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易联众: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25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

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

论证分析报告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联众”或“公司”)为优化资本结构,加强抗风险能力、缓解营运资金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82,947.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与补充流动资金,其中21,990万元将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剩余部分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

1、政府政策助力民生信息化行业发展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民生事业发展及民生信息化建设,国务院及相关政府部门先后颁布了一系列鼓励、支持行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1)医疗保障信息化业务相关政策及法规

序号名称时间主要内容
1《关于申报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国家 试点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3号)2018年12月推进按DRGs付费试点工作,要求通过试点探索推进路径,制定并完善全国基本统一的DRGs付费政策、流程和技术标准规范。
2《关于医疗保障信息 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1号)2019年1月建设一个系统、搭建两级平台、提高三个水平、突出四类应用:即建设全国统一医保信息系统,搭建国家和省级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支撑提高全国医保标准化、智能化和信息化水平,确定公共服务、经办管理、智能监控、宏观决策四 大类业务子系统。
3《关于做好2019年医疗保2019年2月要求各省级医保部门要全面梳理辖区
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14号)内智能监控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加强督促指导,依据全国统一的技术标准、业务标准、业务规范和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需求,构建本地区医疗保障智能监控信息系统,力争2019年底前部分信息化建设试点地区实现医疗保障智能监控系统上线试运行。
4《关于开展医保基金监管“两试点一示范”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17号)2019年5月对医保智能监控提出了“提升智能监控功能、丰富智能监测维度、建立省级集中监控系统”的新要求。
5《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 2019 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 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2019年5月加强部门协调,推进数据共享,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城乡医疗救助等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一站式”结算。
6《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国家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医保发﹝2019﹞34号)2019年6月为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快推动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国家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组根据前期各省(区、市)申报参加DRG付费国家试点的情况,确定了30个城市作为DRG 付费国家试点城市。
7《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39号)2019年6月提出以全国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为支撑,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
8《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2019年8月提出通过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价格、医保支付政策,引导支持“互联网+”在实现优质医疗资源跨区域流动、促进医疗服务降本增效和便利公平可及、改善患者就医体验、重构医疗市场竞争关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9《关于印发<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云计算平台规范>等三部标准 的通知》(医保网信办〔2019〕5号)2019年9月制定了《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云计算平台规范》、《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应用系统技术架构规范》、《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用户界面规范》三部标准规范。
1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2020年2月25日)2020年2月到2025年,医疗保障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基本完成待遇保障、筹资运行、医保支付、基金监管等重要机制和医药服务供给、医保管理服务等关键领域的改革任务。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业务相关政策及法规

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待遇保障公平适度,基金运行稳健持续,管理服务优化便捷,医保治理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实现更好保障病有所医的目标。序号

序号名称时间主要内容
1《“互联网+人社”2020行动计划》(人社部发[2016]105号)2016年11月提出通过基础能力提升,优化办事流程,加强能力输出,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渠道多样、简便易用的政务服务,面向各类服务人群,构建人人参与、人人享有、人人获益、人人便利的“互联网+人社”服务新格局。
2《关于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化的意见》(人社厅发[2017]86号)2017年7月要求各地要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充分运用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等现代信息技术,打造“互联网+公共就业服务”,构建基于实体大厅、网上平台、移动应用、自助终端等渠道的一体化公共就业服务平台。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2018年6月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的问题,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企业 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4《“互联网+调解仲裁”2020行动实施计划》(人社厅发[2018]83号)2018年7月提出促进调解仲裁业务与信息技术的融合创新,切实发挥信息化的引领和保障作用。
5《关于深入推进12333发展促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便民化的意见》(人社厅发[2018]116号)2018年10月提出要基于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实现12333电话与网站、移动应用等服务渠道的信息交互和联动服务。

(3)健康医疗信息化业务相关政策及法规

序号名称时间主要内容
1《“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2016年10月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建立与国
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 2016年)际接轨、体现中国特色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基本健全覆盖主要专业的国家、省、市三级医疗质量控制组织,推出一批国际化标准规范。建设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化平台
2《关于印发“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7号)2016年12月明确积极推动健康医疗信息化新业态快速有序发展:实行分级诊疗,以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为重点,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分级诊疗为突破口,形成科学合理的就医秩序,基本实现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推行电子病历,提供诊疗信息、费用结算、信息查询等服务,完善入院、出院、转院服务流程,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全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积极推动健康医疗信息化新业态快速有序发展;全面实施“互联网+”健康医疗益民服务。促进人口健康信息互通共享。
3《“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2016年12月十三五”期间,要在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医保、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监管等5项制度建设上取得新突破
4《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2018年4月提出了促进互联网与医疗健康深度融合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要求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支撑体系,加强行业监管和安全保障。
5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发〔2018〕4号)2018年4月促进和规范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明确医院信息化建设的基本内容和建设要求:针对目前医院信息化建设现状,着眼未来 5-10年全国医院信息化应用发展要求,针对二级医院、三级乙等医院和三级甲等医院的临床业务、医院管理等工作,覆盖医院信息化建设的主要业务和建设要求,从软硬件建设、安全保障、新兴技术应用等方面规范了医院信息化建设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6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2018年7月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发挥远程医疗
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服务积极作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1、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快速发展,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2、对互联网医院的准入、执业规则、监督管理制度、基本标准等进行规范;3、对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医疗机构基本条件人员基本条件、设备设施基本条件、远程医疗服务流程及有关要求进行规范。
7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20号)2018年8月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开展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评价,持续提高本区域电子病历信息化整体水平。到2019年,辖区内所有三级医院要达到电子病历应用水平分级评价3级以上,即实现医院内不同部门间数据交换;到2020年,要达到分级评价4级以上,即医院内实现全院信息共享,并具备医疗决策支持功能。
8《关于印发医院智慧服务分级评估标准体系(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236号)2019年3月明确了医院智慧服务的评估对象、项目和范围,并量化了分级标准,为医院的智慧医疗服务建设指明了方向和目标。对医院应用信息化为患者提供智慧服务的功能和患者感受到的效果两个方面进行评估,分为0级至5级。
9《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2019年12月国家推进全民健康信息化,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的应用发展,加快医疗卫生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健康医疗数据采集、存储、分析和应用的技术标准,运用信息技术促进优质医疗卫生资源的普及与共享。
10《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预约诊疗制度加强智慧医院建设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405号)2020年5月二级以上医院应当普遍建立预约诊疗制度,提供门诊分时段预约、住院预约和择期手术预约。三级医院还应当提供检查检验集中预约、门诊治疗预约服务。各医院要不断优化预约诊疗流程,避免门诊二次预约导致重复排队的情况,缩短预约后在医院等候时间。

2、民生信息化行业的市场需求稳定增长

过去20年来,我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呈现持续增长态势,从2000年的8,821万人增长至2019年的17,603万人,老年人口占比从6.96%增长至12.57%,与此同时,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的参保人数亦呈现逐年增加态势,终端用户的持续增长带动了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健康医疗等民生信息化行业的需求稳定增长,同时,对民生信息化的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医疗保障信息化方面,2018年5月,我国国家医疗保障局成立后推动全国统一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为行业发展提供政策助力,同时,DRGs付费方式的推广对医保信息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需求,给医疗保障信息化带来了广阔的市场空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方面,“金保工程二期建设”、“社保入税”等新政策均推动行业快速发展。医疗信息化方面,我国的医疗信息化水平目前仍然较低,近年来HIS系统升级换代、电子病历系统建设、互联网医疗、医联体建设、区域互联互通需求等细分市场领域均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市场空间广阔。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目的

1、提高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巩固公司控制权

本次发行前,张曦先生直接持有公司69,681,64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6.21%,通过厦门麟真贸易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16,384,21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81%。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曦先生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的方式,合计控制公司20.02%股份的表决权,处于较低水平。

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张曦先生的持股比例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表决权比例均可得到提升,进一步增强了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巩固了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地位。同时,实际控制人认购公司股票彰显了其对民生信息服务行业和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2、优化资本结构,加强抗风险能力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合并报表口径资产负债率为55.01%,短期借款及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及长期借款余额合计为30,307.21万元。本次募集资

金到位后,募集资金扣除相关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减少财务费用,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并维持充足的现金流,保持财务的高流动性水平。同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有利于充实公司的股权资本,提高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金额,降低整体资产负债率水平,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为公司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3、缓解营运资金压力,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2019年及2020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分别增长30.00%及20.60%,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公司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以满足公司市场拓展、研发和经营活动的需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改善公司现金状况,为公司业务的进一步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和发行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在获得深圳证券 交易所审核批准和证监会注册批复文件的有效期内由公司选择适当时机发行。

(二)本次发行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优化公司财务结构

近年来,公司紧跟国家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制定发展战略,随着营业规模的扩大,公司日常经营对资金需求的不断增加,亟需补充资金实力,以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此外,公司不断加大研发资金投入,增强公司的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

本次发行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资本结构进一步改善,偿债能力增强,有利于公司增强资金实力,为核心业务增长与业务战略布局提供长期资金支持,从而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2、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存在局限性

现阶段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且银行融资

额度相对有限。若公司后续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完全借助银行贷款,会加大公司的财务风险,同时较高的利息支出将会降低公司整体利润水平。

3、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适合公司现阶段选择的融资方式股权融资能够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强财务稳健性,减少公司未来的偿债压力和资金流出,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募集资金到位后能够充实公司的资金实力,公司盈利能力将实现稳定增长,从而为全体股东提供更好的投资回报。

综上,公司本次选择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曦先生。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为张曦先生,合计1名特定发行对象,特定对象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发行对象已与公司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对本次认购的发行股票的数量、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股份的限售期及相关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6.43元/股。如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

=P

-D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

=P

/(1+N)两项同时进行:P

=(P

-D)/(1+N)其中,P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2、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中的相关规定: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3、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的相关规定:

“(1)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规模。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

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

(2)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

(3)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不适用本条规定。

(4)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二)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慎研究并通过,董事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经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后,方能实施。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和批准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考虑了公司目前所处的行业现状、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公司的发展战略。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本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过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知情权,同时本次发行方案将在临时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发行对于即期回报的摊薄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将大幅增加,但由于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可能无法与股本保持同步增长,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有所下降。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填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能导致的即期回报减少,公司承诺将采取多项措施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并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措施如下:

(一)积极落实公司发展战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与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将得到较大提升。籍此契机,公司将加快落实公司的发展战略,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升级产品和服务,提升公司的研发能力,进而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二)提升公司经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持续优化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各个业务环节进行标准化管理和控制。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加强对采购、服务、销售、研发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进一步推进成本控制工作,提升公司资产运营效率,降

低公司营运成本,从而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同时,公司将充分利用本次募集资金的良好契机,进一步优化自身资本结构,改善自身内部经营管理效率,增强公司竞争力。

(三)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情况下,保证公司股东收益回报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和完善公司利润分配原则和方式,完善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建立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对股东给予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的摊薄,确保公司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年2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