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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飞生物: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30

证券代码:300122 证券简称:智飞生物 公告编号:2019-61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飞生物”或“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变更的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财会[2017]9号),于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号)(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要求境内上市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以下简称“《修订通知》”),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公司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调整。

(二)变更前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

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相关规定。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及《修订通知》的有关规定。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审议程序

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格式和部分项目填列口径产生影响,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对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均无实质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新金融工具准则

1、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按照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准备计提由“已发生信用损失法”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法”,以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除上述项目变动影响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影响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无影响。

(二)《修订通知》

根据《修订通知》的要求,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项目的列示,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1、资产负债表:

(1)资产负债表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二个项目;

(2)资产负债表将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二个项目。

2、利润表:将利润表“减: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除上述项目变动影响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影响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无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根据财政部发布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8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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