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自贸区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自贸区分行申请3,5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并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旨在满足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及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自贸区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二、关于与同一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福建医联康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属于正常的、必要的交易行为,对公司的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实行市场定价,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邱晓华
苏伟斌
陈 菡
何 锐
蒋志翔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