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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瑞沃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12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事项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山高租赁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及《保证合同》,开展融资租赁交易,融资租赁的方式为直接融资租赁(直租),融资租赁的交易金额为人民币30,000万元,租赁期限为6年(公司按季度支付租金,一共需支付22期租金,支付方式为不规则还款)。公司全资子公司沃特玛为公司在上述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向山高租赁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上述交易有助于缓解公司目前面临的资金压力,满足公司恢复生产的资金和设备需求,进而对公司恢复生产事项、引进战略投资者事项以及破产重整事项都有着积极的影响,符合公司目前的战略规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开展上述融资租赁交易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沃特玛为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李成 李玉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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