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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李瑶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07

关于对李瑶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李瑶,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和业绩补偿义务人。

经查明,李瑶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力新”)于2016年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李瑶及其他股东持有的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玛”)100%股权,交易作价520,000万元。根据交易双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盈利承诺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李瑶作为业绩补偿义务人,承诺沃特玛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的累计净利润(以下简称“累计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0,350万元、90,900万元、151,800万元,如沃特玛未实现业绩承诺,李瑶将以股份或现金补偿,并返还业绩承诺期内收到的现金分红,且如沃特玛期末减值额大于已履行补偿金额,李瑶将另行承担减值补偿义务,累积补偿金额不超过全部交易对价的100%。

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沃特玛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实现的累计净利润分别为93,031.14万元、88,076.37万元及-347,472.32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此外,截至2018年末沃特玛净资产为负,期末减值额为520,000万元。保力新于2020年5月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业绩补偿方案暨拟回购注销股份的公告》显示,李瑶应补偿保力新520,000万元,并返还现金分红165.17万元,合计520,165.17万元。2018年,李瑶以对沃特玛的债权冲抵业绩补偿款110,932.01万元。截至本决定书出具之日,李瑶未履行剩余业绩补偿义务。

李瑶作为保力新股东、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和业绩补偿义务人,未能诚实守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11.11.1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8.6.1条,《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7.4.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2.4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李瑶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李瑶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由保力新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李瑶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1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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