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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瑞沃能:关于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2-07
证券代码:300116         股票简称:坚瑞沃能          公告编号:2020-024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19 年 6 月 11 日与山
高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高租赁”或“甲方”、“出租方”)
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原租赁合同”),开展融资租赁交易,融资租
赁的方式为新购设备直接融资租赁(直租),融资租赁的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30,000
万元,租赁期限为 6 年(公司按季度支付租金,一共需支付 22 期租金,支付方
式为不规则还款),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为公司在上述租
赁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向山高租赁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19 年 6 月 11 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创 业 板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陕西坚瑞沃能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事项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9-102);
    2、2019 年 9 月 30 日公司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
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并指定由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
人。上述原合同已在重整程序中由管理人依法解除。基于此,在解除上述原租赁
合同后,山高租赁依法取回融资租赁设备。
    同时,在重整计划获得西安中院批准之后,公司将以重整为契机,借助重整
投资人的优势,化解公司危机、彻底消除公司债务负担及解除公司相关限制措施,
在产业政策的加持、市场前景广阔的预期下,最终实现公司动力电池业务的转型、
优化与升级。因此,为实现重整后的经营发展规划,帮助公司尽快恢复生产,满
足恢复生产的资金和设备需求,公司子公司内蒙古安鼎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
                                     1
称“内蒙安鼎” 或“乙方”、“承租方”)与山高租赁重新签订了合同本金金额为
12,883.08 万元的《融资租赁合同》(新),融资租赁方式为直接租赁,租赁物为
原租赁合同项下位于内蒙古的机器设备,并由公司为内蒙安鼎在上述租赁合同项
下全部债务向山高租赁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除上述新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本金金额 128,830,842 元外,山高租赁的
剩余债权 239,217,494.06 元将作为普通债权按照公司重整计划中的债权受偿方案
按 12%的比例进行受偿,公司管理人对此予以确认;
    3、在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确定了常德中兴为坚瑞沃能本次重整的重整投
资人。同时,根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及公司与常德中兴签订的《重整投资协议》,公司拟实施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常德中兴有条件受让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形成的股份。目前,
重整投资人常德中兴及其指定的财务投资人已按照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将 3.55
亿元投资款汇入管理人资金账户,管理人也正在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股票
转增登记手续。因股票转增登记手续尚未完成,公司能否按时完成《重整计划》
的执行并根据《重整投资协议》在租金支付日前取得相应股票转让价款尚存在不
确定性。因此,公司能否按照《融资租赁合同》(新)的约定正常履行相应的租
金偿还义务尚存在不确定性。若公司未正常履约(发生违约情形),山高国际融
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有权解除上述《融资租赁合同》(新)并要求公司赔偿
损失;
    一、融资租赁及担保事项概述
    1、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6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实现重整
后的经营发展规划,帮助公司尽快恢复生产,满足恢复生产的资金和设备需求,
董事会同意公司子公司内蒙安鼎与山高租赁签署《融资租赁合同》(新)及《保
证合同》,开展融资租赁交易,融资租赁的方式为新购设备直接融资租赁,融资
租赁合同本金金额为人民币 12,883.08 万元,融资租赁期限为 35 个月,年利率为
8%(租赁利率会随着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三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而
调整,调整的时间及幅度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调整时间及幅度一致),总租金
为人民币 14,823.20 万元,支付方式为不等额季付,由公司为内蒙安鼎在上述租
                                    2
赁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向山高租赁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并授权公司经营
管理层办理与本次融资租赁业务其他相关的具体事宜,办理相关担保手续等。
      2、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山高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2 年 05 月 03 日
      3、注册资本:300,000 万元人民币
      4、法定代表人:公文
      5、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7927031J
      7、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资产等。
      股东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      持股比例
        山高(深圳)投资有限
  1                                法人       269821.6 万      89.94%
                公司
        深圳传龙投资咨询有限
  2                                法人       22588.52 万       7.53%
                公司
        中国山东高速香港租赁
                                   法人       7589.88 万        2.53%
              有限公司
                    合计                        300,000 万      100%
      8、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山高租赁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全
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
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
      三、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
                                         3
     1、公司名称:内蒙古安鼎新能源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2019 年 7 月 18 日
    3、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金山开发区新能源汽车
 产业园区春光路 1 号厂房
     4、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00 万元
    5、法定代表人:张劲波
    6、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7、经营范围:离子电池、锂聚合物电池、燃料电池、动力电池、超大容量
 储能电池、超级容电器、电池管理系统及可充电电池包、风光电储能系统、相关
 设备仪器的开发、生产和销售及售后服务(待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锂电池及相关
 产品的技术服务、测试服务以及咨询服务。
    8、股权结构:
                                           股东认缴情况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
                            11,000             货币                 55%
       公司
西安鑫瑞达实业有限公
                            9,000              货币                 45%
        司
       合计                 20,000              -                   100%
    9、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6,516.22
              负债总额                              5,178.23
               净资产                               1,337.99
                项目                           2019 年 8-12 月
                                       4
              营业收入                                  0.79
              营业利润                                 -269.96
               净利润                                  -269.96
   注:内蒙安鼎于 2019 年 7 月才成立,以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四、融资租赁合同主要内容
   1、承租人:内蒙古安鼎新能源有限公司
   2、出租人:山高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3、租赁标的:动力电池相关生产设备,共计 408 台/套
   4、租赁模式:直接融资租赁
   5、租赁期限:, 35 个月(公司按季度支付租金,一共需支付 12 期租金,支
付方式为不规则还款)
   6、租赁物所有权:
    6.1 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是租赁物的唯一所有权人,而乙方享有对租赁物
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益。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物予以销售、
转让、转租、出借、抵押、质押、投资或采取其他侵犯甲方所有权的行为。
    6.2 甲方对租赁物享有完全所有权,可以有效地对抗乙方的各类债权人,包
括但不限于破产债权人。
    6.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对租赁物行使留置权。
    6.4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上喷涂或附设甲方作为所
有者的标志,以防租赁物被扣押或查封等。乙方应保证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该等
标志不被拆除、刮花、掩盖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其效果。
    6.5 乙方须配合甲方就租赁物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
示系统(中登网)及/或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登记。
    6.6 为进一步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将租赁物抵押给甲方
并在相应的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乙方无条件同意:一旦甲方提出办理
该等租赁物抵押登记要求时,则其应当积极配合甲方办理相应的租赁物抵押登记
手续。
    6.7 乙方应当定期或随时根据甲方的要求向其提供租赁物使用、损坏、维修
等状况说明,使甲方了解租赁物的实际状况(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的放置地址、
                                       5
运转情况等)。甲方有权随时用通讯或现场检查的方法,检查租赁物的实际状况。
甲方如行使前述权利,乙方应给予积极协助。
    6.8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租赁物进行任何实质性改装或添加,如
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在租赁物上添加、更换零部件或对租赁物进行升级、改
造,则乙方添加到租赁物上的任何物件,归甲方所有,甲方无须补偿乙方,租金
也不因此作调整。而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或通过司法途径处置租赁物以实现债权
时,乙方无权就该等添附物或更新物主张任何权利,但租赁物的处置价格高于甲
方的全部应收款项时,则超出部分可以返还乙方。
    6.9 在保证乙方享有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及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租赁物的前提
下,甲方可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享有的租赁物所有权,或将租赁物抵押,或将本
合同项下租金的应收账款债权进行转让或质押。乙方对甲方的前述行为应给予积
极协助,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融资机构所要求的相关回执、确认函和配合甲方办理
抵押、质押登记等。
    6.10 为切实保障甲方作为所有权人的权益并保证租赁物的正常运转,乙方保
证其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自负费用与租赁物的供应商或其指定的代理人签订维
修保养服务合同。
    6.11 与租赁物及其零部件相关,或与租赁物相关,或与租赁物的零部件相关
的知识产权仍归属其合法的权利人,乙方对该等知识产权的使用应取得前述权利
人的许可,否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合同对该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
使用权不发生任何影响。
    6.12 乙方不得使租赁物被留置、查封、扣押、拍卖、强制执行等,若出现上
述情况,乙方应在 2 个自然日内告知甲方,并负担费用积极处理,解除租赁物产
权风险、法律风险。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7、担保:
    7.1 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应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抵押、
质押、保证等。乙方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应配合甲方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并承担登记费用。
    7.2 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担保其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如果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时,保证人应承担连
带责任保证的担保责任。
    7.3 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全部租金、手续费、罚息、
                                   6
违约金、留购价款、其他应付款项及经济损失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
的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公证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登记
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担保费、公告费、交通费、通讯费、差旅费和其他合
理费用等。
    7.4 本合同存续期间,保证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应在三个自然日内
以书面方式提前通知甲方,并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包
括更换保证人:
    (1)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2)丧失商业信誉,如拖欠员工工资、房租、物业费、水电费、空调使用
费,未按期支付货款,拖欠税费、应付到期票据无法兑现等;
    (3)在银行、租赁公司等机构有到期债务未能偿还的;
    (4)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或其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
全或其他强制措施的;
    (5)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案件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
全等强制措施或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或出现其他导致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的事件;
    (6)提供的抵押物或质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的;
    (7)保证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停产、歇业、分立、合并、解散、停业整
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被申请)破产等。
   8、租赁物的使用、保管、维修、检验及费用:
    8.1 乙方应当妥善维护、合理使用租赁物。乙方应按照良好的商业保养做法
对租赁物及其装置和备件进行保养维修,使之处于有效营运状态。
    8.2 甲方或其授权代理人有权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通过合理的方式对租赁物
进行检查、检验,乙方应予以配合并承担费用。
    8.3 乙方如需对租赁物进行必要的改动、添加附件及辅助设备等,该等添加
的附件及辅助设备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因租赁物改动而产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乙方不得以甲方曾同意其对租赁物进行改动为由延迟或拒绝支付应付租赁租金
或其他应付款项。
    8.4 乙方正常需要更换租赁物的重要零部件时,应该使用租赁物原生产厂家
出品的同规格、同型号的零部件,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采用代用件,
应该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因同意更换而增加其义务负担,因租赁物
                                  7
重要零部件更换而产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以甲方曾同意其对租赁物重
要零部件进行更换为由延迟或拒绝支付应付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
    8.5 乙方应自行承担使用、维修保养或改动租赁物而产生的全部费用,且乙
方前述行为并不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租赁物维修、维护、保养、检
查及检验的时间应计入租赁期限。
   9、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
    9.1 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承担租赁物毁损或灭失的风险,风险包括但不限
于租赁物在使用、运营、移动、存放过程中由于火灾、洪水、暴风、地震、盗抢、
事故等发生的损坏、灭失、失去控制等,以及发生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
因所导致的租赁物的风险和损失。如发生该等毁损、灭失情形,乙方在本合同项
下的租赁租金支付及其他义务不受任何影响。
    9.2 若租赁物发生毁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所有费用:
   (1)将租赁物复原或修理至可完全正常使用状态;
   (2)更换经甲方认可的与租赁物同等状态、性能和价值的物件。
    更换后的物件自动免费成为甲方财产,乙方对甲方的所有权不持任何异议。
在该等处理期间,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支付等义务)
不受任何影响。
    如甲方依据合理判断认为租赁物已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导致不能
正常使用时,甲方可选择提前终止本合同或者选择由乙方自费替换与原来租赁物
在性能和价值上至少相同的设备/资产。若甲方选择乙方自费替换甲方认可的与
原有租赁物在性能、价格上至少相同的设备/资产,则该等替换设备自动成为甲
方所有的财产,本合同项下租赁继续进行且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义务不受影响。若
甲方选择提前终止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已经到期但尚未支付的租金、
罚息(如有)、未到期本金、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未付款项后,或要求乙方支付全
部尚未支付租金(含未到期租金)、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赔偿甲方损失。
    租赁物全损或推定全损而未灭失的且在乙方向支付甲方全部应付款项后,其
所有权按“届时现状”自动转归乙方所有,处理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
任何责任和义务。
    10、租赁物瑕疵与索赔:
    10.1 因乙方对租赁物和出卖人享有自主选择和自主决定的权利,为此,乙
                                   8
方应保证租赁物在起租之日起处于完整、良好的状态,不存在任何瑕疵。
    10.2 因租赁物所附知识产权的使用、租赁物安装与调试、租赁物维修与保
养等发生争议的,乙方应自行向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或服务提供方协商解决或提
出索赔。乙方行使索赔权利的,甲方可以给予协助。
    10.3 乙方行使上述索赔的,索赔费用由乙方负责,索赔所得归其所有,索
赔后果亦由其承担。
    10.4 无论乙方是否能够通过上述索赔得到补偿或补偿是否充分,无论乙方
是否因上述原因被第三人提起索赔,也无论上述索赔是否正在进行,本合同的效
力均不受影响,乙方仍应严格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10.5 如果甲方因上述索赔而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同时,甲方因
上述协助行为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10.6 租赁物在乙方占有期间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缺陷、使用不
当等)造成乙方或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若甲
方因此遭受任何损失的,乙方亦应予以全部赔偿。
    10.7 如损害系由第三方造成,乙方应自行与第三方协商解决。无论乙方是
否能够通过第三方获得充分赔偿,均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若
甲方因此遭受到任何索赔、诉讼或垫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和律
师费等)的,乙方应无条件给予赔偿。
    10.8 乙方的上述赔偿义务在本合同被撤销、解除、终止或届满后继续有效。
    10.9 无论租赁物有何问题,给乙方造成任何损失,乙方对租赁物生产商或
销售商或出卖人行使任何权利均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乙方仍应向甲
方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10.10 乙方因租赁物的质量、数量、保修、售后服务等问题向出卖人索赔,
不影响甲方向乙方行使收取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权利,乙方不得以上述问题为
由不支付或延迟支付甲方的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
    11、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处理:
    11.1 租赁期限届满,乙方已付清全部租赁租金及本合同项下所有其他应付
款项后,租赁物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但乙方有权以留购价款购买租赁物残值。乙
方选择留购的,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二记载的租金支付表约定的留购价款于最后
一次支付租金时一并支付留购价款。
    11.2 乙方全额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租赁租金,及本合同项下所有其他应付
                                     9
款项及留购价款后,即视为乙方已取得了租赁物的所有权,且租赁物已交付并验
收合格。甲方不对租赁物交付(指乙方回购租赁物的交付行为)时的状态承担任
何责任;如租赁物已被甲方设立抵押的,甲方应办理抵押解除手续。
    11.3 租赁物留购时的所有权变更手续由乙方办理并承担费用,甲方应提供必
要的配合。乙方承担所有权变更所需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法律规定需
由乙方承担的税费及法律规定需由甲方承担的税费。
   12、乙方(内蒙安鼎)的违约责任:
    12.1 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保证金、手续费等相关款项,或者未按照本
合同约定提供合适的担保的,甲方有权暂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暂不履行租赁物买卖合同的付款义务等;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乙方在规定
的期限内仍未足额支付上述款项或未提供合适担保的,甲方有权不履行本合同项
下的相关义务,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
    12.2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的,自逾期之日起,甲方按实际逾
期支付天数×逾期支付金额×万分之八收取罚息,直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12.3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
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视为乙方违约。
    12.4 乙方发生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或可能导致乙方经营能力、偿债能力或
履行本合同能力受到影响的其他情形的,视为乙方违约。
    12.5 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视为乙方违约:
    (1)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适当担保或违反本合同 18.4 的约定,经
甲方书面通知后十个自然日内仍未提供的;
    (2)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存在有损于甲方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或有损于租
赁物的行为,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五个自然日内拒绝改正或无法补救的;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通知、协助义务,可能危及甲方在本合同项下
债权安全的;
    (4)乙方与租赁物供应商恶意串通,损害或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
    (5)在本合同存续期间,乙方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①丧失商业信誉,如拖欠员工工资、房租、物业费、水电费、空调使用费,
未按期支付货款,拖欠税费、应付到期票据无法兑现等;
    ②任何其他到期债务未能偿还;
    ③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任何到期债务未能偿还;
                                   10
    ④本合同项下的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发生逾期或乙方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
融资资金;
    ⑤乙方作出的与本合同、本合同的关联合同及其附件相关的任何陈述、保证
或其他声明,存在虚假,或违反该等陈述、保证或其他声明;
    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⑦乙方隐瞒真实的重要情况;
    ⑧乙方或担保人通过关联交易或其他方式损害甲方债权;
    ⑨乙方或担保人存在怠于管理和追索到期债权,或以无偿、不合理的低价及
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其主要财产等转移财产或其他逃避债务的行为;
    ⑩乙方利用与任何第三人之间的虚假合同和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以无真实贸
易背景的应收票据等债权贴现或质押,套取资金或授信;
    乙方或担保人违反与甲方或其他公司签订的其他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授
信合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或其发行的任何债务性质证券;
    乙方的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
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担保合同项下的违约事项,或者担保合同未生效、无效或
被撤销;担保物价值明显减少、灭失、权属发生争议,或被查封、扣押、冻结、
扣划、留置、拍卖等;
    乙方或担保人经营、财务状况恶化,发生重大财务亏损、资产损失(包
括但不限于因其对外担保而发生资产损失)或其他财务危机;
    乙方发生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或涉及重大法律
纠纷;
    乙方、乙方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员
涉及重大案件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或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
裁,或出现其他导致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事件;
    乙方或担保人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乙方或担保人出现分立、合并、重大兼并、收购重组、重大资产处置、
增减资、实际控制人变更、歇业、停业整顿、清算、改组、被撤销、被解散、破
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其他足以影响乙方、担保人经营活动和甲方资产安全的重大事件或违约
事件;
                                  11
    乙方有损害甲方对租赁物所有权和损害租赁物安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租赁物被留置、质押、抵押、转让、转租、被国家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被
盗抢、损毁(包括但不限于拆卸、改装、拆除、自然、运离“租赁物放置地址”
等情况);
     乙方不办理租赁物上牌、登记、抵押、保险、续保等手续,不能或者拒
绝将发票、登记证书、保险单和其他重要文件交付给甲方的。
    (7)乙方未履行本合同、本合同的关联合同及其附件中已承诺的其他任何
义务的,未按甲方要求采取措施纠正或采取的纠正措施不符合甲方要求的;
    (8)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被扣除,乙方未能按期足额补足的。
    12.6 本合同存续期间,乙方明确地向甲方表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
本合同,或者甲方有证据足以证明乙方在本合同任一期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
或不能完全履行,视为乙方预期违约。甲方可以在当期履行期间届满之前要求乙
方承担违约责任。
    12.7 本合同所指应赔偿的“损失”、“直接经济损失”、“一切损失”或“全部损
失”,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罚息、违约金、留购价款、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公证
费、律师费、鉴定费、查档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担保费、交通费、通讯费
等法律、法规所认可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等。
    13、甲方的违约责任
   11.3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乙方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的,构成违约,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停止妨碍行为,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相应损失:
    (1)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2)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乙方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3)因甲方的原因导致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且对乙方占有使用租赁物
产生干扰的。
    11.3 如甲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作的声明和保证不真实或不准确,或甲
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附随义务(如通知、保密、协助等)的,则乙方有权要求
甲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并可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14、违约救济:
    14.1 若乙方存在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第 12.1 至 12.7 列明
的违约情形),甲方除有权根据对应的条款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之外,还有权
同时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的救济方式,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宣布本合同提前加速到期,提前收回全部租金,乙方立即支付本合同
                                     12
项下所有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包含但不限于到期未付租金、未到期应付租金、
罚息、违约金、其他应付款项等)
    (2)立即解除本合同,无须经司法程序即取回或禁止乙方继续使用租赁物,
并要求乙方支付占有期间的使用费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乙方限期改正和/或采取相关补救措施,并要
求乙方赔偿损失;
    (4)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总额的百分之八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甲方已经收取的保证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予退还;
    (6)法律、法规规定的甲方有权采取的其他救济方式。
    14.2 乙方违约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违约救济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担保费、律师费、公告费、评估费、
鉴定费、查档费及差旅费等)。
    14.3 甲方采取上述任何一种或多种救济方式并不影响甲方保留其他通过法
律途径采取的救济权利,亦不影响乙方依法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14.4 甲方依据上述规定取回租赁物,可采取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采取措施使租赁物不能正常运行;
    (2)要求乙方将完整、良好的租赁物送交甲方指定地点,由此产生的费用
由乙方承担;
    (3)甲方或其代理人直接进入租赁物放置地址占有并转移租赁物,由此产
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取回租赁物后,甲方有权以任何方式处置租赁物,处置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甲方无须翻新、修理即可自行估价或委托评估机构估价,以该评估价格直
接处分租赁物,或者按照租赁物收回时的状态直接向他人进行销售,或者评估后
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租赁物,以最终拍卖价格确定租赁物的价值。甲
方处置租赁物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4.5 对于租赁物处理所得价款,甲方有权按如下顺序支付:
    (1)甲方因取回、转移、保管、修理、处理租赁物或执行本合同所产生的
全部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税费等);
    (2)乙方应付的违约金、罚息、到期未付租金、未到期应付租金、其他应
付未付款项;
    (3)租赁物留购价款;
                                   13
    (4)其他任何乙方应付未付款项;
    (5)甲方任何其他损失。
    若处理租赁物所得价款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仍有权继续向乙方追索;
若有剩余的,甲方应返还给乙方。
    五、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山高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乙方: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为确保甲方与 内蒙古安鼎新能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债务人”或“承租人”)
于 2020 年   2 月 6 日签署的编号为 CSFG2020-ZL-SZ-011501 的《融资租赁
合同( 直接租赁 )》(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或“主合同”)得到切实履行,保障甲
方债权的实现,乙方同意为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对甲方所负的全部债务向甲方提
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以下简称“本保证”)。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平等协商,甲方和乙方特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   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甲方对承租人享有的全部债权。
本合同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保证方式
    2.1 乙方确认,本保证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乙方对主合同项下承租
人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主合同提前到期、解除,或承租人破产、被吊销
或撤销营业执照或承租人发生影响甲方债权的其他经营事项,该保证合同继续有
效。
    2.2 乙方承诺:如主合同中的承租人未全部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其债务,甲
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乙方将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履行完毕清偿义务,不以任何理由拒付,并放弃依据《担保法》及《物权法》相
关规定进行抗辩的权利。
    第三条   履行债务的期限
    承租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
之日止。若依主合同约定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其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
届满之日。
                                     14
    第四条 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租金、
手续费、罚息、违约金、留购价款、其他应付款项及经济损失赔偿金以及甲方为
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公证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
过户费、登记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担保费、公告费、交通费、通讯费、差
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等。
    第五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
年止。主合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主合同最终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能够反映其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及其他资料。
    6.2 对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甲方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主合同的,而其主合同项下的债
权未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的;
    (2)承租人依据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提前履行债务的,而甲方主合
同项下的债权未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的。
    6.3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无须先行向承租人追偿,即有权直接要求乙方
向甲方支付承租人应付甲方的全部款项:
    (1)承租人未按照主合同规定的期限、金额和币种向甲方支付应退或应返
还租金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2)主合同履行期间,承租人破产、关闭、停产、合并、转产、重整等情
况影响承租人按主合同约定支付应付租金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3)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甲方债权全部或部分未受清偿的。
    6.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依法将主合同项下相关权益转让给第三者的,
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6.5 可以随时通过银行征信系统查询乙方的信用信息。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甲方
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均是真实、
有效、完整、合法而无任何隐瞒的。
    7.2 对于承租人实施承包、租赁经营、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合资(合
                                   15
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及其他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行为,以及发生
工商登记变更、涉诉、破产、歇业、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兼并等情况时,
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7.3 乙方若发生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营业范围、法人代表等事
项,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三个然日内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不履行上述通知义务,
甲方或有关诉论仲机构按照乙方在本合同首部记载的住所和/或通讯地址通过邮
寄、快递等寄送有关通知、文件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通
知、文件,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的仲裁、诉讼相关材料和文书,案件执行过程中相
关材料和文书等),视为已送达乙方。
    第八条 乙方陈述与保证
    8.1 乙方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提供本保证的
资格和能力,可以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已收到并阅知所担保的主合
同。
    8.2 乙方提供本保证符合乙方章程规定的程序,乙方签订本合同已取得了相
应的内部授权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且已依法办妥一切必要手续。如因乙方资
格及保证批准程序方面的缺陷而使甲方遭受任何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8.3 本保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之规定。
    8.4 乙方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
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等情形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8.4 乙方保证不论是否有担保人(包括主合同承租人)提供物的担保或保证,
甲方有权优先要求乙方承担担保责任。如甲方放弃行使对担保物(包括承租人提
供的担保物)或其他保证人的担保权,乙方仍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8.5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资料或信息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
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第九条 主合同的变更及债权转让
    9.1 保证期间,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如果增加了乙方的
保证责任的,应当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否则乙方对增加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9.2 若主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延长主合同履行期限, 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
间自动延长至变更后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在此期间乙方仍应承担
保证责任。
    9.3 因利率调整而依据主合同约定对应付利息或其他应付款项进行调整的,
                                     16
乙方在此确认仍对调整后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无须其另行出具书面同意。
    9.4 保证期间,若甲方将主合同项下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乙方仍
有义务根据本合同约定对甲方的受让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 保证的效力
    10.1 本保证是以甲方及甲方继承人、受让人或其他权利义务继受人为被保证
人的不可撤销的保证。
    10.2 本保证是无条件之保证,其效力不受下述事件或其他不应归责于甲方的
任何事件之影响:
    (1)本保证所涉当事人各自名称、住所、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
企业性质的变更;
    (2)承租人及乙方所涉合并、分立、停业、撤销、解散、破产等;
    (3)承租人或乙方执行其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何指令和规定,承租人或
乙方与任何其他单位签署任何合同、协议和其他文件。
    10.3 乙方的继承人、接管人、受让人或其他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均受本合同约
束,承担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及上级单位
任何指令和其与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签订的任何合同、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其破产、
无力偿还本金及利息、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
而有任何改变。
    除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本合同项下任何义务的行为均无效。
    10.4 主合同的任何变更、无效或解除,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效力,乙方
仍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承担保证范围内的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   对乙方财务监督
    11.1 保证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乙方
提供其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或其他文件资料,乙方
应及时提供。
    11.2 保证期间,乙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向甲方提供年度财务
报告。
    11.3 保证期间,乙方允许甲方随时到其公司和所属机构或住所地检查财务账
册及财务状况,并提供必要的检查条件。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乙方在本合同第八条中作虚假陈述与保证,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17
赔偿责任。
    12.2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
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
损失。
    12.3 因乙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乙方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甲方的全部
损失。
    12.4 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约定,或未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应向甲方按到
期未清偿债务总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12.5、因本保证合同的履行、争议解决所产生的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其他
应付款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仲裁费、差旅
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诉讼保全投保费和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
担。
    六、本次融资租赁事项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投资的目的
    公司重整计划已获得西安中院批准,公司将以重整为契机,借助重整投资人
的优势,化解公司危机、彻底消除公司债务负担及解除公司相关限制措施,在产
业政策的加持、市场前景广阔的预期下,最终实现公司动力电池业务的转型、优
化与升级。
    2、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子公司内蒙安鼎与山高租赁签署《融资租赁合同》(新)并开展融
资租赁交易,有助于缓解公司目前面临的资金压力,满足公司恢复生产的资金和
设备需求,符合公司重整后的经营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田进、金宝长一致认为:公司子公司内蒙安鼎与山高租赁签署
《融资租赁合同》及《保证合同》,开展融资租赁交易,融资租赁的方式为新购
设备直接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合同本金金额为人民币 12,883.08 万元,融资租赁
期限为 35 个月,年利率为 8%(租赁利率会随着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三年期人民
币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而调整,调整的时间及幅度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调整时
                                  18
间及幅度一致),总租金为人民币 14,823.20 万元,支付方式为不等额季付,由公
司为内蒙安鼎在上述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向山高租赁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
任保证。上述交易有助于缓解公司目前面临的资金压力,满足公司恢复生产的资
金和设备需求,符合公司重整后的经营规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同
意公司子公司内蒙安鼎开展上述融资租赁交易及公司为子公司内蒙安鼎提供担
保事项。
    八、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目前正处于重整执行期间,本次发生的担保的金额为 1.48 亿元,为公
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新增担保事项。另外,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西安市中级人
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公司累计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为 222.75 亿元,
实际发生 担保总额 为 68.12 亿 元,占 公司最 近一期 经审计净 资产的 比例为
2708.80%;该等对外担保将根据重整计划进行清偿,已向管理人申报的担保债权
在根据重整计划受偿后,公司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未向管理人申报的担保债权,
将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依据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从预留的偿
债资金及债权资产中受偿。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均未发生其他对外担保事项,无逾期对外担保、不涉及
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九、风险提示
    在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确定了常德中兴为坚瑞沃能本次重整的重整投资人。
同时,根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
划》及公司与常德中兴签订的《重整投资协议》,公司拟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常德中兴有条件受让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形成的股份。目前,重整投
资人常德中兴及其指定的财务投资人已按照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将 3.55 亿元
投资款汇入管理人资金账户,管理人也正在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股票转增
登记手续。因股票转增登记手续尚未完成,公司能否按时完成《重整计划》的执
行并根据《重整投资协议》在租金支付日前取得相应股票转让价款尚存在不确定
性。因此,公司能否按照《融资租赁合同》(新)的约定正常履行相应的租金偿
                                   19
还义务尚存在不确定性。若公司未正常履约(发生违约情形),山高国际融资租
赁(深圳)有限公司有权解除上述《融资租赁合同》(新)并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
司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十、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
   2、《融资租赁合同》
    3、《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
                                   20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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