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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电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6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01

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委员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改选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的,新选委员于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在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公司党委干部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决议落实、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应当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主任的主要职责为:

(一)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提名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定期或按照董事会工作安排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六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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