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2019年6月1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公司本次董事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就相关事项发表专项意见如下:
关于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对于公司《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议案》,是基于公司正常经营需要。被担保方大象集团目前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稳定,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公司针对本次担保事项已采取了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此次担保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此次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马闯、蔡辉益、周睿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