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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瑞沃能: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关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1-10

证券代码:300116 股票简称:坚瑞沃能 公告编号:2020-007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关诉讼事项的

进展公告

一、原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之前获悉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鑫证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鸿宝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坚瑞新能源”)之间因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华鑫证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坚瑞新能源向原告支付回购本金人民币700,000,000元;判令坚瑞新能源向原告支付回购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18年8月1日,计人民币17,196,666.65元);判令坚瑞新能源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0.05%/日标准计算(暂计至2018年8月1日,计人民币39,550,000元);判令坚瑞新能源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人民币350,000元、保全担保费损失人民币700,000元;以上4项诉请(暂计至2018年8月1日)共计人民币757,796,666.65元。请求判决原告对坚瑞新能源质押给原告的205,720,508股“坚瑞沃能”股票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就前4项诉请金额优先受偿;判令被告二郭鸿宝对坚瑞新能源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本案诉讼费、诉前保全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后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郭鸿宝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及2019年4月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陕西坚

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8)、《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关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48)。2019年9月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暨部分股权可能被司法拍卖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9-154)。公司获悉郭鸿宝先生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民初70号,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回购交易金额人民币700,000,000元;

(2)被告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其中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的利息,以初始交易金额人民币7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标准以计算;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以初始交易金额人民币7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3)被告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50,000元及保险费人民币700,000元;

(4)若被告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上述付款义务的范围内,与被告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协商,以被告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质押的“坚瑞沃能”(证券代码为300116)205,720,508股股票及相应孳息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继续清偿;

(5)被告郭鸿宝对被告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第一、

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郭鸿宝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追偿;

(6)驳回原告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30,783.33元(已预缴人民币3,830,783.3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3,835,783.33元,由原告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人民币35,783.33元,由被告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郭鸿宝共同承担人民币3,800,000元。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获悉郭鸿宝先生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执行人郭鸿宝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谈话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执行人郭鸿宝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的抗行程序可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三、其他注意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郭鸿宝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275,201,91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1.31%,其控制下的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本公司股份303,030,3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46%,郭鸿宝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坚瑞新能源合计持有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本的

23.77%。目前,郭鸿宝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均已被司法冻结,其控制下的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本公司302,990,508股股份被司法冻结。郭鸿宝先生目前直接持有公司股票中流通股数量为671,77,842股,如果实施冻结的申请执行人与相关质权人达成一致,并且向相关法院申请解除冻结,将可能导致流通股部分被强制执行,但是短期内公司控制权不存在发生变化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特此公告。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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