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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仁药业:独立董事关于2020年度相关事项及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0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0年度相关事项及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2020年度相关事项及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0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2020年度关联方往来等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二、关于2020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着眼于长远的、可持续的发展目标,充分考虑了公司2020年度的经营状况及未来经营需求等综合因素,与公司实际经营业绩匹配,与公司发展规划相符,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我们对公司本次续聘审计机构事宜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充分、认真的审查,关于本次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我们已经事前认可。

2、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公司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能够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随着公司规模和业务发展的需要,要加强各子公司的内控管理,同时内控体系要不断更新与完善,以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和公司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

五、关于计提2020年度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议案

公司本次核销资产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决策程序规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

六、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于2018年12月1日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关于2020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报告期内,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公司对外担保(全部为对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7亿元。截至2020底,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金额为3,000万元,占2020年度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1.29%,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0.88%。公司不存在为子公司之外的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该担保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我们认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审议程序符合规定,并依法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未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

我们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华仁药业(日照)有限公司、青岛华仁医疗用品有限公司、青岛华仁医药有限公司、广西裕源药业有限公司、西安华仁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湖北华仁同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融资提供额度共计不超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7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助于解决上述公司的日常经营资金需求,上述子公司具有较好的资产质量和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良好。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0年度相关事项及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签字:

( 冯根福) (张天西) (贺大林)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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