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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瑞沃能: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05

证券代码:300116股票简称:坚瑞沃能公告编号:2019-114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

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

1、公司目前面临较多的诉讼事项,为了便于投资者更清晰的了解公司的涉诉事项,公司在每个月初的前五个交易日进行集中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上个月新增的诉讼事项及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事项截至本公告日的进展情况。

2、截至目前,公司、子公司沃特玛及其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案件累计787件(不含撤诉案件),涉诉金额共计约91.86亿元,其中已判决金额约44.63亿元。已进入执行阶段的诉讼案件涉及的本金约13.71亿元,逾期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约1.02亿元,预计将会使公司当期利润减少约1.02亿元。涉诉事由主要为: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

一、新增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坚瑞沃能”)分别于2018年6月1日、2018年7月6日、2018年8月6日、2018年8月23日、2018年9月3日、2018年10月10日、2018年11月6日、2018年12月6日、2019年1月7日、2019年2月14日、2019年3月6日、2019年4月3日、2019年5月10日、2019年6月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仲裁案件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仲裁案件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的进展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截至目前,经统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玛”)作为被告涉及新增的诉讼案件如下:

(一)近日,沃特玛收到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孚诺林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金额人民币38,500.5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38,500.5元为基数,按照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2018年

日起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

)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相关因本案而产生的维权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判决情况尚未判决。

(二)近日,沃特玛收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厦门宏发电声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6,128,143.81元以及途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分六笔计算。第一比以32,785.38元为基数,自2017年

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第二笔以2,496,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第三笔以1,381,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

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第四笔以110,534.43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5目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第五笔以1,579,200元为基数,自2017年

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第六笔以527,024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前述违约金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暂计至2019年5月1日为679,217.17元,详见清单)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注:以上金额暂合计为6,807,360.98元)

、判决情况尚未判决。

(三)近日,沃特玛收到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各方当事人:

原告:陕西汉德车桥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被告一:合肥市中沃绿源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三:安微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2,8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71,052.78元(以货款本金2,800,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銀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准,暂从2017年

日计算至2019年

日,但要求支付至实还清日),以上共计2,971,052.78元。(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

、判决情况尚未判决。

(四)近日,沃特玛收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沸莱德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无锡恒创电源配件有限公司

被告二:安微辉益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三:东莞市沃泰通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案由: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3、诉讼请求:

)被告支付原告票据款

万元及利息(以

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

月26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案件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五)近日,沃特玛收到舒城县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塞伏尔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二:铜陵市中沃绿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票据纠纷

3、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对票号为:210536700018320171016118087659、面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履行付款义务。(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一次性支付原告人民币

4.2

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7月15日【货物验收完成后120个自然日届满之日】计算至被告一实际付清逾期货款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

日为【(54.2-50)×

×

0.5

%=5.754万元),并对被告二的上述票据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策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强制执行费等。

、判决情况尚未判决。

(六)近日,沃特玛收到宁乡市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湖南中金岭南康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湖南雅城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二:天津斯特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湖南沃特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5,135元(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

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

口,后续利息按上述方式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承担本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情况尚未判决。

(七)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凯普松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由三被告支付原告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人民币500,000及迟延支付期间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8年

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人民币5,000元);

)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对支付原告上述票据金额、利息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情况尚未判决。

(八)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凯普松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由三被告支付原告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人民币500,000元及迟延支付期间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8年

日起计至清偿

之日止,暂计人民币5,000元);

(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对支付原告上述票据金额、利息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4、判决情况尚未判决。

(九)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夏龙强、董爱香

被告一:深圳市马诺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鹏犀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3、诉讼请求:

)请求三被告向原告賠偿损失1,314,295.79元人民币;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梅州市恒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前海广合科技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二:郴州广合科技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加工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1,923,167.49元(包括利息损失等);

)判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6%的标准计算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息随本清,直至货款支付清止。

、判决情况尚未判决。

(十一)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深善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10,579.60元;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二)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宁波市鄞州求实仪器设备厂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票据款912,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赔偿原告自票据到期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损失;

)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三)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宁波市鄞州求实仪器设备厂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票据款912,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赔偿原告自票据到期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损失;

(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四)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宁波市鄞州求实仪器设备厂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票据款520,241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赔偿原告自票据到期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损失;

(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五)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宁波市鄞州求实仪器设备厂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被告二: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被告三: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四: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票据款1,0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赔偿原告自票据到期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损失;

(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六)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各方当事人:

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富源机电设备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祈虹昌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上述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人民币53,726元及利息(利息以53,72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

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七)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鹭科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李瑶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判令三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到期被拒绝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140万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以汇票金额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汇票到期日次日即2018年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19年1月24日的利息为人民币21,315元)、电子证据固化费用人民币

336.67元及通知费用人民币

元。

(2)判令三被告给付原告汇票金额自汇票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

19.65%计算的逾期罚息(暂计至2019年

日的逾期罚息为人民币96,285元)。

)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以上第一、二项金额合计人民币1,517,952.67元。

4、判决情况尚未判决。

(十八)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共

个案号,合并进行统计)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三: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四:江苏罗斯韦尔电气有限公司被告五: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五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210437650001220180130155840268、210437650001220180130155840276、210437650001220180130155840039、210437650001220180130155840006、210437650001220180130155840014、210437650001220180130155840022、210437650001220180130155840047、210437650001220180130155840063、210437650001220180130155840098、210437650001220180130155840102及210437650001220180130155840178)票据款人民币共计47,974,800元及利息共计243,472.11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

日起计算,暂计至2019年1月16日,计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权利所花费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评估费等)。以上诉讼请求合计为人民币48,218,272.11元。

4、判决情况尚未判决。

(十九)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共

个案号,合并进行统计)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湖南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共

张)票据款人民

币共计210,614,668元及利息共计305,391.27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30日起计算,暂计至2018年12月11日,计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权利所花费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评估费等)。

以上诉讼请求合计为人民币210,920,059.27元。

、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湖南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210437650001220180205159134685)票据款人民币

万元及利息5,558.33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2月6日起计算,暂计至2019年2月

日,计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权利所花费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评估费等)。

以上诉讼请求合计为人民币2,005,558.33元。

、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一)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各方当事人:

原告:珠海市赛维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二: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三: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四: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及被告四(以下合称“四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涉案汇票的汇金额人民币5,000,000元及自到期日2018年

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19年

日利息为人民币125,062.5元)。

(2)判令四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暂计至2019年

日,律师费为人民币6,000元;公证费为人民币800元)。

)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二)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珠海市赛维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五: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及被告五(以下合称“五被告”)

向原告支付涉案汇票的汇票金额人民币10,000,000元及自到期日2018年

月23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19年

日利息为人民币193,333.33元)。

(2)判令五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暂计至2019年

日,律师费为人民币6,000元;公证费为人民币800元)。

)判令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三)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珠海市赛维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及被告四(以下合称“四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涉案汇票的汇票金额人民币2,000,000元及自到期日2018年

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19年

日利息为人民币61,625)。

(2)判令四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暂计至2019年

日,律师费为人民币6,000元;公证费为人民币800元)。

)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四)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各方当事人:

原告:珠海市赛维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二: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三: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江苏罗思韦尔有限公司

被告五: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及被告五(以下合称“五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涉案汇票的汇票金额人民币13,833,000元及自到期日2018年

月20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19年

日利息为人民币374,413.2元)。

(2)判令五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暂计至2019年

日,律师费为人民币6,000元;公证费为人民币800元)。

)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五)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志永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科友电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至日开始计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二所欠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六)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宝宫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8年1-3月份货款人民币311,754.8元及利息(暂从2018年

日,计算至2019年

日之日止,计为9,331.3元;3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日至)。(合计为:

321,086.1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七)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宝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6年

月-2017年

月货款人民币3,680,163.8元及利息(暂从2018年4月1日,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之日止,计为167,623.9元;

日以后的利息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日至)。(合计为:3,847,787.7元)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4、判决情况尚未判决。

(二十八)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硕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判定被告给付原告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3,616,346.00元。

(2)判定被告给付原告汇票到期日至2019年4月15日期间商业承兑汇票逾期利息人民币共计91,120.59元以及直到被告付清欠款为止期间的逾期利息。

(3)判定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九)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二:湖南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四: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2,024.88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2,024.88万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

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2月23日止为243,734.53元)。

)本案诉讼费等由四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尚未判决。

(三十)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

万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6月23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

日止为58,397.26元)。

(2)本案诉讼费等由四被告承担。

、判决情况尚未判决。

(三十一)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351.2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351.2万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

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至

2019年

日止为115,102.19元)。

(2)本案诉讼费等由四被告承担。

、判决情况尚未判决。

(三十二)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二:湖南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四: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1,252.982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1,252.982万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

日止为101,543.03元)。

(2)本案诉讼费等由四被告承担。

、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三十三)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30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

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至2019

日止为87,595.89元)。

(2)本案诉讼费等由四被告承担。

、判决情况尚未判决。

(三十四)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

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

万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9月13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

日止为19,426.03元)。

(2)本案诉讼费等由四被告承担。

、判决情况尚未判决。

(三十五)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

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

万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9月13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

日止为19,426.03元)。

)本案诉讼费等由四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尚未判决。

(三十六)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143.2665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

143.2665万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6月23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

日止为41,831.86元)。

(2)本案诉讼费等由四被告承担。

、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三十七)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200万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

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2月23日止为58,397.26元)。

)本案诉讼费等由四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三十八)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

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

万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9月13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

日止为19,426.03元)。

(2)本案诉讼费等由四被告承担。

、判决情况尚未判决。

(三十九)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30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

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2月23日止为87,595.89元)。

)本案诉讼费等由四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四十)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湖北省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二:十堰茂竹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被告四: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

781.6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

781.6万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

日止为60,547.23元)。

(2)本案诉讼费等由四被告承担。

、判决情况尚未判决。

(四十一)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632.6645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632.6645万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

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2月23日止为171,157.41元)。

)本案诉讼费等由四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尚未判决。

(四十二)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二:湖南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被告四: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1,577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1,577万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

日止为165,390.58元)。

(2)本案诉讼费等由四被告承担。

、判决情况尚未判决。

(四十三)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二: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四: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

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

万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9月25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

日止为89,979.45元)。

(2)本案诉讼费等由四被告承担。

、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四十四)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惠州佳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人民币

万元及利息(其中人民币

万元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清偿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暂计至2019年

止利息为16,922元,其中人民币

万元自2018年

月6日起至清偿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暂计至2019年3月

止利息为15,373元),以上暂共计入人民币2,032,295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四十五)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三明合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人民币1,826,929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1,826,929元为基数,按照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2018年

日起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人民币

万元。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

万元为基数,按照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货款利率从起2018年10月23日起计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本金共计:1,826,929.00元+1,000,000元=2,826,929.00元)(

)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相关因本案而产生的维权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尚未判决。

(四十六)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州粤研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广东上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四: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五: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

立即向原告立付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

万元资金占用利息7,612.50元(资金占用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9起按银行同期货款利率计算,暂计算至

日:总利息应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2)判令被告2、被告3、被告4、被告5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判决情况尚未判决。

(四十七)近日,沃特玛收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被告一:尹老孝被告二:深圳市民富沃能新源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3、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已支付的保险赔偿款218,230.10元及利息(利息按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9月22日起算,算至全部赔偿款清偿之日)。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判决情况尚未判决。

(四十八)近日,沃特玛收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各方当事人:

原告:惠州市昊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东莞市沃泰通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四:常州市环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3、诉讼请求:

)依法判被告一、被告三、被告四共同履行票据支付义务,即向原告支付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200,000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5,872.50元(利息从2018.7.18起暂计至2019.3.21,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3.22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另行计付)。

(2)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上述第(

)项暂计:人民币205,872.50元。

4、判决情况尚未判决。

(四十九)近日,沃特玛收到沙市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唐敦炳

被告: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合同经济纠纷

3、诉讼请求:

)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

(2)裁决由被告支付医疗费:707.50元,住院伙食补助100元×30天=3,000元,工资待遇:

3,983.2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

3,983.27元×

月=27,882.8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869.17×6月=23,215.02元,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金:

3,869.17×

月=30,953.36元,护理费

96.48×

天=2,894.40元,共计:

92,636.44元。

2018年

月份上班

天没发工资,恢复期应发主常工资3,992元实发了1,225元,要求补发2,767元,失业保险金交通费加生活费加资料费合计1,500元。(

)裁决由被告支付违法履行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83.27元。

4、判决情况尚未判决。

(五十)近日,沃特玛收到舒城县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合肥华仁净化彩板有限公司

被告一:安徽吉美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二:安徽环鑫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案由:票据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电子商业汇票本金20万元;(

)以

万本金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款清息止之日;

)被告承担与本案有关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

4、判决情况尚未判决。

(五十一)近日,沃特玛收到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宋际康

被告: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3、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573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五十二)近日,沃特玛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昆山国力源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沃特玛公司向国力公司赔偿损失95,071,500元,并以95,071,500元为基数,从2018年

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国力公司赔偿损失;;

(2)本案诉讼保全保险费190,143元由沃特玛公司承担;

)本案受理费由沃特玛公司承担。

、判决情况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昆山国力源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违约损失90,317,925元;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昆山国力源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保费损失180,636元;驳回昆山国力源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8,1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23,108元,由昆山国力源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6,155元,由沃特玛负担496,953元。

(五十三)近日,沃特玛收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观毓苏、观瑜丹、张锦凤、彭森古

被告一:王洪礼

被告二: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五: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六:王学坤

被告七:潘君

被告八:深圳市中徽物流有限公司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合计117,258.94元,明细如下:1、死亡赔偿金973,900元(48,695元/年×

年);

、医疗费129,095.6元(5095.6元+124,000元);

3、护理费42,815.2元(67,104元/年÷12个月÷30天×168天+11,5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21,600元(100元/天×

天);

、营养费13,372元(8,372元+5,000元);6、丧葬费62,463.5元(124927元/年÷12个月×6个月);7、交通费20,000元;

、住宿费60,750元(450元×

天×

人);

、误工费47,451.6元(3,500元/月×3人×15个月+4,403元/月÷30天×216天);10、被扶养人生活费364,806.1元【观瑜丹:36,480.61元/年×

年÷

人+彭森古、张锦凤:36,480.61元/年×(8+12)

年÷

人】;

、精神损害抚慰金

万元,诉讼标的额计算方式(1,890,974.9元-12万元)×60%+11万元=1,172,584.94元;(

)上述赔偿款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

(3)本案诉公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情况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观毓苏、观瑜丹、张锦凤、彭森古支付赔偿款83,279.2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83,279.2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原告观毓苏、观瑜丹、张锦凤、彭森古支付赔偿款25万元;被告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王学坤、潘君、深圳市中徽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原告观毓芬、观瑜丹、张锦凤、彭森古连带支付赔偿款662,800.85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6,720.8元);本案受理费15,353元(四原告已预交),由四被告承担4,507元,被告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王学坤、潘君、深圳市中徽物流有限公司连带承担10,846元。

(五十四)近日,沃特玛收到舒城县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沧州凯德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一:安微吉美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二:安徽环鑫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判决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连带支付票据金额

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2月11日起至全部清偿日止的利息

)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被告安微吉美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安徽环鑫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

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沧州凯德机械有限公司票据款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驳回原告沧州凯德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五十五)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00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以2,000,000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货利率自2018年5月22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

日止为72,500元),本息合计2,072,500元。

(2)本案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情况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2,000,000元;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自2019年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1,6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负担。

(五十六)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两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0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货利率自2018年3月13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

日止为10,875元),本息合计510,875元。

(2)本案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判决情况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500,000元;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自2019年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4,4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负担。

(五十七)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飞扬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纠纷

、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票号为210258400220720180310169528439的票据款项伍拾万(小写500,000)元人民币。

(2)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3月10日至票据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情况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飞扬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500,000元为

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

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4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有限公司承担。

(五十八)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飞扬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案由:票据纠纷

3、诉讼请求:

)被告向原告支付票号为231658400001320171114127554408的票据款项贰拾万(小写200,000)元人民币。

)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

日至票据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飞扬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

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1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有限公司承担。

(五十九)近日,沃特玛收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刘坝根

被告一:彭水根

被告二: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彭水根、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用具费及生活用品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费,共计942,640.72元;

)第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坝根各项损失共计435,315.22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900元,由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承担。

(六十)近日,沃特玛收到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被告一:昆山友斯克模塑有限公司

被告二:杨华

被告三:荆甜甜

被告四: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友斯克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978,259.41元,截止2018年6月13日的利息40,213.07元,此后的各项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

(2)请求判令友斯克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50,277.09元;

(3)请求判令被告杨华、荆甜甜在最高额保证限额内对友斯克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请求判令沃特玛在涉案九份商业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及自票据到期日到清偿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范围内,对友斯克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贷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等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原告就该票据款及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4、判决情况(

)被告昆山友斯克模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贷款本金9,978,259.41元以及截至2018年6月13日的利息40,213.07元(前后两份贷款合同项下贷款结欠情况为:苏银贷字[320583001-2017]第[624045]号《贷款合同》项下结欠贷款本金4,979,165.33元,结欠利息19,373.1元;苏银贷字[320583001-2018]第[624004]号《贷款合同》项下结欠贷款本金4,999,094.08元,结欠利息20,839.97元),此后的罚息、复利按照前述两份贷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2)被告昆山友斯克模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律师费损失150,277.09元;

(3)被告杨华、荆甜甜在1,000万元范围内对昆山友斯克模型有限公司上述第(

)(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昆山友斯克模塑有限公司追偿;

)如昆山友斯克模塑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

)(

)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则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应在本案九份质押商业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及该汇票自到期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范围内对昆山友斯克模塑有限公司上述第(1)(2)项付款义务承担付款责任。九份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及票面金额、到期日为:

210258400220720171225142195690(票面金额106.013万元,到期日为2018年12月

日)21025840020720171226143033026(票面金额790,710元,到期日为2018年12月25日),210258400220720171225142194744(票金额1,230,197元,到期日为2018年

日),21025840022020171226143033510(票面金额2,000,000元,到期日为2018年10月30日),210258400220720171226143033501(票面金额2,000,000元,到期日为2018年

日),

21025840022020171226143033034(票面金额1,000,000元,到期日为2018年

月30日),10258400220720171226143029298(票面金额1,000,000元,到期日为2018年

日),21025840020720171226143029302(票面金额2,000,000元,到期日为2018年10月30日)210258400220720171226143029280(票面金额2,000,000元,到期日为2018年

日)。案件受理费82,812元,财产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共计87,812元,由被告昆山友斯克模塑有限公司、杨华、荆甜甜、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经向本院预交的款项,本院予以退还。

(六十一)近日,沃特玛收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惠州市新正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谭杰锋

被告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五:深圳粤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被告深圳阳光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元;

(2)被告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谭杰锋共同向原告赔偿车辆损失41,122.6元,车辆损失评估费4,300元,以上合计:

47,422.6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判决情况

(1)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2,000元;

)被告深圳粤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

告惠州市新正实业有限公司损失43,272.5元;

(3)驳回原告惠州市新正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

元、诉前保全费

元,合计诉讼费1,487元(原告已预交994元),由被告深圳粤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357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

元,原告惠州市新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元。

(六十二)近日,公司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63,047,533.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999,907.86元,合计64,047,441.46元(计算至2018年11月10日,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到实际付清为止);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用。

、判决情况

(1)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3,047,533.6元;

(2)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63,047,533.6元为基数,自2018年

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案件受理费362,03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截至目前,经统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沃特玛作为被申请人涉及新增的仲裁案件如下:

(一)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材料,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案件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卢剑锋被申请人: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争议

3、申请人仲裁请求: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

日至2018年

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5,800元;(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

日至2018年

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5,333元;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用10,000元。

(1)-(3)合计:21,133元。

、裁决情况:

尚未裁决

(二)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送达的仲裁材料,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案件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深圳市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人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签署的《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78,627,610.51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人民币78,627,610.51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的利率,从2018年

日计算至工程款付清日止),暂计至2019年4月29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29,878,491.99元;

)本案全部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律师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上述请求金额暂共计为人民币108,506,102.5元。

、裁决情况:

尚未裁决

(三)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送达的仲裁材料,仲裁案件的基本

情况如下:

1、案件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申请人仲裁请求:

)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签署的《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57,445,977.81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57,445,977.81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

日计算至工程款付清日止),暂计至2019年

月29日的工程款利息为人民币2,498,899.96元;(

)本案全部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律师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上述请求金额暂共计为人民币59,944,877.77元。

、裁决情况:

尚未裁决

(四)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材料,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案件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刘冠军

被申请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劳动争议

、申请人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8日的工资21,417元(6,227*3+6,447/21.75*7天);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3年8月24日至2019年4月8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17,786元(6,447/21.75*30天年假*2);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8,685元(6,447*6个月=38,685)。

、裁决情况:

尚未裁决

(五)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材料,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案件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李玉龙

被申请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经济补偿等争议

、申请人仲裁请求:

(1)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0日期间的工资20,000元;

)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3,750元;

(3)支付2015年3月14日2019年3月2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0,344元。

4、裁决情况: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

日至2019年

日期间工资19,240元;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3,750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7,586元;

(4)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六)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材料,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案件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李佑华

被申请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经济补偿等争议

、申请人仲裁请求:

(1)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0日期间的工资17,333元;

)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2,250元;

)支付2013年

日2019年

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4,942元。

、裁决情况: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0日期间工资16,621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2,250元;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

日至2019年

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6,575元;

)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七)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材料,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1、案件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周国红

被申请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案由:经济补偿等争议

3、申请人仲裁请求:

)支付2019年

日至2019年

日期间的工资17,333元;

(2)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9,500元;

)支付2016年

日2019年

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5,977元。

4、裁决情况: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

日至2019年

日期间工资16,621元;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9,500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6月3日至2019年3月2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4,782元;

(4)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八)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材料,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案件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梁大星被申请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案由:经济补偿等争议

3、申请人仲裁请求:

)支付2019年

日至2019年

日期间的工资17,333元;

(2)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6,000元;(

)支付2015年

日2019年

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8,965元。

4、裁决情况: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

日至2019年

日期间工资16,346元;(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6,000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6,575元;

(4)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九)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材料,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案件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张艳平

被申请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经济补偿等争议

、申请人仲裁请求:

(1)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0日期间的工资18,666元;

)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8,000元;

(3)支付2015年4月7日2019年3月2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6,436元。

、裁决情况: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0日期间工资17,918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8,000元;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

日至2019年

日期间未休年

休假工资差额6,436元;

(4)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十)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材料,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案件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周辉玉

被申请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经济补偿等争议

、申请人仲裁请求:

(1)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0日期间的工资23,466元;

)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5,200元;

(3)支付2015年4月7日2019年3月2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2,137元。

4、裁决情况: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

日至2019年

日期间工资22,704元;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5,200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8,901元;

(4)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截至目前,经统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玛”)作为原告涉及新增的诉讼案件如下:

(一)近日,沃特玛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曾嘉伟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135,300元;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5,771.9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四倍从2019年

日暂计算至2019年

日,要求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尚未开庭

(二)近日,沃特玛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程爵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28,800元;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488.6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四倍从2018年

日暂计算至2019年

日,要求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尚未开庭

(三)近日,沃特玛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东风特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000,000元;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640,000元(违约金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万分之五/日的标准,从2017年7月30日暂计算至2019年5月24日,要求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情况尚未判决

二、前期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前期诉讼案件进展如下:

案件1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长沙金洲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

日解除租赁合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人民币2,626.12万元(计算至2018年11月12日);判令被告在判决作出之日将房屋交还原告;判令被告按照每月

元/平方米(租赁面积共计132,077.3平方米)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房屋占用费自2018年11月13日计算至判决作出之日);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件1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被告一致确认双方签订的《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投资建设自动化设备生产基地项目租赁合同》于2019年

日解除;

(2)被告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自愿在2019年5月12日前将位于长沙市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水东路

号的电芯厂房(54825㎡)、2#厂房及3#仓库(43135.3㎡)、食堂及公楼(9807㎡)、宿舍楼(24310㎡)予以腾退并交付给原告长沙金洲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3)原、被告双方自愿在本案中就租金支付问题不予处置,双方另行解决;

)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长沙金洲新城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案件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偿还拖欠原告货款2,030.4万元;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766,267.40元(以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4.35%从货款到期日的次日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3月28日利息为766,267.40元,详见利息清单)。2018年

日之后利息要求付至货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李金林对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的货款、违约金、利息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李金林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62,920元(应付货款为基数按万分之五/天从2018年1月3日起计算至货款全部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

日违约金为862,920元)。2018年

日之后违约金要求付至货款全部还清之日止;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及李金林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判令沃特玛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2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30.4万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

日的利息为98,136元,自2017年7月1日起至货款支付完毕止利息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

4.35%计算);

(2)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对第(1)项中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负连带责任;

(3)驳回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1,466元,由被告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3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纠纷,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友辰五金商行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票面额款546,861元,并要求被告自承兑之日起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止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友辰五金商行票款546,861元;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友辰五金商行利息,以546,861元为基数,自2018年

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深圳市磁力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

)(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友辰五金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7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共计12,790元,由原告负担790元,被告深圳市磁力实业有限公司、沃特玛共同负担12,000元。案件4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纠纷,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友辰五金商行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票面额款1,500,000元,并要求被告自承兑之日起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止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友辰五金商行票款1,500,000元;(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友辰五金商行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被告东莞市刘氏电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友辰五金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3,300元,由原告负担1,300元,被告东莞市刘氏电子有限公司、沃特玛共同负担22,000元。

案件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纠纷,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延荣五金商店向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汇票面额款50万元,并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由济南市长清区友辰五金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市长清区延荣五金商店支付汇票金额50万元;

)由济南市长清区友辰五金商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市长清区延荣五金商店支付欠款利息(自2018年5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

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由济南林拓经贸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博冠电控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济南市长清区延荣五金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270元,共计12,070元,由沃特玛、济南市长清区友辰五金商行、深圳市金博冠电控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林拓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6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纠纷,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延荣五金商店向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汇票面额款1,112,918元,并要求被告自承兑之日起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止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由济南市长清区友辰五金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市长清区延荣五金商店支付汇票金额1,112,918元;(

)由济南市长清区友辰五金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市长清区延荣五金商店支付欠款利息(自2018年7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112,91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由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临汾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铜陵永利电子有限公司、济南林拓经贸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济南市长清区延荣五金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81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816元,由沃特玛、济南市长清区友辰五金商行、临汾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铜陵永利电子有限公司、济南林拓经贸有限公司负担。案件7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广东中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承担向原告支付票据号为230358403918820170810101548034的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的付款责任;判令四被告连带承担前项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自到期日2018年

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判由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因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900元,由原告广东中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案件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原告江阴市九天科技有限公司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述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款人民币300万元;判令上述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商票金额自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江阴邦尼玛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无锡市力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恒创电源配件有

限公司、上海沸莱德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日内向江阴市九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3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依法予以退还),由上述九被告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日内缴纳至本院。案件9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合同纠纷,原告重庆凯瑞汽车试验设备开发有限公司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原、被告于2017年

日签订的《试验台合同》于2018年

日解除;判决被告立即赔偿原告损失900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案件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重庆凯瑞汽车试验设备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沃特玛于2017年1月5日签订的《试验台合同》于2018年10月2日解除;(

)驳回原告重庆凯瑞汽车试验设备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400元,由被告沃特玛负担(因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

案件10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追偿权纠纷,原告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沃特玛向原告偿付款项2,279.2458万元及利息(以2,279.2458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支付该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18年6月22日起计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原告对沃特玛所有并抵押给原告的设备(详见附件设备质押明细)享有抵押权,并就处置所得价款予以优先受偿;判令李瑶对沃特玛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措施申请费等全部费用。

后续,原告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如下: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款项4,584.616667万元及利息(利息以

4,584.616667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该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其中2,279.245833万元的利息起算日为2018年6月22日;53.411111万元的利息起算日为2018年

日;2,200万元的利息起算日为2018年

日;

51.959722万元的利息起算日为2018年12月21日,利息计至款项全部支付之日止);

(2)原告对被告一所有并抵押给原告的设备(详见附件设备质押明细)享有抵押权,并就处置所得价款予以优先受偿;

(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措施申请费等全部费用。

案件10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4,584.616666万元及利息(其中2,279.245833万元的利息起算日为2018年6月22日;53.411111万元的利息起算日为2018年9月

日;2,200万元的利息起算日为2018年

日;

51.959722万元的利惠起算日为2018年12月22日,上述款项按照年利率6%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被告李瑶对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不能偿还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所涉款项时,原告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拍卖、变卖已抵押于原告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详见附件《设备质押明细》),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抵押设备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沃特玛所有。

本案受理费271,030.83元,由二被告负担。原告多缴的41,800元,法院予以退还。案件11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连带清偿票面金额2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自2018年

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案件11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优利美科技有限公司、沃特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款

万元;

(2)被告深圳市优利美科技有限公司、沃特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款项的利息(以款项

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5月23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优利美科技有限公司、沃特玛共同负担。案件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连带清偿票面金额

万元人民币及利息(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12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优利美科技有限公司、沃特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款

万元;

(2)被告深圳市优利美科技有限公司、沃特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款项的利息(以款项

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5月23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优利美科技有限公司、沃特玛共同负担。案件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成都傅立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人民币

万元票据款及利息(自2018年7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至实际清偿为止,暂计至2018年

日);以上合计人民币2,004,833元。判

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及被告五承担连带责任;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诉讼保全的担保费用。

案件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成都傅立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

万元;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成都傅立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成都傅立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8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案件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合同纠纷,原告亚洲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应收账款本金人民币305,304.3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305,304.33元为基数,自2018年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二上述付款义务在最高债权本金金额1,6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案件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亚洲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本金人民币305,304.3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305,304.3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景昌隆五金行在被告沃特玛回购款225,690.83元(含融资款本金209,647.02元、融资款利息16,043.81元)、延长期保理融资费

978.3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09,647.02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本项判决按照扣减本判决第一项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已履行金额后的金额执行,如本判决第一项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履行金额不足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景昌隆五金行本项应履行金额的,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景昌隆五金行对不足部分承担给付责任;如本判决第一项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履行金额达到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景昌隆五金行本项应履行金额的,则本项判决不再执行;如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坪山新区景昌隆五金行合计履行金额达到本判决第一项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应履行金额的,则本项判决剩余未履行款项不再执行;

(3)被告叶建海对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景昌隆五金行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叶建海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景昌隆五金行追偿;

)驳回原告亚洲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8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亚洲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负的

元,被告沃特玛负担3,365元,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景昌隆五金行、叶建海负担2,503元。

案件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合同纠纷,原告亚洲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应付应收账款本金人民币1,261,111.4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261,111.42元为基数,自2018年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判令被告二在上述被告一不能清偿的债务范围内支付原告编号为2017S509001《保理业务合同》项下的回购价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保理融资费7,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二上述付款义

务在最高债权本金金额5,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案件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亚洲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本金1,261,111.4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261,111.4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

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被告深圳市腾顺鑫五金有限公司在被告沃特玛回购款990,700.74元(含融资款本金908,066.67元、融资款利息82,634.07元)、延长期保理融资费6,356.4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908,066.67元为基数,自2018年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本项判决按照扣减本判决第一项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已履行金额后的金额执行,如本判决第一项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履行金额不足被告深圳市腾顺鑫五金有限公司本项应履行金额的,被告深圳市腾顺鑫五金有限公司对不足部分承担给付责任;如本判决第一项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履行金额达到被告深圳市腾顺鑫五金有限公司本项应履行金额的,则本项判决不再执行;如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腾顺鑫五金有限公司合计履行金额达到本判决第一项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应履行金额的,则本项判决剩余未履行款项不再执行;

)被告胡威对被告深圳市腾顺鑫五金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胡威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腾顺鑫五金有限公司追偿;

)驳回原告亚洲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6,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负担9,026元,被告深圳市腾顺鑫五金有限公司、胡威负担7,124元。案件16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东莞市杰隆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1月10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

月、

月的租金118,428元、

管理费1,600元、水电费326,141.74元(以上合计金额446,169.74元),并由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为3,867元,其中

月份的租金59,214元自2018年

日开始计算利息、5月份租金59,214元自2018年5月11日开始计算利息、3月份的水电费154,766.26元自2018年

日开始计算利息、

月份的水电费171,375.48元自2018年5月11日开始计算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案件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东莞市杰隆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于2018年10月25日解除;

(2)限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杰隆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

月及同年

月租金118,428元及利息(其中2018年4月租金59,214元从2018年4月11日起算,2018年5月租金59,214元从2018年

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

)限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杰隆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1,600元;(

)限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杰隆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4月及同年5月应交水费及电费326,141.73元及利息(其中2018年

月应交水费及电费154,766.26元从2018年4月11日起算,2018年5月应交水费及电费171,375.47元从2018年5月11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上述水费电费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东莞市杰隆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

(6)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交付给原告东莞市杰隆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保证金180,000元与本判决第(

)(

)(

)判项确定的债务部分抵销,抵销的顺序为先抵销利息再抵销主债务。

本案受理费8,050元、保全费2,77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东莞市杰

隆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5,080元,由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承担5,740元。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承担。

案件17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唐山市伟亨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货款77,168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17年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计算至起诉日暂为8,166.69元)。此项合计为85,334.69元;判令二第三人对被告欠付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

案件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因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市伟亨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34元,减半收取计967元,由原告唐山市伟亨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案件18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深圳市孚诺林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金额人民币98,000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98,000元为基数,按照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2018年4月1日起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日为人民币4,836元);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相关因本案而产生的维权费用等由被告承担。案件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孚诺林新材料有限公司清偿货款98,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从2019年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深圳市孚诺林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357元,减半收取1,178.5元,由被告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案件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浙江绿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支付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

元(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汇票到期日即2019年1月31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

日,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被告无锡市阳光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连带负担。

案件19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因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绿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9元,由浙江绿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20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铜陵市国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向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立即连带支付原告票据款1,402,248元,票据号码为“2-102584002207-20170717-09571826-3”;判令各被告立即连带支付原告前一项诉请的票据款的利息27,110.13元(该利息为自提示付款日2018年

日暂计算至2018年

日的利息,此后仍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票据款1,402,248元为基数计算至清偿日止);判令各被告立即连带支付原告票据款1,378,372元,票据号码为“2-102584002207-20170811-10180481-8”;判令各被告立即连带支付原告第(3)项诉请的票据款的利息23,150.91元(该利息为自提示付款日2018年

日暂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的利息,此后仍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票据款1,378,372元为基数计算至清偿日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标的合计:2,830,881.04元。案件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铜陵永利电子有限公司、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承担连带支付原告铜陵市国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票据款2,780,620元及利息(利息1以1,402,248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4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以1,378,372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4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29,447元,减半收取14,723.5元,由被告铜陵永利电子有限公司、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案件21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铜陵市郊区大通镇博远木材加工厂向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票据款人民币750,5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

案件21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铜陵市郊区大通镇博远木材加工厂票据款750,500元;

(2)被告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铜陵市郊区大通镇博远木材加工厂财产保全费及担保费损失6,200元。

案件受理费11,305元,减半收取5,652.5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案件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四川永贵科技有限公司向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被告立即给付尚欠原告的货款28,015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该笔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案件22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限被告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永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8,015元;

)限被告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永贵科技有限公司从2018年8月20日至2019年5月20日期间的货款利息

元(28,015元×

个月×

4.35%÷

个月),后段利息按年利率

4.3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

500.38元,由被告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负担。案件23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梅州宝得电子有限公司向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沃特玛立即支付原告

万元及利息(利息以

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9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1月30日为9,787.50元);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沃特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梅州宝得电子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深圳前海广合科技电气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沃特玛所欠原告梅州宝得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44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两被告连带负担。案件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东莞市南城三艾司工业设备经营部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1,3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0万元(从2017年12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标准计算,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合计1,370万元;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沃特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南城三艾司工业设

备经营部偿还借款1,300万元;

(2)被告沃特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南城三艾司工业设备经营部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1,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7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东莞市南城三艾司工业设备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承担。

案件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北京飞龙帆顺商贸中心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给付票据金额2,522,570元整;判令被告一给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票面金额为基数,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沃特玛、深圳市福正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北京飞龙帆顺商贸中心支付票据金额2,522,570元;(

)被告沃特玛、深圳市福正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北京飞龙帆顺商贸中心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2,522,57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4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深圳市福正达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案件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思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货款4,0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直至清偿全部货款为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案件26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沃特玛、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向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思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00,000元;

)沃特玛、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向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思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9年

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9,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案件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南京力钢铸造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一兑现给付汇票票面金额

万元,并支付以2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实际兑现日止的利息;被告二、三、四对上述汇票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沃特玛、东莞市若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精桥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沅洞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南京力钢铸造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

万元;

(2)被告沃特玛、东莞市若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精桥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沅洞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南京力钢铸造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南京力扬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一兑现给付汇票票面金额

万元,并支付以3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7月

日起至实际兑现日止的利息;被告二、三、四对上述汇票债务承担连带给

付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案件28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沃特玛、东莞市若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精桥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沅洞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南京力扬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30万元;

)被告沃特玛、东莞市若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精桥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沅洞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南京力扬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

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7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四被告共同承担。案件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宁波市鄞州求实仪器设备厂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票据款470,037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原告自票据到期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案件29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宁波市鄞州求实仪器设备厂支付已清偿的票据金额470,037元;

(2)被告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宁波市鄞州求实仪器设备厂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已清偿的票据金额470,03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原告清偿日即2018年9月29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3)驳回原告宁波市鄞州求实仪器设备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承担。

案件30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深圳众力新能源有限公司

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债务本金2,167,637.2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双倍支付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30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众力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已清偿的票据金额2,167,637.2元;

(2)被告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众力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2,167,637.2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深圳众力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7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承担。

案件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深圳市品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共计人民币409,225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的利息,利息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汇票到期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止,暂算至起诉之日为129.2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鉴定费及评估费)。总金额合计人民币409,354.2元。

案件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品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9,225元;(

)被告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品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其中以35,37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5日开始;以91,013元为基数,自2018年

日开始;以51,381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9日开始;以170,811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8日开始;以22,430元为基数,自2019年

日开始;以13,091元为基数,自2019年

日开始;以14,819元为基数,自2019年

日开始,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7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承担。案件32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深圳众力新能源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已到期汇票金额3,598,605元,并自汇票到期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众力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4,119,605元;(

)被告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众力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其中以2,804,467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8日开始;以251,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

日开始;以2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7日开始;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7日开始;以544,138元为基数,自2018年

日开始;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深圳众力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29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承担。案件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信丰福昌发电子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6,761,248元及利息(利息从每张汇票到期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以每张汇票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付,暂计至2018年12月31日为人民币45,903.32元);被告二对前述第(1)项被告一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上述第(

)项暂合计为人民币6,807,151.32元。案件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沃特玛、深圳前海广合科技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信丰福昌发电子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7,561,248元;

(2)被告沃特玛、深圳前海广合科技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信丰福昌发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其中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4日开始;以2,261,248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9日开始;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

日开始;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0日开始;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7日开始;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

日开始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信丰福昌发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5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深圳前海广合科技电气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案件34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南宁良轩工贸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承兑汇票已被拒付款项人民币453,683元及利息

元,利息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9年1月21日);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承兑汇票已被拒付款项人民币353,736元及利息

元,利息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9年1月21日);以上合计807,968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案件34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云飞龙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南宁市良轩工贸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453,683元;(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云飞龙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南宁市良轩工贸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453,68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云飞龙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南宁市良轩工贸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353,736元;(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云飞龙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南宁市良轩工贸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353,73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940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案件35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南宁良轩工贸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承兑汇票已被拒付款项人民币77,000元及利息

元,利息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9年1月21日),合计77,093元;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案件35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云飞龙特种气体有限公司、江西佳沃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南宁市良轩工贸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77,000元;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云飞龙特种气体有限公司、江西佳沃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南宁市良轩工贸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77,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727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案件36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深圳市云飞龙特种气体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承兑汇票已被拒付款项人民币147,976元及利息3,129.08元,利息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9年

日);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承兑汇票已被拒付款项人民币77,000元及利息9.3元,利息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9年

日);以上暂合计228,114.38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案件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云飞龙特种气体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47,976元;(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云飞龙特种气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票据金额147,97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云飞龙特种气体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77,000元;(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云飞龙特种气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票据金额77,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6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案件37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尹延徕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769,821.36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请求法院一并处理交强险和商业险;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案件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因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延徕撤回对起诉。案件38的基本情况:公司之前收到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郴州分行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立即偿还贷款本金3,000万元;判令被告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承担律师费

万元;判令被告坚瑞沃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

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限被告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贷款本金2,997万元,并支付以2,997万元为基数,日利率为万分之五,从2019年

日起至实际清偿本金之日止的利息;(

)限被告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赔偿律师费36万元;(

)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

)(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93,600元,由被告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负担129,067元,被告坚瑞沃能负担64,533元。案件

的基本情况:公司之前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西安分行欠款本息共计19,688,311.14元(其中本金19,477,834.51元、截止2018年

日利息210,476.63元)及至清偿之日止利息;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支付原告

万元违约金;二被告承担诉前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及本案诉讼费等一切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案件

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坚瑞沃能公司给付兴业银行西安分行借款本金19,477,834.51元及相关利息,其中2018年9月25日前之利息为210,476.63元,2018年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19,477,834.51元为基数,以同约定

的逾期贷款利率计付;

(2)沃特玛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沃特玛公司给付兴业银行西安分行违约金

万元;

)驳回兴业银行西安分行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申请费175,267元,由坚瑞沃能、沃特玛连带负担。案件

的基本情况:公司之前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原告东台市夏炀不锈钢制品厂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票面金额

万元人民币及利息12,156.12元(利息自汇票金额到期日即2018年4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暂计算至2019年

日,后续支付至清偿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案件

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台市夏炀不锈钢制品厂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号:

230579101216120171030123517434)票面金额400,000元及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4月3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

本案案件受理费7,482元,由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其应负担的数额一并支付原告。

案件41的基本情况:公司之前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原告上海亿陌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票面金额4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13,681.64元(利息自汇票金额到期日即2018年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暂计算至2019年1月9日,后续支付至清偿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41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亿陌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号分别为:

230579101216120170929116037790、230579101216120170929116037804)票面金额400,000元及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

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

本案案件受理费7,505元,由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其应负担的数额一并支付原告。

案件42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原告苇禾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债权反转让款:

万元人民币;判决被告二在被告一未支付上述反转款的范围内债务到期后向原告履行支付义务;被告三、四、五为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律师费

万元及诉讼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案件42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秦兴市生华电池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苇禾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反转让款

万元。被告秦兴市生华电池配件有限公司承担回购责任后,原告苇禾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应将相应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应权利返还被告泰兴市生华电池配件有限公司;

(2)被告泰兴市生华电池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苇禾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

万元;

(3)若被告泰兴市生华电池配件有限公司届时未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在未受偿范围内向原告苇禾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清偿;

)被告张俊华、张竹生、深圳苇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苇禾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7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4,760元(原告苇禾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已预交),原告负担

元,被告泰兴市生化电池配件

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张竹生、深圳苇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44,600元。案件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北京鑫丰明润商贸中心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至六连带给付票据金额260,258元整;请判令七被告连带给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2月26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票面金额为基数,以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用依法负担。

案件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沃特玛、智恩电子(大亚湾)有限公司、华宇华源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北京鑫丰明润商贸中心票面金额260,258元;

(2)被告沃特玛、智恩电子(大亚湾)有限公司、华宇华源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北京飞龙帆顺商贸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北京鑫丰明润商贸中心自2018年2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60,25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5,204元及保全费1,822元,由被告沃特玛、智恩电子(大亚湾)有限公司、华宇华源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北京飞龙帆顺商贸中心负担。

案件44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人民币804,810元(已到期未付租金人民币165,642元+未到期租金662,568元-保证金23,400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设备期末购买价款

元;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截止2018年

日已产生的延迟违约金2,484.63元,及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延迟违约金(以剩余租金及设备购买价款合计804,910元为基数,按每日

0.1%的利率收取);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0元;判令被告三、四、五就被告一、被告二的上述付款义务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

担。案件44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未付租金594,210元;(

)被告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迟延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

日为1,766.85元,此后以594,2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0元;

(4)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李金林、李瑶对上述判项(1)(2)(

)确定的被告荆州市沃特电池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3,109元(原告已预交),按规定收取10,768元,由原告负担

元,由五被告负担9,828元,本院退还原告2,341元。案件45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运输合同纠纷,原告深圳德坤物流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运费人民币10,237元及利息,其中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立案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案件45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临汾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德坤物流有限公司运费人民币10,237元及利息(以人民币10,237元为基

数,从2018年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对第一判项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5.92元,公告费人民币

元,共计人民币

835.92元,由被告临汾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案件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运输合同纠纷,原告深圳德坤物流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运费人民币18,598元及利息,其中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立案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案件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德坤物流有限公司运费人民币18,598元及利息(以人民币18,598元为基数,从2018年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对第一判项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元,公告费人民币

元,共计人民币1,044元,由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案件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同纠纷,原告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人民币1,010,268元及利息72,024.12元;判令被告二、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如上暂计人民币1,082,292.12元。案件47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因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7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数额退还7,220元,由原告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50元。案件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同纠纷,原告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30,144,467.28元及利息1,352,268.95元;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如上暂计人民币31,496,736.23元。案件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因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642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数额退还99,592元,由原告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元。案件49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票号210258400220720170720096692064等

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1,982,600元,利息人民币28,868.53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汇票到期日起暂计至2018年

日,其后利息计至清偿为止);判令被告一支付证明及通知书费用人民币1,040元;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令三被告支付罚息238,912元;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诉求总金额2,251,420.53元。案件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圣墨西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982,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其中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

月6日起;以982,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7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圣墨西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证据固化及发出通知书的费用416元;

)驳回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40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深圳市圣墨西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案件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票号210258400220720170709108449853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375,000元,利息人民币1,314.06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汇票到期日起暂计至2018年9月24日,其后利息计至清偿为止);判令被告一支付证明及通知书费用人民币1,040元;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令四被告支付罚息10,875元;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诉求总金额388,229.06元。案件50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广东林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37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37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8年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广东林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证据固化及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元;

(3)驳回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6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广东林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案件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票号231658400001320170817102996738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15,466.67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汇票到期日起暂计至2018

日,其后利息计至清偿为止);判令被告一支付证明及通知书费用人民币1,040元;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令三被告支付罚息128,000元;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诉求总金额2,144,506.67元。案件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骏源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

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8年7月22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骏源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证据固化及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元;

(3)驳回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97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深圳市骏源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案件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票号21025840022072017070905107901524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640,000元,利息人民币2,242.67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汇票到期日起暂计至2018年9月24日,其后利息计至清偿为止);判令被告一支付证明及通知书费用人民币1,040元;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令四被告支付罚息18,560元;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诉求总金额661,842.67元。案件52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骏源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益安

保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6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64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8年8月26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骏源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证据固化及发出通知书的费用136元;

)驳回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骏源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案件53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票号210258400220720170814102036633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563,158元,利息人民币9,458.72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汇票到期日起暂计至2018年

日,其后利息计至清偿为止);判令被告一支付证明及通知书费用人民币1,040元;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令三被告支付罚息78,279.07元;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诉求总金额624,935.79元。

案件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上海芷墨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563,15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563,15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8年5月1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上海芷墨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证据固化及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元;

(3)驳回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上海芷墨办公家具有

限公司共同承担。案件54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票号231658400001320170925113357751等

张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1,664,950元,利息人民币4,828.36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汇票到期日起暂计至2018年

日,其后利息计至清偿为止);判令被告一支付证明及通知书费用人民币1,040元;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令三被告支付罚息39,958.80元;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诉求总金额1,710,777.16元。案件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兴佳鑫科技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664,9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1,664,9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8年8月31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兴佳鑫科技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证据固化及发出通知书的费用1,016元;

(3)驳回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1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深圳市兴佳鑫科技限公司共同承担。案件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票号210458400140120171218139050311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296,678元,利息人民币

824.52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汇票到期日起暂计至2018年9月24日,其后利息计至清偿为止)。判令被告一支付证明及通知书费用人民币1,040元。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令四被告支付罚息6,823.59元。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诉求总金额305,366.11元。

案件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广东林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296,67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296,67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8年9月1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广东林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证据固化及发出通知书的费用165元;

)驳回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广东林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案件56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票号210258400220720170428081765221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800,268元,利息人民币14,311.46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汇票到期日起暂计至2018年

日,其后利息计至清偿为止)。判令被告一支付证明及通知书费用人民币1,040元。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令四被告支付罚息118,439.66元。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诉求总金额934,059.12元。

案件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临汾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800,26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

800,26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8年

月29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临汾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证据固化及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元;

(3)驳回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临汾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案件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票号231658400001320171018119024718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36,227元,利息人民币

372.08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汇票到期日起暂计至2018年9月24日,其后利息计至清偿为止);判令被告一支付证明及通知书费用人民币1,040元;判令被告二三四对被告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令四被告支付罚息3,079.3元;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诉求总金额40,718.38元。案件57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临汾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华顺发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36,22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36,22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8年

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临汾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华顺发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证据固化及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元;

(3)驳回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临汾市沃特玛电池有限

公司、深圳市华顺发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案件58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票号210258400220720170919111359770等

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1,763,035元,利息人民币14,482.84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汇票到期日起暂计至2018年

日,其后利息计至清偿为止);判令被告一支付证明及通知书费用人民币1,040元;判令被告二三对被告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令三被告支付罚息119,857.98元;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诉求总金额1,898,415.81元。案件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永利艾信塑胶精密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763,0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763,035元为基数,自2018年

月1起;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1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永利艾信塑胶精密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证据固化及发出通知书的费用1,032元;

)驳回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9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深圳市永利艾信塑胶精密制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案件59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票号210258400220720170713095192826等

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

万元,利息人民币10,353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汇票到期日起暂计至2018年

日,其后利息计至清偿为止);判令被告一支付证明及通知书费用人

民币1,040元;判令被告二三对被告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令三被告支付罚息957.84元;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诉求总金额1,287,073元。

案件59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东莞市科粤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19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119万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8年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东莞市科粤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证据固化及发出通知书的费用820元;

)驳回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19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东莞市科粤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案件60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票号231658400001320171114127553704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41,645元,利息人民币115.74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汇票到期日起暂计至2018年

日,其后利息计至清偿为止);判令被告一支付证明及通知书费用人民币1,040元;判令被告二三四对被告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令四被告支付罚息

957.84元;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诉求总金额43,758.57元。案件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江西佳沃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华顺发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41,6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41,645元为基

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8年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江西佳沃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华顺发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证据固化及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元;

(3)驳回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江西佳沃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华顺发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案件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给付原告截止至

年1月24日到期被拒绝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51,333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以汇票金额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汇票到期日次日即2018年10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19年

日的利息为人民币

719.52元)、电子证据固化费用人民币

元及通知费用人民币40元;判令被告一、被告三和被告四给付原告汇票金额自汇票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

19.65%计算的逾期罚息(暂计至2019年

日的逾期罚息为人民币3,250.23元);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以上第(

)(

)项金额合计人民币55,698.75元。案件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广东林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51,33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51,333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8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广东林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

有限公司支付证据固化及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元;

(3)驳回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广东林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案件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到期被拒绝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229,025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以汇票金额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汇票到期日次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19年1月24日的利息为人民币3,210.17元)、电子证据固化费用人民币

元及通知费用人民币

元;判令被告一、被告三和被告四给付原告汇票金额自汇票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19.65%计算的逾期罚息(暂计至2019年

日的逾期罚息为人民币14,501.1元);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以上第(

)(

)项金额合计人民币247,128.27元。案件62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骏源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376,7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376,715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8年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骏源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证据固化及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元;

(3)驳回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骏源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案件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给付原告截止至2019年

日到期被拒绝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229,025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以汇票金额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汇票到期日次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19年

日的利息为人民币3,015.5元)、电子证据固化费用人民币1,356元及通知费用人民币

元;判令被告一、被告三和被告四给付原告汇票金额自汇票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19.65%计算的逾期罚息(暂计至2019年1月24日的逾期罚息为人民币13,621.76元);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以上第(1)(2)项金额合计人民币247,090.27元。

案件63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华顺发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229,0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175,325元为基数,自2018年

日起;以53,700元为基数,自2018年

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华顺发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证据固化及发出通知书的费用1,428元;

(3)驳回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华顺发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案件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给付原告截止至2019年1月21日到期被拒绝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200万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以汇票金额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

率计算,自汇票到期日次日即2018年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19年1月21日的利息为人民币33,350元)、电子证据固化费用人民币1,010元及通知费用人民币

元;判令三被告给付原告汇票金额自汇票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19.65%计算的逾期罚息(暂计至2019年1月21日的逾期罚息为人民币150,650元);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以上第(1)(2)项金额合计人民币2,185,026元。

案件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成博航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2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

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8年9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成博航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证据固化及发出通知书的费用1,026元;

(3)驳回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1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深圳市成博航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案件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湖南中锂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承兑汇票票面款项200万元及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

日止利息为

万元);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维权支出的律师费用等损失6万元;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公司、聊城中

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江西佳沃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告湖南中锂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200万元;

(2)被告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江西佳沃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告湖南中锂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

万元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

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湖南中锂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76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湖南中锂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承兑汇票票面款项2,000万元及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

日止利息为

万元);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维权支出的律师费用等损失16万元;判令被告二、三、四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告湖南中锂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2,000万元;

(2)被告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告湖南中锂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2,000万元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湖南中锂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2,05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四被告共同承担。案件67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广州市美奎劳务有限公司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应付工程款人民币79,037.53元;判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未及时支付工程款产生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7年9月8日起计,暂计至2018年10月

日的利息为人民币3,927.95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案件67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保修金4,366.8元予原告广州市美劳务有限公司;

(2)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应以4,366.8元为本金从2018年

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广州市美奎劳务有限公司,本项随上列第一项清;

)驳回原告广州市美奎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37.0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市美奎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912.07元,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元。案件68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合同纠纷,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尚欠原告的货款本金2,248,811.5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4月24日起算至付清日止,暂算至2019年2月24日止为81,519.42元),本息合计为2,330,330.92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案件68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48,811.50元;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其中以2,248,811.50元为基

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

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72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承担。案件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20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5月

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

日止为65,250元),本息合计为2,065,250元;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案件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已清偿票据金额200万元;(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其中以原告清偿的票据金额2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原告最后清偿日即2018年6月22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6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承担。案件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5月

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

日止为97,875元),本息合计为3,097,875元;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案件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

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已清偿票据金额

万元;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其中以原告清偿的票据金额

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原告最后清偿日即2018年

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3)驳回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7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承担。

案件71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

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

月23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2月23日止为58,000元),本息合计为2,058,000元;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案件71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已清偿票据金额

万元;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其中以原告清偿的票据金额

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票据到期日即2018年

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1,6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承担。

案件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5月

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

日止为97,875元),本息合计为3,097,875元;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案件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已清偿票据金额

万元;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其中以原告清偿的票据金额

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原告最后清偿日即2018年

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3)驳回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7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承担。

案件73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5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

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

月13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3月13日止为10,875元),本息合计为510,875元;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案件73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已清偿票据金额

万元;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其中以原告清偿的票据金额

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原告清偿日即2018年12月

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3)驳回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承担。案件74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30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

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

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

日止为97,875元),本息合计为3,097,875元;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案件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已清偿票据金额300万元;(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其中以原告清偿的票据金额3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原告最后清偿日即2018年6月22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7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承担。案件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20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5月

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

日止为65,250元),本息合计为2,065,250元;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案件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已清偿票据金额200万元;(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其中以原告清偿的票据金额2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原告最后清偿日即2018年6月22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6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承担。案件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

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

月21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2月21日止为65,250元),本息合计为2,065,250元;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案件76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已清偿票据金额

万元;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其中以原告清偿的票据金额

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原告最后清偿日即2018年

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3)驳回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66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承担。

案件77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30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

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

月23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2月23日止为87,000元),本息合计为3,087,000元;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案件77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已清偿票据金额

万元;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其中以原告清偿的票据金额3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6月23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5,74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承担。案件78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63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

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

月13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3月13日止为13,702.5元),本息合计为643,702.5元;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案件78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已清偿票据金额

万元;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其中以原告清偿的票据金额63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原告清偿日即2018年

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3)驳回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1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承担。

案件79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

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

月23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2月23日止为58,000元),本息合计为2,058,000元;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案件79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已清偿票据金额

万元;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其中以

万元为基数,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

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6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承担。案件80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30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

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

月23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2月23日止为97,875元),本息合计为3,097,875元;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案件80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已清偿票据金额

万元;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原告清偿的票据金额

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原告最后清偿日即2018年

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3)驳回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7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承担。

案件81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横琴金投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被告一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合同编号为JTZL-SHHZ-2016-006《回租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剩余租金人民币38,813,583.33元;判令被告一自应付租金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以实际欠付金额及天数计算向原告支付延迟履行金(暂计算至2018年7月

日为147,178.25元,自2018年

日起至实际履行时止的延迟履约金,以全部未付租金38,813,583.33元为基数,以日千分之一为标准,以实际逾期天数进行计算);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444,000元,抵扣原告已经

收取的租赁保证金人民币4,800,000元,实际支付人民币1,644,000元;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220,000元;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保全担保费损失人民币23,004.04元;判令被告二沃特玛、被告三李瑶就被告一上述诉讼请求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原告对合同编号为JTZL-SHHZ-2016-006-DY《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以上诉讼请求金额暂计人民币40,847,765.62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合同编号为JTZL-SHHZ-2016-030《回租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剩余租金人民币49,675,537.5元;判令被告一自应付租金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以实际欠付金额及天数计算向原告支付延迟履行金(暂计算至2018年

日为648,733.75元,自2018年

日起至实际履行时止的延迟履约金,以全部未付租金49,675,537.5元为基数,以日千分之一为标准,以实际逾期天数进行计算);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1,690,100元,抵扣原告已经收取的租赁保证金人民币8,000,000元,实际支付人民币3,690,100元;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325,000元;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保全担保费损失人民币35,109.34元;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就被告一上述诉讼请求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原告对合同编号为JTZL-SHHZ-2016-030-DY《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以上诉讼请求金额暂计人民币54,374,480.59元。

后续,经法院组织调解,原告横琴金投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李瑶就上述纠纷自愿达成了和解,但因被告未履行双方约定的义务,横琴金投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横琴金投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六里坪健康卫浴产业园东风特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仓储室内及室外的所有电池(包括但不限于L-537.6V/85.5Ah型号电池),被执行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十堰市白浪经济开发区港澳台工业园江家山路1号十堰显隆华工贸有限公司内的电池型号为

614.4V/473Ah的

辆份电池、电池型号为

537.6V/242Ah的

份电池及该公司场地内外的其他型号所有电池。对于法院把上述电池所有权的认定为沃特玛所有并计划拍卖,公司认为存在严重误判,上述电池为沃特玛销售给客户的电池,所有权已转移至客户,法院坚持拍卖会给无关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之后,沃特玛、东风特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先后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但法院均不予受理或驳回异议请求。

案件81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以及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通知书》,具体如下:

(1)重新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湖北省十堰市六里坪健康卫产业园东风特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仓库电池组标称带电量【76544000】VAh,约833包-1177包(以实际交付为准)电池。原买受人天津赛德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PPK38X)交的保证金人民币200万元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重新拍卖时间:

2019年

时至2019年

时(延时的除外);拍卖平台:(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http://sifa.jd.com/2713

)被执行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湖北省十堰市六里坪健康卫浴产业园东风特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仓库电池组标称带电量【76544000】VAh,约

包-1177包(以实际交付为准)电池归买受人深圳市仕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569459X)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深圳市仕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3)被执行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湖北省十堰市六里坪健康卫浴产业园东风特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仓库电池组标称带电量【95450368】VAh,约1039-1468包(以实际交付为准)电池归买受人深圳市兴隆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98501517U)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深圳市兴意隆科技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被执行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湖北省十堰市六里坪健康卫浴产业园东风特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仓库电池组标称(标称,指电池组外包装显示铭牌载记的带电量,下同)带电量【76544000】VAh,约

包-1177

包(以实际交付为准)电池归买受人深圳市仕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569459X)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深圳市仕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5)被执行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湖北省十堰市白浪经济开发区港澳台工业园江家山路

号十堰显隆华工贸有限公司场地室外的电池组标称带电量【72257536】VAh,约787包-1111包(以实际交付为准)电池归买受人广东纵横八方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2TABG4X)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广东纵横八方新能源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对于上述法院裁定公司表示不服,已向子公司沃特玛董事、管理层下发书面问询函,并要求沃特玛管理层、财务以及法务部核查此事,务必以事实为依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公司的利益。

今日,沃特玛法务向公司汇报,已收到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通知书》,对于横琴金投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李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

案件82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签订的《汽车贷款合同》;判令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一次性还清所有未结贷款本息共计112,776,024.15元,并自2018年5月17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罚息直至原告回收所有贷款本息,被告沃特玛、李瑶、东风特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湖北雷雨投资有限公司、贺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后续,法院判决:(1)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一次性还清所有未结贷款本息共计133,819,384元;(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被告李瑶、被告东风特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被告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被告湖北雷雨投资有限公司、被告贺靖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向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

有限公司、被告李瑶、被告东风特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被告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被告湖北雷雨投资有限公司、被告贺靖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源汽车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共计1,414,566元,保全费共计250,000元,合计1,664,566元,由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源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李瑶、东风特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湖北雷雨投资有限公司、贺靖共同负担。

案件82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及《财产拍卖通知书》,法院裁定如下:

(1)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湖北省十堰市六里坪工业园双龙路东仁浩科产业园型号为

614.4V473Ah电池

460.4辆份、型号为537.6V242Ah电池15辆份,以及存放于湖北省十堰白浪经济技术开发区港澳合工业园江家山路

号十堰显隆华工贸有限公司型号为

614.4V473Ah电池

2.6

辆份【其中两处存放地存放于室内电池345.4辆份,存放于室外电池132.6辆份】。

)拍卖平台:(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

http://sifa.jd.com/2263;拍卖时间:2019年7月7日上午10时开始;拍卖保留价:人民币77,089,500元。对于上述法院裁定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公司提出异议,也已向子公司沃特玛董事、管理层下发书面问询函,并要求沃特玛管理层、财务以及法务部核查此事,务必以事实为依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公司的利益。

前期仲裁案件进展如下:

案件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材料,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工资争议,申请人唐丽霞等

人向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唐丽霞等人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3月1日,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1月

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915,294元;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唐丽霞等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874,850元;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唐丽霞等人2008年

日至2018年

日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715,580元;上述合计2,505,724元。

案件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员会《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唐丽霞等23人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1月4日工资差额226,688.2元;

(2)被申请人支付唐丽霞等23人2016年度至2018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141,991元;

(3)被申请人支付唐丽霞等23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68,850元;

)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案件84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材料,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工资争议,申请人蒋重九等12人向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蒋重九等

人2018年

日至2018年

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336,465元;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蒋重九等12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66,800元;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蒋重九等

人2013年

日至2018年

月12日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252,961元;上述合计956,226元。

案件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蒋重九等

人2018年

日至2018年

日工资差额227,430.2元;(

)被申请人支付蒋重九等

人2016年度至2018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71,807元;(

)被申请人支付蒋重九等

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66,800元;

(4)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案件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材料,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工资争议,申请人李军红等

人向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李军红等25人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1月14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777,793元;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李军红等

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952,700元;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李军红等25人2008年4月30日至2018年11月

日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477,814元;上述合计2,213,307元。

案件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李军红等

人2018年

日至2018年

日期间工资及工资差额合计819,837.53元;(

)被申请人支付李军红等

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合计1,102,700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合计149,609.16元;(

)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依据上述案件1-85及已判决案件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件履行相应的义务,截至目前,已进入执行阶段的诉讼案件涉及的本金约13.71亿元,逾期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约

1.02亿元,预计将会使公司当期利润减少约1.02亿元。同时,公司、子公司沃特玛及其下属子公司也面临上述其他新增诉讼、仲裁事项,但因上述诉讼、仲裁案件未判决,所以相关诉讼、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及子公司沃特玛将积极参加诉讼及仲裁,紧密跟进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5、湖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7、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9、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1、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5、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17、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特此公告。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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