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2021年12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公司本次董事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就相关事项发表专项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公司对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运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要求。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使用不超过5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层面2020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除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1名激励对象2020年个人绩效考核得分为“A<70”,其余165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得分均为70分以上(包含70分),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马闯 周睿 郭春林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