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赵锦荣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934号)核准,公司向4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159,292股,发行价格为22.6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9,999,999.2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4,038,561.09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05,961,438.11元。2019年11月21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上述事项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I10695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和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就上述募集资金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 户名 | 银行账号 | 金额(人民币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民生银行深圳上步支行 |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631569408 | 305,599,999.24 | 补充流动资金 |
注:该募集资金专户金额为募集资金总额319,999,999.20元扣除承销费用14,399,999.96元(含税)后的余额。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2019年12月16日,公司、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深圳分行”)与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就募集资金专户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相关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631569408,截至2019年11月20日,专户余额305,599,999.24元,为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上海贝思特电气有限公司100%股权事项配套募集的资金。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补充流动资金),用途不得超出该范围。
2、公司、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已经向公司、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3、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应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应当配合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的调查与查询。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李志文先生、陈璇卿女士可以随时到民生银行深圳分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民生银行深圳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民生银行深圳分行查询公司专户
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民生银行深圳分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该专户不可购买支票等柜面支付凭证,限制开立除网银以外的其他电子支付渠道。同时,专户将进行网银用款限额控制,每笔网银款项转出前须经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审批确认。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公司及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民生银行深圳分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民生银行深圳分行三次未及时向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出具对账单或向申万宏源承销保荐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