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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11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需审议的相关事项,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本次聘任副总经理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条及《公司章程》第95条等规定的禁止任职之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本次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了解,陈东红先生、吴天恩先生、刘敏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副总经理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我们同意聘任陈东红先生、吴天恩先生、刘敏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

二、关于控股孙公司福建易联众医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经审核,公司控股孙公司福建易联众医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微医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必要的商业交易行为,对公司的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

2、本次交易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交易。

三、关于控股孙公司福建易联众保睿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经审核,公司控股孙公司福建易联众保睿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微医泰山慢病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必要的商业交易行为,对公司的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

2、本次交易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交易。

四、关于控股孙公司福建易联众保睿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经审核,公司控股孙公司福建易联众保睿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微医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必要的商业交易行为,对公司的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

2、本次交易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交易。

五、关于坏账核销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坏账核销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不会对本年度净利润及其他财务指标构成重大影响,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坏账核销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坏账核销。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邱晓华

苏伟斌

陈 菡

何 锐

2019年12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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