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97 证券简称:智云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1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智云股份”)收到了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20)赣10民初61号】、《民事裁定书》【(2020)赣10民初61号之一】。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江西迪比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比科”)就买卖合同纠纷向公司提起诉讼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相关诉讼请求、诉讼事实和理由等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1)。
二、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调解情况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自愿自2020年7月9日起解除签订的《机械设备采购框架协议》、《补充协议》、《关于DBK项目的补充协议》;
2、被告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江西迪比科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900万元、补偿损失255万元,合计人民币2155万元,此款于法院解除查封诉讼财产保全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付清;
3、被告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案涉机械设备拆装运回并承担相应拆装运费,原告江西迪比科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配合;
4、原告江西迪比科股份有限公司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5、如被告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以上约定期限付款,原告
江西迪比科股份有限公司可向被告就起诉主张的3000万标的款全案执行; 6、案件受理费192105.76元,减半收取96052.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1052.88元,由原告江西迪比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526.44元,被告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526.44元。
三、《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因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于2020年7月9日作出(2020)赣10民初61号《民事调解书》,现申请人江西迪比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措施予以解除。经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迪比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于迪比科项目的发出商品,在首次披露该案件(即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披露的《关于诉讼的公告》)之前,公司已根据该项目实施以来的情况判断,已全额计提该项目的存货跌价准备。因公司需补偿损失及承担案件受理等费用,上述诉讼事项预计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净利润影响为减少净利润约220万元。具体以公司披露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为准。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调解书》。
2、《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