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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云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22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拟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等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截至2020年9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涉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均已经过我们事前认可。

二、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涉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和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次发行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符合公司可持续性发展要求,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拟审议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等相关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1、陈 勇(签字):

2、李在军(签字):

3、杜 鹃(签字):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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