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阅公司提交的《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该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并将此议案提交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阅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对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并将此议案提交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对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并将此议案提交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公司与高保清女士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与高保清女士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与实际控制人高保清女士签署的《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高保清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并将此议案提交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金宝长 田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