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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刚控股:关于公司董事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25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收到公司董事曹文兵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的说明及致歉函》,曹文兵先生之子曹若水先生于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2月10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公司董事曹文兵先生之子曹若水先生于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2月10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4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行为。

曹若水先生个人账户股票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数量(股)交易均价(元/股)交易金额(元)交易方向
2020-12-18集中竞价800011.8694880买入
2020-12-24集中竞价200010.721400买入
2021-1-29集中竞价30009.729100买入
2021-2-5集中竞价30009.1727510买入
2021-2-10集中竞价30009.5728710卖出

在本次卖出前,曹若水先生共计持有公司股票1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50%;本次卖出后,曹若水先生共计持有公司股票1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41%。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曹文兵先生及其子曹若水先生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曹若水先生为公司董事曹文兵先生的儿子,上述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

按照“最高卖价减去最低买价”的从严计算方法,曹若水先生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交易数量3000股×(卖出价9.57元/股-买入价9.17元/股)=1200元。按照相关规定,曹若水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1200元已全部上缴公司。

2、曹文兵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其子曹若水先生已深刻意识到本次交易存在的问题,曹文兵先生及其子曹若水先生特委托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表示将汲取本次事件教训,后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本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曹文兵先生声明其并不知晓曹若水先生股票交易相关情况,且未告知其公司经营情况或其他内幕信息;曹若水先生亦声明上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其对二级市场的独立判断而做出的投资行为,不存在从任何其他主体获得公司非公开信息并利用非公开信息买卖股票,或受任何其他主体建议、指导、明示或暗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3、公司董事会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认真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董事曹文兵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的说明及致歉函》。特此公告。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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