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
1、该诉讼案件中涉及公司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司法重整期间管理人已经确认了债权金额,并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在重整执行期间予以清偿;
2、本次判决结果中涉及的诉讼费债权,管理人已经预留相应偿债资金。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坚瑞沃能”)之前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天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四:李瑶
2、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全部租金,包括已到期未付租金人民币153,618,985.5元;未到期未付租金人民币164,197,534元;
(2)依法判令被告一、二支付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0日至的违约金4,511,832.8元,以及自2019年8月1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按
未付款目万分之五计);
(3)依法判令被告一、二支付留购价款100元;
(4)依法判令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李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依法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合计322,328,452.3元)
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07)。
二、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278,222,095.97元及留购价款100元;
2、被告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0年4月8日的违约金38,581,202.24元,及第二至四期欠付租金259,346,357.5元自2020年4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第五期租金10,606,280.5元自2020年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第六期租金8,269,458元自2021年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日万分之五利率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3、被告李瑶对被告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1、2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追偿;
4、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1、2项给付事项在295,521,917.93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追偿;
5、驳回原告天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53,442元,由被告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负担,就
该受理费1,653,442元天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诉讼费债权;被告李瑶、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对案件受理费1,653,442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该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仅涉及受理费1,653,442元由天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享有诉讼费债权,对于该债权,天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将按照重整计划中同类债权的清偿方案获得清偿。该数额较小,预计将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较大影响。本次判决结果中涉及的诉讼费债权,管理人已经预留相应偿债资金。公司将积极参加诉讼,紧密跟进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特此公告。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