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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日葵: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19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拟在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经审核,我们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修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拓展,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修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议,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符合公司未来发展及战略发展需要,该议案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案、预案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可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一次修订稿)>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一次修订稿)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融资规划等情况,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一次修订稿)》,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一次修订稿)>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一次修订稿)》,我们认为该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一次修订稿),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一次修订稿)>的议案》 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一次修订稿)》,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一次修订稿)》,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王永乐

2022年9月16日

刘国华

2022年9月16日

陈苏勤

2022年9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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