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易康吉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正常经营办公场所的需求,租赁价格参考同地区、同地段及相似配套水平写字楼的市场公允价,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转让控股孙公司厦门易联众易方科技有限公司52%股权的独立意见
1、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此次全资子公司转让控股孙公司厦门易联众易方科技有限公司52%股权是为了优化公司资源配置,回笼资金,促进整体业务结构优化,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本次交易遵循了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董事会对本次交易表决时,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上述交易。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邱晓华
苏伟斌
陈 菡
蒋志翔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