账价值。

内部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开发该无形资产时耗用的材料、劳务成本、注册费、在开发过程中使用的其他专利权和特许权的摊销以及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利息费用,以及为使该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2)后续计量

在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

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内按直线法摊销;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

每年末,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2.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估计情况:

对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按照下述程序进行判断:

(1)来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应超过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期限;

(2)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在到期时因续约等延续、且有证据表明企业续约不需要付出大额成本的,续约期应当计入使用寿命。合同或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寿命的,本公司综合各方面因素判断,以确定无形资产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

按上述程序仍无法合理确定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该项无形资产应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3.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对于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如有明显减值迹象的,年末进行减值测试。

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每年末进行减值测试。

对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根据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无形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当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无形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无形资产的折耗或者摊销费用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无形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无形资产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4.划分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具体标准

研究阶段: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等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研究活动的阶段。

开发阶段: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活动的阶段。

5.开发阶段支出资本化的具体条件

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确认为无形资产: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能够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开发阶段的支出,若不满足上列条件的,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研究阶段的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二条 长期资产减值

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使用权资产、在建工程、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减值迹象的,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减值损失。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为基础计算并确认,如果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是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资产组合。

商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本公司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本公司在分摊商誉的账面价值时,根据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获得的相对受益情况进行分摊,在此基础上进行商誉减值测试。

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

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上述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予转回。第三十三条 长期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是指公司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包括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在1年以上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等。

长期待摊费用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第三十四条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除特殊情况外,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特殊情况包括:商誉的初始确认;除企业合并以外的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的其他交易或事项。

当拥有以净额结算的法定权利,且意图以净额结算或取得资产、清偿负债同时进行时,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报。当拥有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的法定权利,且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是与同一税收征管部门对同一纳税主体征收的所得税相关或者是对不同的纳税主体相关,但在未来每一具有重要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转回的期间内,涉及的纳税主体意图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或是同时取得资产、清偿负债时,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报。第三十五条 合同负债本公司根据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本公司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义务列示为合同负债。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以净额列示。第三十六条 职工薪酬1.短期薪酬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司在职工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

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公司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在职工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如能够可靠计量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2.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1)设定提存计划

公司按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在职工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按以当地规定的缴纳基数和比例计算应缴纳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2)设定受益计划

公司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确定的公式将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福利义务归属于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减去设定受益计划资产公允价值所形成的赤字或盈余确认为一项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设定受益计划存在盈余的,公司以设定受益计划的盈余和资产上限两项的孰低者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资产。

所有设定受益计划义务,包括预期在职工提供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的十二个月内支付的义务,根据资产负债表日与设定受益计划义务期限和币种相匹配的国债或活跃市场上的高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予以折现。

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服务成本和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且在后续会计期间不转回至损益,在原设定受益计划终止时在权益范围内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全部结转至未分配利润。

在设定受益计划结算时,按在结算日确定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和结算价格两者的差额,确认结算利得或损失。

3.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在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或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两者孰早),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七条 租赁负债

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将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认为租赁负债(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在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公司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公司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但另有规定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除外。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于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另有规定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除外。租赁付款额包括:

(1)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2)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

(3)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

(4)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

(5)根据承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预计应支付的款项。

租赁期开始日后,当实质固定付款额发生变动、担保余值预计的应付金额发生变化、用于确定租赁付款额的指数或比率发生变动、购买选择权、续租选择权或终止选择权的评估结果或实际行权情况发生变化时,公司按照变动后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第三十八条 预计负债

公司涉及诉讼、债务担保、亏损合同、重组事项时,如该等事项很可能需要未来以交付资产或提供劳务、其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确认为预计负债。

1.预计负债的确认标准

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本公司确认为预计负债:

(1)该义务是本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

(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本公司;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预计负债的计量方法

公司预计负债按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的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

公司在确定最佳估计数时,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对于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

最佳估计数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或区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的,则最佳估计数按照该范围的中间值即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所需支出不存在一个连续范围(或区间),或虽然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但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相同的,如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的,则最佳估计数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如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的,则最佳估计数按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

公司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三十九条 股份支付

公司的股份支付是为了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本公司的股份支付是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进行股份支付的,职工出资认购股票,股票在达到解锁条件并解锁前不得上市流通或转让;如果最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未能达到,则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回购股票。公司取得职工认购限制性股票支付的款项时,按照取得的认股款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全额确认一项负债并确认库存股。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职工人数变动、是否达到规定业绩条件等后续信息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作出最佳估计,以此为基础,按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但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在授予日按照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对于最终未能行权的股份支付,不确认成本或费用,除非行权条件是市场条件或非可行权条件,此时无论是否满足市场条件或非可行权条件,只要满足所有可行权条件中的非市场条件,即视为可行权。

如果修改了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条款,至少按照未修改条款的情况确认取得的服务。此外,任何增加所授予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修改,或在修改日对职工有利的变更,均确认取得服务的增加。

如果取消了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则于取消日作为加速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尚未

确认的金额。职工或其他方能够选择满足非可行权条件但在等待期内未满足的,作为取消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但是,如果授予新的权益工具,并在新权益工具授予日认定所授予的新权益工具是用于替代被取消的权益工具的,则以与处理原权益工具条款和条件修改相同的方式,对所授予的替代权益工具进行处理。第四十条 收入确认原则

(1)收入确认和计量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本公司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本公司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交易价格是本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本公司根据合同条款,结合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并在确定交易价格时,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本公司以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确定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本公司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并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A.客户在本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本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B.客户能够控制本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C.本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本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本公司考虑商品或服务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履约进度。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

本公司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本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本公司会考虑下列迹象:

A.本公司就该商品或服务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B.本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C.本公司已将该商品的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D.本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E.客户已接受该商品或服务;

(2)公司具体会计政策描述

销售商品收入确认具体原则国内销售:对于不需要安装验收的,客户收到货物后,根据协议或者合同条款,与本公司确认商品数量及结算金额,本公司据此确认收入;对于需要安装验收,且安装验收工作属于销售合同重要组成部分的,在产品发出、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视为公司已将商品控制权转移给了购买方,确认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海外销售:产品装运出库,开具出口发票,报关手续办理完毕,本公司据此确认收入。

第四十一条 政府补助政府补助:是公司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与非货币性资产。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按照所建造或购买的资产使用年限分期计入损益(与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计入其他收益;与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计入营业外收入)。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与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计入其他收益;与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与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计入其他收益;与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

对于综合性项目的政府补助,需要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将政府补助整体归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视情况不同计入当期损益,或者在项目期内分期确认为当期损益。本公司取得的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本公司提供贷款的,本公司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

2.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本公司的,本公司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第四十二条 租赁

1.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

(1)租赁的识别

在合同开始日,公司作为承租人或出租人评估合同中的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在使用期间内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并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公司认定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2)公司作为承租人

①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

本公司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采用简化处理,将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的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且不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

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

②本公司对除了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之外的所有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使用权资产的会计政策见财务制度“第三十条 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的会计政策见财务制度“第三十七条 租赁负债”。

当原合同条款之外的租赁范围、租赁对价、租赁期限等发生变更时,公司视为租赁发生变更,双方就租赁变更达成一致的日期为租赁变更生效日。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租赁变更公司作为一项单独租赁处理:

1)通过增加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扩大了租赁范围或延长了租赁期;2)增加的对价与范围扩大或期限延长部分的单独价格按该合同情况调整后的金额相当。租赁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处理时,公司按照变更后条款采用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或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调整租赁负债及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

(3)公司作为出租人

公司作为出租人时,将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确认为融资租赁,除融资租赁之外的其他租赁确认为经营租赁。

经营租赁中的收取的租金,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进行分摊,确认为租赁相关收入。公司支付的与租赁交易相关的初始直接费用资本化至租赁标的的资产的成本,在整个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租赁相关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2.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

融资租赁中,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按租赁投资净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租赁投资净额为未担保余值和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按照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现值之和。公司作为出租人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并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公司作为出租人取得的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应收融资租赁款的终止确认和减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章 会计核算内容和程序

第四十三条 会计核算以公司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公司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四条 会计核算内容,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建立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按发生的下列事项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第四十五条 会计核算要求,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第四十六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其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会计记录文字使用中文。对每项经济业务,必须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依据有关法规、制度要求填制会计凭证。

第四十七条 登记会计账簿,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月底进行结账、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四十八条 编制财务报告,按月编制会计报表,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按时报送。

第五章 财务报告

第四十九条 财务报告内容:公司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股东权益变动表;

5.有关附表。

第五十一条 会计报表附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的基本情况

2.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3.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说明。4.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合并政策、外币折算(含汇兑损益的处理)、资产计价政策、租赁、收入的确认、折旧和摊销、坏账损失的处理等。5.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6.对已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做进一步说明。

7.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相关制度规定的披露要求予以披露)。

8.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相关制度规定的披露要求予以披露)。

9.或有和承诺事项的说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相关披露要求予以披露)。

10.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说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披露要求予以披露)。

11.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或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总额)。

12.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第五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分为季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是指季度终了提供的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是指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是指年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

中期财务报告按以下原则编报:

1.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披露所有特别重大的事项,如转让公司股权等。

2.中期财务报告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一般应与年度财务报告一致。

3.中期财务报告报出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等,除特别重大事项外,不作调整或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财务报告如果报送当地财政机关、开户银行、税务部门、证券

监管等部门,在公司财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有义务对其内容进行保密。需要向股东提供财务报告的,还应按有关规定向股东提供。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第五十四条 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第五十五条 公司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第五十六条 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如占被投资单位资本总额50 %以上(不含50% ) ,或虽然占被投资单位资本总额不足50 % ,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原则、编制程序和编制方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执行。

第六章 会计核算基础工作第五十七条 记账要求1.各种会计记录中的内容及数据必须准确、清晰。2.各种原始凭证及会计记录不许涂改、挖补、乱擦或用其它方法消除字迹,所有改错与更正要按规定划红线注销原始记录,再在己注销记录的上方重新正确记录或按会计制度规定办理。3.各种会计记录中的签章必须齐全。第五十八条 会计凭证1.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企业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会计凭证。2.会计凭证分类(l)原始凭证:它是经济业务发生后的原始记录和书面证明,要求各部门、各环节凡是发生经济业务都必须填制或取得相应的原始记录凭证,明确经济责任,提供会计记账依据。它分为以下两种:

自制原始凭证:是企业根据需要,自行规范填制的原始凭证,如材料入库单等。外来原始凭证:是企业从发生业务的对方取得的原始凭证,如购货发票、运货单等。

(2)记账凭证:会计人员根据原始凭证,按经济业务内容和应用的会计科目填制的凭证。第五十九条 原始凭证的要求1.外来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内容: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 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 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4. 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注明各联的用途,其中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5.职工因公借款的借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上,还款时,不得退还原借据,借款时不准白条顶库。若从工资中扣款时,可不开收据,但必须写明应发数、所扣还金额、实际发放数等。

第六十条 记账凭证的填制:会计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制作记账凭证。

1.填制凭证使用会计科目应按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

2.摘要栏的内容简明扼要,清晰可辨。

3.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在其他记账凭证摘要内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部门共同负担的,应附上费用分摊表。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4.记账凭证的编号按月依日期先后顺序排列。一组会计分录使用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应在顺序后面用分数形式编制分号或标识第N页共M页。

5.使用会计电算化软件机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需有审核人员、过账人员、出纳、制单人员的名称。

第六十一条 原始记录的管理

1.凡在本公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环节的单证,各种原始记录必须做到填写完整、传递迅速、汇集全面、反馈及时,要确保原始记录的真实、完整、正确、清晰、及时。

2.财务部要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装订整齐、汇集全面、归档及时、妥善保管。资料的传递、交换应由交换双方签字认可。重要资料的移交由财务部经理监交。会计凭证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借用须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并办理相关借用手续。第六十二条 财务稽核:财务活动中的所有会计凭证、账务处理、报表编制,须经稽核审验,会计人员负责审核与自己经营账务有关的外来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设专人负责记账凭证审核,或交叉审核记账凭证。

第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十三条 为了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为公司各项工作服务,现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会计档案是指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公司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六十五条 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对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和要求及时整理归档,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保管。

第六十六条 财务部专门负责保管会计档案,定期将财务部归档的会计资料按类别、按顺序立卷登记入册,移送档案室保存。

第六十七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具体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见下表: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档案名称保管期限备注
会计凭证
1原始凭证30年
2记账凭证30年
会计账簿
3总账30年
4明细账30年
5日记账30年
6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7其他辅助性账簿30年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
8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0年包括文字分析
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含决算)永久包括文字分析
其他会计资料
10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10年
11银行对账单10年
12纳税申报表10年
13会计档案移交清册30年
14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
15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
16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永久
17审计报告永久
18验资报告永久
19资产评估报告永久

第六十八条 在会计档案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保密工作。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调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顺序,及时归还原处,若要调阅入库档案,应办理相关借用手续。第六十九条 公司内各部门因公需要调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证明,经财务总监同意,方可办理相关调阅手续。第七十条 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调阅会计档案,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财务总监同意后,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并详细登记调阅会计档案人员的工作单位、查阅日期、查阅理由、会计档案的名称、归还时间等。

第七十一条 调阅会计档案一般不得携带外出,若确实需要将调阅的会计档案携带

外出,必须经财务总监同意,填写借据,办理借阅手续后,方能携出,并在约定的限期内归还。第七十二条 若需要复印会计档案时,应经财务总监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复印。第七十三条 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不得擅自拆封、修改、抽取和销毁档案。第七十四条 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会计档案需要转交时,须办理转交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交人签字或盖章。

第七十五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经常检查,做好防水、防霉、防蛀、防鼠、防火等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第七十七条 会计档案资料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鉴定。对一些需要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必须从中抽出,继续保存,经过严格审查,编造销毁清册,并经一定的批准手续,方可进行销毁,批准权限和手续按规定办理。

第八章 预算管理

第七十八条 各一级部门、事业部、子公司均实行预算管理。

公司成立以总裁为首的预算管理委员会,对本公司的经营计划审核协调,制定年度预算;各一级部门总监、事业部总监、子公司总经理为其单位编制和执行预算的直接责任人;财务部制定预算编制程序,落实预算编制、执行和报告制度;预算的编制应根据各一级部门、事业部、子公司其经营目标及自身发展需要,实事求是地逐项填报,并附有简要的文字说明。

第七十九条 每年按照年度预算方案要求时间,预算管理部将公司整体经营目标进行逐级分解,各一级部门、事业部、子公司根据分解后的目标编制经营计划及相应的各项预算,经预算管理部汇总审核,并提请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第八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预算计划的下达,各一级部门总监,事业部总监,子公司总经理负责预算执行中的管理、协调和解释工作。

第八十一条 各一级部门、事业部、子公司根据正式下达的预算指标,严格控制各

项费用支出。凡预算内支出,按相关规定及相关程序自行审批办理。确需发生的预算外支出,通过相应的预算外审批流程后办理,从严控制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第八十二条 财务部应于每季度、中期、末期分析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在公司对外公告财务报告后15日内组织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成员召开预算执行总结会议。具体规范要求详见《汇川技术预算管理制度》。

第九章 电脑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第八十三条 根据工作职责设置权限,规范用户行为,支持业务的正常开展,保证系统和数据的安全。本制度主要面向ERP系统所有最终用户,同时适用于系统管理人员、应用支持人员。第八十四条 用户职责及管理1.拥有系统用户权限的人员必须保证口令的安全性,不得告诉他人。用户口令必须每90天更换一次,到时间后系统会提示重置口令。如用户岗位调动,信息管理部需督促其本人将原有权限转交或取消,并及时发邮件通知权限管理员。继承原用户名的人员,必须立刻修改口令,并以邮件的形式通知权限管理员。2.技术支持人员协助检查、解决问题,不能修改业务数据。负责ERP系统维护的人员,应根据事件发生状况,及时修正ERP数据信息。

3.各类权限使用人应本着“安全、保密”的原则,不得随意更改系统数据,不得随意将数据信息转告他人,或者随意让他人使用自己的ERP系统。

4.权限管理员必须严格按照权限管理规定对权限进行管理,包括权限的开放,修改和取消。权限管理员对于违反权限管理规定的用户,可以暂停或取消其权限。

第八十五条 工作程序和要求

1.使用人申请开户,权限开通需在“IT权限申请电子流”上提交申请。信息管理部权限管理员根据工作需要,会配给各类业务人员相关ERP权限。自动配置权限的人员在开通权限后,权限管理员以电子流的形式及时通知本人。使用人原则上只能申请本部门的权限,如申请跨部门的权限,电子流会自动提交给对应部门总监审批。各业务部门的权限申请在提交部门直接主管审批后,提交部门总监审批。权限申请获批准后,由公司权限管理员负责设置,并通过电子流及时通知本人。

2.用户使用正式系统前,必须通过考核,获得上岗资格,才能使用正式系统。

3.应用支持人员应用户的要求,并得到权限管理员的批准后,才能进入正式系统,协助业务人员对系统进行检查。在工作完成后,必须退出正式系统,并通知权限管理员取消权限。4.用户名管理:用户名称和员工工号一致。用户名不少于四位;当工号不足四位时,前面用“0”填补。第八十六条 财务模块的使用、程序调整和会计数据的更正与恢复等工作,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各会计软件程序的调整应由系统管理员同ERP顾问共同进行;会计数据的修正和恢复操作必须由系统维护人员或ERP顾问负责,其他人员不得进行维护操作;系统维护人员要在系统管理员或会计主管人员的指导下修正或恢复会计数据,系统管理人员对修正或恢复后的数据确定准确无误后通知系统操作员;财务部门会同信息管理部做好各种会计数据的备份,并将备份件与原件分开存放,做好保管工作。第八十七条 计算机设备管理制度1.财务人员不得在财务专用电脑上下载与工作无关的软件,严禁在计算机上玩游戏,确保ERP系统有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2.财务人员必须注意数据的保密性。财务人员未经财务部门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向任何人提供财务数据;操作人员离开电脑前必须锁屏或者退出ERP系统。

第八十八条 实行系统化操作及管理后,为了保证系统安全、有效、正常运行,防止各种舞弊行为,系统设立各种职能岗位,各岗位具有不同的权限和职责。

1.系统管理员:对整个系统的运行总负责,主要职责:负责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并保证系统有效、安全正常运转;在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到场,监督与组织有关人员恢复系统的运转;协调系统内各岗位之间的工作关系;负责规定系统内各使用人员的权限;负责组织和监督系统运行环境的建立,以及系统建立时的各项初始化工作;

2.系统操作员:对系统功能的安全运行负责,主要职责:负责系统和数据登录,对录入数据的正确性负责,要检查所录入数据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对非法数据不得录入;严格按照系统操作说明进行操作,数据录入完毕要和原始单据核对,核对无误后交数据审核人员;负责备份和存档数据;

3.系统操作过程中发现凭证有疑问或错误时,应及时向系统管理员反映,不得擅自作废;操作人员不能调用非自己权限内的功能。

4.数据审核人员:负责输入数据的正确性审核,主要职责:负责输入凭证的审核

工作,包括审核资料的正确性、摘要的规范性和数据的正确性;对不符实、不合法、不完整、不规范的凭证退还各有关人员更正,补齐、对不符合要求的凭证和不正确的账表数据,不予验证过账,待更正补齐后再行审核。

5.系统维护人员:负责系统运行管理与维护,主要职责:定期检查软件、硬件设备的运行情况;负责系统运行中软件和硬件故障的排除工作;负责系统的安装和调试工作;按规定程序进行软件维护。

第十章 货币资金和票据管理制度

第八十九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货币资金和票据的内部控制和管理,加速企业资金周转,减少不合理的占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证货币资金和票据的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九十条 货币资金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停留于货币形态的那部分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它货币资金。一切收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对货币资金必须有效控制,各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外单位垫付资金和货款。

第九十一条 现金管理

1.健全和完善现金账目。出纳人员必须逐日逐笔根据现金收支业务登记现金日记账,每天必须将库存现金与日记账余额核对相符,月终要与总账核对相符,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2.财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防止白条抵库、贪污挪用、公款私存等现象发生。

3.现金的收入、支出和保管一律由出纳员负责办理,非出纳员不得代管现金,出纳员因故不能上班达一周以上时,可委托财务部其他人代管,但必须将现金账目交接清楚。

4.现金(含现金支票)使用范围:

(1)职工的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其他必须以现金支付的员工各项福利费用;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支付员工借款或偿还借款。

5.因公出差或购物需要借款者,由当事人填写付款申请单,注明事由及借支金额,经各级权签人审批后到财务部领取现金,手续不齐全者财务部不得支付现金。6.凡有现金收入,必须写明款项来源,当日存入银行。出纳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支付,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

7.财务部及其他部门和个人储备的备用金一般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0元,特殊情况下需要储备超过人民币20000元以上的现金时,需经总裁和财务总监批准后并应确保现金的安全及妥善管理方可留储。其他部门和个人的留储备用金的使用须符合现金使用范围的有关规定。

8.为了现金的使用安全,原则上公司购买固定资产、原材料、辅料、车辆保管维修、运输费用、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用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如有特殊情况使用大额现金,由各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总监审批,并报总裁备案。

第九十二条 银行存款和支票的管理

1.公司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银行开户、银行结算和票据结算等业务。

2.在开户银行留有印模的公司财务部专用章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私章由不同人员分别保管。

3.财务部内部设置“银行存款”科目进行银行存款总分类核算,并设立 “银行存款明细账”,对银行存款的收付结存进行逐笔登记。

4.月份终了,“银行存款明细账”应与“银行存款对账单”核对。如有未达账项需将公司已经入账而银行未入账的项目和银行已入账而公司未入账的项目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经过调整后,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应与银行对账单余额相符。

5.不得签发空白支票,不准签发远期或空头支票。

6.空白支票由出纳人员保管。签发支票必须凭审签手续齐全、审核无误的原始单据或请款单作为依据。签发支票,必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办理;支票有效图章,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管;签发时,分管图章的人员要同时盖章,才能作为银行付款有效凭证(支票)。严禁在空白支票上预先盖上印鉴。填写错误的作废支票,要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并保存。作废支票应装订成册,由出纳员妥善保管,年底装订归档。

发生支票遗失,要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在挂失前已造成损失的,应由丢失支票人负责;

7.财务部相关负责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存款”、“银行存款明细账”、“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审查、核实,对支票和印鉴的保管进行检查,以确保银行存款的安全完整。8.银行存款明细账、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凭证及账目要妥善保管,按时归档,不得丢失或毁损。第九十三条 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的使用范围:

1.凡符合现金使用范围内均可开具现金支票;

2.凡不属于现金使用范围的,其款项必须以转账支票或其他银行票据结算;若有合同、协议的,其所开发票必须与合同、协议一致方可到财务部结算款项,且其申请结算票据所填写收款人全称与开票单位必须一致,以防止票据流向不明确造成损失。因特殊原因不能填写收款单位的全称时,应由经办人书面说明理由报总裁和财务总监批准。

第九十四条 因公需要预借银行转账支票或其他银行票据购物或向外单位付款时,需先填写付款申请单,注明付款理由,经各级权签人审批签字后,方可到财务部办理有关手续。经办人支付支票时,需在借款限额内填写支票金额,并在事毕后一周内到财务部核销。

第九十五条 经办人领取转账支票或其他银行票据后,应核对票据号码及金额,并在支票签发使用登记簿的“领用人”栏签字。

第九十六条 应收票据的管理

1.财务内部设置“应收票据”科目进行应收票据的总分类核算。出纳根据实际情况在应收票据管理系统中逐笔登记应收票据的接收、背书、贴现、托收等情况。

2.财务人员要按照《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仔细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防止以假乱真,避免或减少应收票据风险。

3.财务部安排专人保管应收票据,且保管人不得兼管会计账务处理。

4.财务部根据付款计划,在不影响成本和合同执行的情况下,优先使用商业汇票作为支付手段进行背书转让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5.商业汇票经背书转让后,与收票人办理交接手续,收款人的授权委托人在银行汇票复印件上签收或者开具收款收据,同时由会计人员做相关账务处理。

6.对即将到期的应收票据,出纳应及时办理托收手续,并将托收回单交给会计人

员做相关账务处理。7.因现金紧张需要贴现的,由财务部提出申请,经总裁批准后实施。8.财务部应每月对应收票据进行盘点,由票据保管人(出纳)出具盘点表,财务相关负责人进行监盘,盘点表应装订归档,妥善保管。第九十七条 应付票据的管理

1. 财务内部设置“应付票据”科目进行应付票据的总分类核算。出纳根据公司付款审批流程及签发银行的要求,提供签发票据所需的合同、协议、发票等相关文件,确保付款信息的准确,同时对应付票据的出票、领取情况进行登记,生成应付票据登记簿。

2. 出纳将应付票据从银行领取后一周内应支付给供应商,同时将票据存查联、供应商开具的收据交给会计做相关账务处理。

3. 应付票据要做到出票经办与登记分离,保管与记账分离,兑付与记录分离。

4. 应付票据到期日前一日,公司结算户应保证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承兑到期票据。

5. 财务部定期对应付票据进行清理、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第九十八条 发票、收据管理

1.发票、收据由财务部门购买,统一管理。发票、收据必须按规定使用,号码连续,不得空号、缺号,发票因故作废后应加盖作废印鉴,作废号页不得缺页,应与存根一同保管。

2.销售与服务管理部需通过邮件申请开票,对于电子商务系统中有信息的订单,需提供开票金额,对于电子商务系统中没有信息的订单,需提供开票时间、订单号、单价、金额等信息。财务部开票人在将上述开票申请与电子商务系统中的开票信息核对无误后方可开具相应发票。

3.市场销售发生退货现象的,购买方未做账务处理的,须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退还我公司,如跨月退还发票的,还需同时提供发票拒收证明;购买方发票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时,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将其"证明联"送邮我公司,作为我公司开具红字(负数)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我公司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负数)专用发票;收到证据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负数)专用发票。

4.不得虚开发票,财务部经理定期检查发票的使用情况,防止漏洞发生,如果发

现有发票虚开和遗失的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对于虚开和遗失发票的当事人要追究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5.财务人员开具收据,金额必须与收款金额一致,不得虚开收据。6.发票、收据使用完毕后应及时交回财务部,财务负责人应逐页检查发票、收据的使用情况,是否有空号、缺号,作废发票、收据是否加盖作废印章,发票、收据联数是否齐全,若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找原因,分清责任。7.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见专项规定。

第十一章 其他管理第九十九条 费用报销程序:

1.经办人持有效的原始单据,按财务部要求分类贴好附于费用报销单后,经部门经理和公司领导审批后,到财务部办理报账。2.财务审核无误后,会计编制会计凭证,出纳办理收付款手续。3.费用报销管理,见专项规定。第一百条 财务开支审批权限规定:见专项规定。第一百零一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公司财务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正确处理固定资产相关账务。公司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包括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领用、转移、维修、报废。具体管理办法见专项规定。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投资管理的相关制度执行。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资产损失的管理、理财产品的管理、应收账款的管理等见专项规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零四条 本制度与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一百零五条 本制度需经董事会讨论通过,修改亦同,不完善之处另行文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议案七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为完善董事会审批权限,提高效率,公司拟将上述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改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同时根据《公司章程》的修订对投资决策权限的修订相应作出修改,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全文请见附件。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进行披露。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要事项公告,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要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五)其他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2)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3)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4)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5)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6)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

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

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如进行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公司董事长确认,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的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四节 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三十二条 公司编制募集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募集说明书。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募集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三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公司证券上市交易前,公司应当及时更新信息披露文件;保荐人以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发生重大事项的,上市公司、保荐人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七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三十八条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作为定期报告的具体牵头部门;

(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定期报告签署书面审核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一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草拟公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经董事长批准后,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实施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应先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临时公告内容应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二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后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前述报告正常情况下应以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电话等口头形式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获得相关信息,对达到披露标准的信息,根据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要求,草拟拟披露的信息文稿,并根据需要提交相关业务对接部门对披露

内容进行核查,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审查。临时公告经董事长审定后,进行对外披露;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三)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长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批或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四)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备案;

(五)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

(六)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七)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董事会秘书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四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由该部门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并书面同意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

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职责:

(一)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并在提供的相关资料上签字。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董事会秘书也无法确定时,应主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三)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四)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五)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证券监管部门。

(六)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公司报告的资料收集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营管理层的责任: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二)经营管理层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总裁或指定负责的副总裁、总监或部门经理必须保证该等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经营管理层应责成有关部门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相关情况发生,部门负责人应在事发当日报告总裁。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总裁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五)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需披露事项发生当日将以上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六)经营管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七)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高管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三条 董事的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担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五)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六)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十四条 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监事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监事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内部保密、报告和披露等事项。

第五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一)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

(二)持有、控制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判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予以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节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第五十八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的重大事件知情人。

第五十九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事项的具体范围包括:公司及分、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其他重大事项、重大风险情形、重大变更和其他事项等内容及前述事项的持续变更进程,及公司定期报告编制时要求提供的资料信息。

(一)重要会议,包括: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二)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以及属于公司主营业务活动。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3)、(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

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①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②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③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④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⑤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条(二)第①-⑤项的规定。公司已经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

(三)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四)以下关联交易,必须在发生之前报告:

(1)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

①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②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③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④代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2)向关联人提供担保;

(3)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4)委托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五)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各项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分别适用本条(五)第(1)、(2)项的规定。

(六)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七)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发生大幅变动情形之一:

①净利润为负;

②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上升或下降50%以上;

③实现扭亏为盈;

④期末净资产为负。

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盈利预测有较大差异的,也应及时报告;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回购股份;

(8)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9)股权激励;

(10)公司减资、吸收合并、分立、申请破产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八)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足额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九)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7)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信息报告人应在知悉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电话方式或邮件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扫描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报告人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意向书、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和该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向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十四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可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指定专人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可以是部门负责人),负责该部门或该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六十六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负有报告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公司将对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及经济处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承担赔偿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六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另有规定外,任何人未经授权,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但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

息:

(一)公司董事长;

(二)总裁经董事长授权时;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七十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文件保存地点为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呈报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七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先经董事会秘书批准,然后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信息披露方式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保证公众和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七十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七章 保密制度

第七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九)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由于与第(一)至(十)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对所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

管。

第七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九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八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八十四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八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八十六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八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具体工作流程及管理按《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制度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配偶在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条 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亲属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九十五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九十六条 由于本公司的各部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准确的,造成本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本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及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十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九十八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六)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一百条 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一百零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议案八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为完善董事会审批权限,提高效率,公司拟将上述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改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全文请见附件。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二十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四章 超募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第五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六条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募集资金管理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审计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

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第二十九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

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以下”、“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议案九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为完善董事会审批权限,提高效率,公司拟将上述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改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全文请见附件。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制度中,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或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担任独立董事的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的原则。

关联交易的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九条 公司应依法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公司应当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可以出席董事会会议,就该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并就其他董事的质询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并就其他股东的质询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监事会、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检查时,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金额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第十七条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

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

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或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的关联交易,由经营管理层会议审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获赠现金或提供担保除外),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已经履行决策程序的交易事项,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审议和披露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履行决策程序的交易事项,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报告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照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在适用关于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规定时,以同一控制下的各个关联人与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合计金额与对应的预计总金额进行比较。非同一控制下的不同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合并计算。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人、关联交易事项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意见;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的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必要时请咨询负责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款项的来源或者获得款项的用途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附则

第三十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其决策程序和披露等事项均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三十一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或者本制度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议案十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为完善董事会审批权限,提高效率,公司拟将上述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改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全文请见附件。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的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条 除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公司在各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一般应以公司信用作保证。重合同,讲信用,维护公司形象。需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慎重选择担保人,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批准后办理。

第六条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董事、总经理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署对外担保合同。

第七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二)被担保人应属于与公司在生产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状况、盈利能力水平、偿债能力高低、银行信誉等级大体相当的企业。一般为三类企业:

1、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

2、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

3、与本企业有密切经济利益的企业。

(三)担保总额控制在经济业务往来总额内;

(四)原则上公司不以抵押、质押方式对外提供担保,且担保形式应尽量争取为一般保证。

(五)慎重审查担保合同。对主债权主体、种类、数额、债务人履约期限、保证方式、担保范围及其他事项均应逐项审核。掌握债务人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九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

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

第十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时,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第十四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十五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

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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