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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芯科技:2021年度独董述职报告(江才)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9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2021年度任职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诚实、勤勉、独立的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一方面,严格审核公司提交董事会的相关事项,维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另一方面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积极关注和参与研究公司的发展,为公司的审计工作及内控等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现就本人2021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的情况

2021年公司共召开了11次董事会和2次股东大会,本人在任职期间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共11次,出席了2次股东大会,均为亲自出席。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本人对所有议案都经过了仔细的审核和客观谨慎的思考,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

本人认为在2021年任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会议相关决议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且均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故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意见情况

2021年度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恪守职责,严格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就公司如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2021年3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本人对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事项、202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2020年度对外担保情况、《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0年度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2021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会计政策变更、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等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1年5月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本人就公司控股子公司新橙北斗未完成业绩承诺事项履行估值调整及补偿义务,向四川天府弘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与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无偿转让持有的新橙北斗股权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2021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本人对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行权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2021年7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本人对公司2021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2021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2021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

(五)2021年10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本人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事项,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且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六)2021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本人对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聘任胡马亮先生、周蕙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胡祖健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七)2021年12月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本人对公司

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八)2021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本人对《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12月9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6名激励对象授予1,12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本人认为公司对上述事项的审议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审议和表决重大事项的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严格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本人参加了专业委员会召开的历次日常会议,并对提交董事会讨论的事项提出了专业意见和合理建议,发挥了科学决策的作用。

在2021年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本人与公司2020年度审计注册会计师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听取注册会计师介绍年度审计情况,就相关事项与注册会计师、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深入的沟通交流,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开展了审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内部审计事项、内部控制管理与执行、日常经营情况等事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审阅,认真审议了公司内审部门提交的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报告等内容。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同时向公司管理层了解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在审计机构进场前、后加强了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督促其按计划进行审计工作。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进行认真审阅,掌握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公司审计委员会还对公司审计部门的日常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估与指导,督促公司内部审计体制的建设与完善。委员会还不断加强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沟通,确保审计工作尤其是对

重大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参与审核公司2021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及发放情况,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计划及发放符合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制定的相关制度、计划和方案,相应的报酬符合公司的经营业绩和个人绩效,符合目前行业情况。同时,作为薪酬委员会委员,积极研究了行业人才激励情况,为防止公司核心人才流失,加强激励公司核心骨干,审核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事项,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在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方面,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积极推动和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正,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主动了解、调查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本人积极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认真听取公司管理层对经营状况和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主动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各项资料,认真审核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作出独立、公正、客观的结论,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三)加强自身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履职能力。报告期内,深交所创业板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相继修订,本人及时学习新修订的法律法规。从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以来,本人一直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别是对涉及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和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加深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身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意识,加强自身履职的能力。

五、对公司2021年度年报审计的履职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在2021年年报审计中,积极履行了相应职责。

2022年1月26日召开第一次年报沟通会议与其他审计委员会成员和独立董事一起听取了管理层关于公司2021年度经营情况全面汇报,安排审计部对财务部编制的未审报表开展审计工作,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年报审计工作计划进行了沟通,就相关情况对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了审计要求。

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与其他审计委员会成员、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管理层编制的财务报表,就财务报表审阅的问题向财务部询问了相关情况,听取了财务部门对公司财务情况的汇报。2022年2月25日组织召开了第二次年报沟通会议,听取了审计部关于对公司财务部编制的2021年财务报表的审计情况汇报,并与审计师沟通2021年年报相关审计的重点事宜。

2022年3月25日,和其他审计委员会成员、独立董事一起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最后沟通,审阅会计师事务所拟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同时,该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审计后的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发表意见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202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1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同意了会计师事务所拟发表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2021年度财务报告,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六、其他工作情况

(一)报告期内,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

(二)报告期内,未有对本年度的董事会议案及非董事会议案的其他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发生;

(三)报告期内,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以上是本人2021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间的履职报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项的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在新的一年里,我将继续勤勉尽职,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提高公司

决策水平和经营业绩,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谢谢大家!

独立董事:____________江 才

2022年4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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