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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相应整改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25

证券代码:300096 证券简称:易联众 公告编号:2021-018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相

应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鉴于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形。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和相应的整改措施

经自查,最近五年,公司曾收到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出具的1份监管关注函、1份警示函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2份监管函,具体情况如下:

(一)监管关注函

1、具体情况

2016年11月8日,厦门证监局出具《监管关注函》(厦证监函[2016]232号),监管关注函指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2010〕12号公告)等规定,我局自2016年8月18日至9月1日对你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在检

查中,关注到以下问题。

一、内控制度执行方面

(一)内幕信息登记不完整。2015年5月28日,你司披露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原实际控制人拟策划转让部分股权并让出第一大股东地位,同时你司拟策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你司对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进展过程未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二)小额应收账款长期挂账。你司主营业务通常有一到三年不等的免费保修期或维护期。按你司合同规定,质量保证金一般在保修期或维护期结束后客户才付款。截至2015年末,公司账龄三年至四年、四年至五年、五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分别为513.62万元、383.84万元和1579.05万元,大量小额应收账款长期挂账,未及时核销,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项目阶段性文档审批未留痕。你司软件和技贸类业务项目组编制需求说明书、设计说明书与测试报告后,需经项目管理部经理或副经理审批,但前述审批未能留痕,导致公司在确认该类收入时依据不足,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信息披露方面

(一)存货列示不准确。在2014年度、2015年度合并财务报表附注‘存货分类’中,你司将已发出的IC卡、设备和信息机列示在‘库存商品’和‘在产品’中,导致2015年‘发出商品’中少列示1566.88万元,2014年‘发出商品’少列示1239.89万元。

(二)在参股公司中的权益披露有误。你司子公司福州易联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持有中职动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26%的股权,但在2015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九、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披露的持股比例为90%。

(三)职工人数披露有误。再2014年年报的‘员工情况’项目中,披露的管理人员有258人、技术人员有604人,但事实上,你司当年年末管理人员为80人,技术人员为782人,披露信息有误。

(四)未披露闲置固定资产信息。截至2015年12月31日,在合并报表‘固定资产’中体现的原值合计911.33万元的868台信息机,一直处于闲置状态,其中:

200台于2011年购买,668台于2014年购买。你司未在2015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闲置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和账面净值等信息。

(五)存货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1)你司与IBM公司于2013年11月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以1342.67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系列IBM软件,以650万元的价格购买配套软件许可证,拟用于掌上医疗业务平台的开发。你司与IBM相关方的沟通函件显示,2014年,你司在使用上述软件的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导致软件无法使用,但你司未对上述软件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2)2015年12月31日,你司结存的信息机中,较陈旧的有43台,无屏幕的有10台,你司仅对无屏幕的信息机全额计提减值3.66万元,对账面价值15.74万元较陈旧的信息机未计提减值准备。

(六)期间费用资本化。2014年、2015年,你司合并报表存货项下的业务招待费用、购买食品费用合计分别为118.77万元、195.70万元,你司将该费用全部资本化。

(七)收入、成本存在跨期情形。(1)子公司福建易联众软件系统开发有限公司将2014年验收完成的部分系统集成项目计入2015年收入中,导致2014年少计收入280.59万元,少计主营业务成本225.45万元,2015年多计收入280.59万元,多计主营业务成本225.45万元;(2)福建省医疗保险应用管理软件系统升级改造工程项目的上线报告时间为2013年12月27日,于2015年才确认收入,导致2013年少确认收入48.25万元、少确认成本4.16万元,2015年多确认收入48.25万元、多确认成本4.16万元;(3)合肥市金保工程二期建设项目于2014年11月21日已验收完毕,于2015年才确认收入,导致2014年少确认收入46.08万元、少确认成本46.74万元,2015年多确认收入46.08万元、多确认成本46.74万。

(八)少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2014年度,你司及其子公司湖南易联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未考虑预提的项目实施费对所得税的影响,导致2014年合并报表少计递延所得税资产190.66万元,少计应交税费190.66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2、监管措施

根据《监管关注函》(厦证监函[2016]232号)厦门证监局提出以下监管意见:

“一是进一步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二是加强信息披露法律法规的学习,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披露年报相关信息,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三是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等制度和规定的学习,规范收入、成本的会计核算,避免跨期,同时关注存货减值测试,确保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四是健全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流程,及时核销长期挂账的应收账款,强化授权审批控制的留痕。

对我局关注的问题和监管意见,你司应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研究,根据你司问责制度追究到人(若公司制度对相关问题未规定具体责任人的,董事长承担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并于30日内完成改进工作。你司应自收到本函之日起30日内,将问责和改进情况、责任人的书面检查报送我局。对你司的改进情况,我局将持续跟踪关注。”

3、整改措施

公司已充分重视上述问题,按照厦门监管局的要求进行整改,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健全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流程,及时核销长期挂账的应收账款,强化授权审批控制的留痕,并落实相关的责任人,于2016年11月30日向厦门监管局报送整改情况及责任人的书面检查。同时,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充分重视上述问题,认真反省、吸取教训,并对《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了深入学习,今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将严格遵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健全公司内控制度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警示函

1、具体情况

2019年3月20日,厦门证监局出具《关于对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3号),警示函指出:

“2018年12月25日,你司披露的《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显示,2018年6月8日至公告日,你司累计收到政府补助1598.06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净利润的88%。在此期间,你司累计收到的政府补助金额多次达到应披露标准,但你司直至前述公告日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时间明显滞后。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十八项规定。”

2、监管措施

根据《关于对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3号),厦门证监局要求公司应进一步学习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加强对子公司政府补助相关信息报送内部流程管理,有效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

3、整改措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充分重视上述问题,认真反省、吸取教训,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了深入学习,今后公司将严格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杜绝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三)监管函

1、关于未及时披露政府补助的监管函

(1)具体情况

2019年3月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20号),监管函指出:

“2018年6月8日至6月26日,你公司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合计489.93万元,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的27%,但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12月25日才披露《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前述公告显示,2018年6月8日至12月21日期间你公司收到政府补助92笔,合计1,598.06万元,占净利润的比例达到88%,政府补助相关信息披露严重滞后。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6条、第11.11.6条的规定。”

(2)监管措施

根据《关于对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3)整改措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充分重视上述问题,认真反省、吸取教训,并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进行了深入学习,今后公司将严格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杜绝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2、关于未及时披露业绩修正公告的监管函

(1)具体情况

2020年5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67号),监管函指出:

“你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600万元至2,000万元。2月26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9年度净利润为2,321.61万元。4月24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净利润修正为1,050.57万元。4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度报告》,2019年度净利润为1,050.57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中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较大,且未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11.3.4条的相关规定。”

(2)监管措施

根据《关于对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67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3)整改措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充分重视上述问题,认真反省、吸取教训,并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进行了深入学习,今后

公司将严格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杜绝此类事情再次发生。经自查,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特此公告。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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